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科技:企业管治常规守则(3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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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i),(ii),附,十,四,附 錄 十 四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 本企業管治常規守則訂明良好企業管治的原則及分兩層次的有關建議:(a)守則條文;及(b)建議最佳常規。發行人應遵守守則條文,但亦可選擇偏離守則條文行事。建議最佳常規只屬指引。發行人亦可以其認為合適的條文,自行制定本身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發行人須在其中期報告(及中期摘要報告(如有)及年報(及財務摘要報告(如有)中說明其於有關會計期間有否遵守本守則所載的守則條文。各發行人須仔細研究本守則中的各項守則條文,如有任何偏離守則條文的行為,須按照以下規定提供經過深思熟慮得出的理由:如屬年報(及財務摘要報告),於須
2、按附錄二十三發表的企業管治報告中提供經過深思熟慮得出的理由;及如屬中期報告(及中期摘要報告):就每項偏離行為提供經過深思熟慮得出的理由;或在合理和適當的範圍內,提述載於上一份年報的企業管治報告,詳細說明任何轉變,並就未有在該年報內申報的任何偏離的行為提供經過深思熟慮得出的理由。任何此等提述必須清楚明白,不得含糊,有關中期報告(或中期摘要報告)不能只列出相互參照而對有關事宜不作任何論述。錄本交易所鼓勵發行人說明有否遵守建議最佳常規,並且就任何偏離行為提供經過深思熟慮得出的理由;但這並非一項強制規定。,1/05,A141,良好管治原則、守則條文及建議最佳常規,A.,董事,A.1A142,董事會原則
3、發行人應以一個行之有效的董事會為首;董事會應負有領導及監控發行人的責任,並應集體負責統管並監督發行人事務以促使發行人成功。董事應該客觀行事,所作決策須符合發行人利益。守則條文A.1.1 董事會應定期開會,董事會會議應每年召開至少四次,大約每季一次。預計每次召開此等董事會定期會議皆有大部分有權出席會議的董事親身出席,或透過其他電子通訊方法積極參與。因此,董事會定期會議並不包括以傳閱書面決議方式取得董事會批准。A.1.2 董事會應訂有安排,以確保全體董事皆有機會提出商討事項列入董事會定期會議議程。A.1.3 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發出至少 14 天通知,以讓所有董事皆有機會騰空出席。至於召開其他所有
4、董事會會議,應發出合理通知。A.1.4 所有董事應可取得公司秘書的意見和享用他的服務,目的是為了確保董事會程序及所有適用規則及規例均獲得遵守。A.1.5 經正式委任的會議秘書應備存董事會及轄下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若有任何董事發出合理通知,應公開有關會議紀錄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時段查閱。A.1.6 董事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對會議上各董事所考慮事項及達致的決定作足夠詳細的記錄,其中應該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慮或表達的反對意見。董事會會議結束後,應於合理時段內先後將會議紀錄的初稿及最終定稿發送全體董事,初稿供董事表達意見,最後定稿則作其紀錄之用。1/05,2,A.1.7 董事會應該商定程序,讓董事
5、按合理要求,可在適當的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發行人支付。董事會應議決另外為董事提供獨立專業意見,以協助有關董事履行其對發行人的責任。A.1.8 若有大股東或董事在董事會將予考慮的事項中存有董事會認為重大的利益衝突,有關事項不應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或交由轄下委員會處理(根據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而特別就此事項成立的委員會除外),而董事會應就該事項舉行董事會。在交易中本身及其聯繫人均沒有重大利益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應該出席有關的董事會會議。,註:1,董事須留意上市規則第13.44條的規定,即:若董事會會議上任何議,案涉及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的重大利益,有關董事必須放棄表決,且不得計入該董事會出席會
6、議的法定人數。至於現行有關一般禁制表決的例外情況,載於附錄三附註1。在決定大股東或董事是否在董事會將予考慮的事項中存有利益衝突時,上述有關一般禁制表決的例外情況亦應予以考慮。若有關例外情況適用,則不一定需要就該事項舉行定期的董事會會議。有關本附註所指董事會定期會議的涵意,請參閱 A.1.1 條。建議最佳常規A.1.9 發行人應就其董事可能會面對的法律行動作適當的投保安排。A.1.10 董事會轄下委員會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採納A.1.1 至A.1.8 條所列的原則、程序及安排。,1/05,A.2,主席及行政總裁原則每家發行人在經營管理上皆有兩大方面董事會的經營管理和發行人業務的日常管理。在董事會
