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广告节目审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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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隆广发201118号 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广告节目审查制度为了加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广告内容审查,规范广告播出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特制定本制度。一、本中心所有的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1号令)。二、明确广告审查员职责和广告审查的相关程序,广告审查员必须严格按照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查需要在我中心播出的广告内容。三、广告客户需提供相应广告证明文件供广告审查员审查,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供相关依据和保证。四、医疗广告须提供由云南省卫生厅审批的医疗广告证明,药品广告须提供厂家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广告
2、批文。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出现治疗恶性肿瘤、乙肝、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等涉性内容,不得含有包皮包茎、阳痿早泄、阴道炎、宫颈炎、宫颈糜烂等词句,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五、企业招工须出具由劳动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学校招生须出具由教育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并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不予播出。六、严格审查广告的制作质量和整体效果。使其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确保全中心节目的播出质量。七、广告审查员对广告审查后,按要求填制广告播出审查表,报广告中心主任把关批准,经分管台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播出。 八、本从2011年1月13日起执行,由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负责解
3、释。附: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自办节目播出程序保山市隆阳区广播电视局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 广播电视 广告节目 审查制度抄报:市文广局保山市隆阳区广播电视局 2011年1月12日印 (共印3份)附隆阳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中心发布的广告含有药
4、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五)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六)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保山市工商局、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是药品广告审查和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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