【最新精选】2015年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对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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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概述,保险法主要内容,1、保险的概念2、规范保险合同3、确定保险基本原则4、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5、确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6、明确代理人、经纪人的地位及行为规范7、确立保险管理措施,保险法的发展,首次立法1995年6月30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了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于一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共有8章152条。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对于我国规范保险活动,调控保险市场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次修订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对1995年保险法予以修改,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200
2、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对2002年保险法予以修改,新保险法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新保险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哪里?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护 强调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拓宽保险服务领域,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一、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方面,保险法有哪些特别的条款?(一)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2年: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30日: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禁止反言:保
3、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二)规范格式条款,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投保单附格式条款;借鉴合同法增设一条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三)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保险人认为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补充提供,不得以此为由拖延理赔。30日:保险
4、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3日: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二、新保险法哪些方面体现出加强保险监管职能?(一)明确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
5、段和措施保险监管职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监管手段和措施:不仅赋予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权,还赋予了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除保留了原保险法中对相关银行账户的查询权以外,还增加了在特定情形下封存相关资料,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的权力。新保险法还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延伸检查权等监管手段,以及重大风险情况下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
6、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二)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三)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打击保险违法行为新的保险法有针对性地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由修订前保险法规
7、定的五项禁止性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增加至新保险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新增: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
8、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四)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强调对于保险违法的双重处罚,即对于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双重处罚。保险公司出现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9、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个人保险代理人有违法行为的,可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三、新保险法哪些方面的规定拓宽了保险业的服务领域?(一)业务范围的变化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外,已有所拓展,如从事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
10、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二)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明确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新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2009版保险法主要变化,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1、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一、最大诚信的原则的定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2、投保人: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说明;,1、附合性: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保方 2、射幸性: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险人,(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
12、信),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 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
13、(最大诚信),保险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14、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
15、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
16、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
17、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18、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一节 一般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9、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
20、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
21、,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22、,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3、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24、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
25、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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