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公司章程(2012年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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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七月,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目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程录,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
2、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3,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深圳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深圳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
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301501130760。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80 万股,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edman Optoelectronic Co.,Ltd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第八栋、七栋四、五层;邮政编码:518055。,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0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4,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5、诚信、敬业、协作、创新。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经营高品级发光二极,管及 LED 显示、照明及其他应用产品。货物的进出口(不含分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广告业务,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及 EMC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6、。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李漫铁、王丽珊、李琛、李跃宗 4 名自然人股东及深圳市杰得投资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均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深圳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本公司时,以各自持有的深圳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按深圳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截止 2009 年 9 月 30 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7、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5,(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8、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
9、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6,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11、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7,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12、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13、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1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8,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15、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16、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非公
17、允性关联交易、利,9,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
18、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
19、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或赔偿损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将对
20、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予以罢免,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10,任。,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
21、、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大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一)对外担保行为: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22、11,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个月
23、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四)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24、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12,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25、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会议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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