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昌科技:公司章程(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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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一年七月,(公司 2010 年 4 月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11 年 6,月第一次修订,2011 年 7 月第二次修订)3,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 股份.2第一节 股份发行.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 股份转让.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 股东.5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8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9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0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3第五章 董事会.16第一节 董事.16第二节 董事会.19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2第七章 监事会.23第一节 监事.23第二节 监事会.2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5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5第二节 内部审计.26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7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8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8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29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0第十二章 附则.304,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
3、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山东省商务厅颁发的鲁商务外资字2009289 号文批准,由淄博万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70300400000903。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8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8 万股,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ZIBO WANCHANG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4、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朝阳路 18 号。邮政编码:255068。,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28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5、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1,1,2,3,4,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优势互补,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增强创新能力,为员工提供创造人生价值的平台,提高经济效益,使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的研究开发;,生产原甲酸三甲酯、原甲酸三乙酯及副产品甲酸乙酯等,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产品(以上两项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上述涉及配额管理、许可
6、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同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公司发起人为九名,全体发起人以淄博万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出资方式缴纳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捌仟壹佰贰拾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
7、00%。全体发起人均已按照其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全部出资到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比例见下表:,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高庆昌阿联酋绿色尼罗商业公司高宝林青岛天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额(万股)3296.302030.00893.20840.00,占总股本比例(%)40.5925.0011.0010.35,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股份性质境内自然人股境外法人股境内自然人股境内法人股,2,5,6,7,8,9,青岛理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明贤北京市霹易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超乐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同阶,280.00272.30259.00224.0025.20,3.453
8、.353.192.760.31,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境内法人股境内自然人股境内法人股境内法人股境内自然人股,合,计,8120.00,100.00,-,-,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2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
9、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3,(三)中
10、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作任何修改。,第二十七条
11、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
12、、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13、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14、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15、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5,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16、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17、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18、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6,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
19、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担保,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20、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少于 6 人时;7,(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另,行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
21、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22、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8,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23、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24、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5、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9,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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