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39_ 四川路桥公司章程(2012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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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1,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
2、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附则,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9)34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100001811904(10-1)。经
3、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1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03 年 3月 10 日发行了 1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3)20 号文批准,公司公开发行的 10,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03 年 3 月 2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Road&Bridge Co.,Ltd.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1 号科技工业园 F-59 号,邮政编码:610041。,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20 万元,实收
4、资本 54,72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5、。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交通,造福人民。,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壹级)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交通及附属设施、高新技术及产品的投资、开发、经营(不含国家限制经营内容);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和经营;工程机械的租赁、销售、维修;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销售金属材料(不含贵稀金属),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机械电子设备。,-(以下无正文)-,4,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5,000 万股。公司的发起人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路桥集团)、四川九寨黄龙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黄机场)、四川嘉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嘉陵)、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经)、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川贵通),其在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发起人,认购数量(万股),所占发
7、起人股份比例,备注,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现持有公司股份数,路桥集团,14,734.12,98.228%,量为 10,880.94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79%。,九黄机场四川嘉陵,66.4766.47,0.443%0.443%,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9.76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9.76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2006 年 11 月 22 日已将所持全部股份,北京中经,66.47,0.443%,79.764 万股转让成都阳耀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四川贵通,66
8、.47,0.443%,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9.76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72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股票。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5,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9、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10、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6,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11、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12、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无正文)-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13、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14、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8,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5、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16、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17、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指使公司董事从事本章程第九十七条所禁止行为。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以防止出
18、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章程及董事会的有关规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按照规定的方式予以清偿,同时应立即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向有关部门申请冻结措施,以保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所侵占公司资产的清偿。,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19、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审议批准以下公司对外交易事项:10,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20、超过 5000 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
21、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审议
22、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11,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权益的价值若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该范围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规定人数
23、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股东无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供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证书。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
24、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对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采取网络投票、董事会征集委托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的情况下,是否采取网络投票、董事会征集委托投票由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召开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未明确投票方式的,视为只采取现场投票。,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12,(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
25、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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