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82_海泰发展公司章程(2011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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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一一年十二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董事会.,监事会.,目,录,总 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 份.3股份发行.3股份增减和回购.5股份转让.6股东和股东大会.7股 东.7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股东大会的召集.11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股东大会的召开.14股东大会的表
2、决和决议.17董事会.21董 事.21独立董事.24董事会.25董事会秘书.29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监事会.32监 事.32监事会.33监事会决议.34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财务会计制度.35内部审计.36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7通知和公告.38通 知.38公 告.3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解散和清算.40,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42附 则.42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 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3、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津体改委字(1992)10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389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1200001002038。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全部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并于1997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天津海泰科技
4、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公司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 6 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 G 座 11 层邮政编码:300384,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6,115,826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5、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2,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规,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势,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贡献。,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向孵化高新技术成果和,创业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并进行产品的开发、生产、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技术开发、咨询、转让、
6、服务(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工程及制药、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型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等技术及产品);物业管理;管理信息咨询;商品及物资的批发兼零售;科技产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易货贸易及转口贸易、保税仓诸及货运(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三章第一节,股 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
7、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3,第十九条,公司前身为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天津益,商集团总公司。根据 1998 年 6 月 25 日中共天津市委津党199823 号和 1999 年 11 月 30 日中共天津市委津党199922 号文件内容,天津益商集团总公司更名为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 1999 年 8 月 17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69 号和 2001 年 7 月 31日财政部财企2001495 号文件内容,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天津市商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
8、有。根据 2001 年 11 月 18 日财政部财企2001687 号和 2001 年 9 月 30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1110 号文件内容,天津商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股份无偿划转给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1 年 12 月 12 日,经 2001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整体置换,置换后公司更名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 3 年 26 日,经公司 9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股本按 2:1 进行同比例缩股。缩股后,公司总股本为 84,600,602 股。1997 年 6 月 20 日,公司公开
9、发行 3,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14,600,602 股。1998 年 6 月 27 日,根据 199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1 股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2 股的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从114,600,602 股增至 148,980,783 股。2004 年 6 月 10 日,根据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派现金 0.5 元(含税),资本公积金转增 6 股的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从 148,980,783 股增至 268,165,413 股。2006 年 4 月 17 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
10、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执行的2.20 股股份对价,并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2007 年 9 月 26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54,892,500 股,公司总股本从268,165,413 股增至 323,057,913 股。4,2009 年 5 月 5 日,根据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资本公积金转增 10 股的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从 323,057,913 股增至 646,115,826 股。,第二十条
11、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646,115,826 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12、,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5,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3、十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14、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15、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16、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7、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7,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18、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19、诉讼。,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所持公司的股份被8,质押、冻结、司法拍
20、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21、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董事会应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名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22、理。,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9,(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23、(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4、。,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10,(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25、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九条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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