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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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关系图,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其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要基于商品房购销合同发生法律关系,涉及业主的专有权及共有权。,基于各业主的专有权发生法律关系,涉及业主的共有权。,基于业主的成员权发生法律关系,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一定的权利。,基于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发生法律关系。,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底层住户交不交电梯费?临街商铺交不交物管费?空置房交不交物管费?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住宅,经营性用房(商铺、写字楼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1,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
2、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律师解读:规范业主合理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主要针对不当拆改、搭建等行为进行规范。对应物权法第七条的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2,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必须履行义务。例如:低楼层业主以不乘坐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电梯使用维护等费用。这是违背物权法的规定,同时也对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利的一种侵害。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
3、权的三权一体性,不能分割转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二)三权关系:复合性:三权共同组成区分所有权主导性:以专有权为主导,等丧变更以专有权为核心一体性:三者同时取得、同时存在、同时丧失(三)专有权设立条件:构造独立性使用独立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四)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共有部位的使用权、收益权义务:维护共有部位用途、负担共有部位维护费(五)纳入共有范围的标准采用排除法:专有部分以外的就是共有部分没有采明确的列举法,理由:1、难以穷尽:随着小区规模化、系统化建设,为提升小区生活质量、居住品质,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可能更多,有些无
4、法预见;2、不易共有、难以确定的,予以模糊化处理,留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3、不得不重点规定的共有部位,予以了明确规定: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占道车位,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21,共有部分,1、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2、建筑区划内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4、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5、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采取排除法规定,“专有部分以外的”,6、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排水系统、配电房、水泵房、天然气管道、小区出入口、路灯、沟渠、水处理系统、围
5、墙、公共景观、健身设施等,原则:当建筑物有固定使用方法,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不可缺少的共享部分,不得约定为专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六)成员权问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地位。业主维权方式也有待司法实践的深入探索。例如:开发商挪用公共维修基金问题,部分业主侵占共有绿地问题等,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谁有权起诉,如何起诉?诉讼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参加人就得一一通知其参加诉讼,当然诉讼代表人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但是若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房屋买卖问题、继承问题、离婚等,是否又将影响到原告主体范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4,(七)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
6、定程度的合法让度。在共有的绿地上设立专用使用权,例如:一楼共有绿地全体业主同意给一楼住户专有使用,这样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业主公约等明确不得封闭阳台、不得变更用途等对专有权的一定程度的限制,也是合法有效的,业主在行使专有权时应当严格遵守。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保留屋顶、楼面、墙面广告位的相应权利,小区命名权等,只要每一业主均同意,该项保留也是合法有效的。(八)车位、车库问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处理业主与开发商物权关系的三大原则:一、权利、义务及物的归属、利用由合同进行约定。二、物的归属,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看费用是否分摊入房价、面积是否分摊入公摊、所占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分
7、摊?三、不宜共有的,避免共有,以减少业主之间的矛盾。,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2,问题:1、我不住房能不能不支付物业管理费或少支付物业管理费?律师解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其物业服务开展不是以专有权的行使(是否入住)为前提,主要涉及业主共有权所及内容,即使其不行使专有权(不入住),但也不能回避基于共有权所应负担的物业管理费的负担义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2,问题:2、公共维修基金费用较多,能否不
8、缴纳,相应法律责任是什么?律师解析: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3,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3-1,“明示属于个人的”,1、个人对特定绿地享有所有权?,2、个人对特定绿地享有使用权?,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个人对特定部分享有专有使用权?,4、个人对绿地的权利是
9、否及于所占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5、由谁来进行明示?如何明示?什么时间明示?,观点总结:A、视绿地为设施,个人对其可以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公示方式为占有,不登记;B、对绿地的所有权不及于所占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土地证;C、由开发商于销售时合同中予以明示较为可行。,“绿地明示”的实务应对,一、报送总规、详规资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予以明确功能、用途、结构、面积、归属等。二、宣传材料予以必要告知。三、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绿地明示”的实务应对,例如:乙方同意一楼房屋旁设置户外花园/绿地一个,花园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不在房屋产权登记范围内),归一楼房屋购买人所有/一楼房屋购买人可
10、以使用,且甲方不得收取费用。花园/绿地不办理产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相关购买人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业主临时公约等相关规定,并自行处理相邻关系。花园/绿地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建临时或永久性建(构)筑物,花园/绿地硬地改造面积不得超过%。,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3-2,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权法第72条解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3-3,物业服务用房,1、开发商设立物业管理公司时,以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作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资时,所投入的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的房屋。,2、开发商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用于开展物业办公、仓储等日常工作需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
11、物业服务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其所有权归物业公司所有,性质不属于物业服务用房,业主不能主张共有。,属于物业服务用房,依法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3-4,例如:开发商以自己开发的商品房1000平方米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投资,其中200平方米用于日常开展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办公场所,另外的800平方米,由物业公司对外租赁获利。律师解析:1、在开发商未再行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前提下,200平方米部分依法应当属于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2、其余800平方米属于物业公司所有,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处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
12、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1,第七十四条,1、如何把握“首先”的含义?,2、如何把握“满足”的含义?,3、如何准确界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2,“首先”,在开发商为第一次处分时,受让对象原则上应当是购房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2,“首先”是不是法定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
13、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4-3,“满足”,1、按照规划的标准确定“满足”的度。,2、“满足”并不是指满足每一业主。,3、不是以业主的主观需求作为衡量“满足”的标准。,车库车位权属图解74-4,地下规划车位、车库,地上建筑物内规划车位、车库,地面车位,地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在费用、面积未分摊的情况下,为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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