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公司章程(9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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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第三章 股份.3第一节 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东.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3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第五章 董事会.19第一节 董事.19第二节 董事会.22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第七章 监事会.28第一节 监事.28第二节
2、监事会.29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0第二节 内部审计.33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第九章 通知.3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5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6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8第十二章 附则.39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章第一章,程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3、章程。公司经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吉经贸企改字【2000】996 号文批准,由原集安制药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吉林省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220500000001302。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9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60 万股,于 2011 年3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名称: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盛药业,英文名称:JILIN JIAN YISHENG PHARMACEUTICAL CO.,LTD,第五条第六条,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文
4、化东路 1720 号邮政编码:134200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63.44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2,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
5、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实现资本多元化。充分利用公司资金和人才及集安丰富的药材资源,不断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规模,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为社会创造效
6、益,为公司积累资金,为全体股东谋取丰富的投资回报。,第十三条,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小容量注射剂、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合剂、滴眼剂、搽剂、酒剂、糖浆剂、乳剂、原料药;普通货运,中药材种植;有机肥生产及销售。,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股份的凭证。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7、,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3,1,2,3,4,6,7,8,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公司上市后股本结构为:,序号,股东姓名张益胜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股权性质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持股数(股)85,785,04816,725,42016,268,85016,262,202,持股比例(%)38.887.597.387.38,5,王,斌,自然人股,14
8、,392,792,6.53,李国君薛晓民尹笠佥,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2,996,9462,630,4082,564,234,1.361.191.16,9,曲,波,自然人股,2,481,516,1.12,101112,李方荣李铁军李玉凤,自然人股自然人股自然人股,2,481,5161,885,952430,128,1.120.850.19,13,杨,力,自然人股,198,520,0.09,1415,张祖英白志强,自然人股自然人股,165,434165,434,0.070.07,16,社会公众 A 股,55,200,000,25.02,合,计,220,634,400,100,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9、,公司股份总额为 22,063.44 万,均为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4,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10、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
11、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5,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12、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13、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6,吉林省集安益盛
14、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15、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16、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7,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17、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18、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19、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8,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20、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21、)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9,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22、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采用网络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
23、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10,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24、,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25、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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