7、層面,這兩者之間必須清楚區分,以確保權力和授權分布均衡,不致權力僅集中於一位人士。A143,守則條文A.2.1 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應有區分,並不應由一人同時兼任。主席與行政總裁之間職責的分工應清楚界定並以書面列載。註:根據附錄二十三第2(c)(vii)及2(d)段,發行人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必須披露主席及行政總裁的身份以及二者角色有否區分,若董事會成員之間(特別是主席與行政總裁之間)存有任何關係,包括財務、業務、家屬或其他重大相關關係,則亦須一併披露。A.2.2 主席應確保董事會會議上所有董事均適當知悉當前的事項。A.2.3 主席應負責確保董事及時收到充分的資訊,而有關資訊亦必須完備可靠。建議
8、最佳常規A.2.4 主席其中一個重要角色是領導董事會。主席應確保董事會有效地運作,且履行應有職責,並及時就所有重要的適當事項進行討論。主席應主要負責釐定並批准每次董事會會議的議程,在適當情況下,這過程中應計及其他董事提議加入議程的任何事項。主席可將這項責任轉授指定的董事或公司秘書。A.2.5 主席應有責任確保公司制定良好的企業管治常規及程序。A.2.6 主席應鼓勵所有董事全力投入董事會事務,並以身作則,確保董事會行事符合發行人最佳利益。A.2.7 主席應至少每年與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舉行一次沒有執行董事出席的會議。,A144,1/05,2,A.2.8 主席應確保採取適當步驟保持與股
9、東有效聯繫,以及確保股東意見可傳達到整個董事會。A.2.9 主席應促進董事(特別是非執行董事)對董事會作出有效貢獻,並確保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之間維持建設性的關係。,A.3,董事會組成原則董事會應根據發行人業務而具備適當所需技巧和經驗。董事會應確保其組成人員的變動不會帶來不適當的干擾。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組合應該保持均衡,以使董事會上有強大的獨立元素,能夠有效地作出獨立判斷。非執行董事應有足夠才幹和人數,以使其意見具有影響力。,註:1,根據上市規則第3.10條,每家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必須至少有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性的指引,載於上市規則第
10、3.13 條。守則條文A.3.1 發行人所有載有董事姓名的公司通訊中,應該明確說明獨立非執行董事身份。註:根據附錄二十三第2(c)(i)段,發行人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必須披露董事會的組成(按董事類別劃分),當中包括主席、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姓名。建議最佳常規A.3.2 發行人所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應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一。,1/05,A145,註:,2,第,。,A.3.3 發行人應在其網站上設存及提供最新的董事會成員名單,並列明其角色和職能,以及註明其是否獨立非執行董事。,A.4,委任、重選和罷免原則董事會應制定正式、經審慎考慮並具透明度的新董事委任程序,並應設定有秩序的董
11、事接任計劃。所有董事均應每隔若干時距即重新選舉。發行人必須就任何董事辭任或遭罷免解釋原因。守則條文A.4.1 非執行董事的委任應有指定任期,並須接受重新選舉。根據附錄二十三第2(e)段,發行人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必須披露非執行董事的任期。A.4.2 所有為填補臨時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應在接受委任後的首次股東大會上接受股東選舉。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應輪流退任,至少每三年一次。,A146,註:1,所有擬參與選舉或重新選舉的董事之姓名,應連同上市規則13.51(2)條規定新委任董事必須提供的同樣個人履歷資料(包括過去三年曾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職務及其他主要委任)一併提呈,讓股東具備全面資訊作出
12、有根據的選擇決定。若董事辭任或被罷免,發行人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披露規定,在其有關該董事辭任或被罷免的公告中列載該董事呈辭的理由(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董事與發行人意見不合的資料(如有)以及確認是否有任何需要讓股東知道的事項的說明)1/05,(a),(b),(c),(d),2,建議最佳常規A.4.3 在釐定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時,擔任董事超過九年足以作為一個考慮界線。若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任已過九年,任何擬繼續委任該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均應以獨立決議案形式由股東審議通過。董事會應在提議選任該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決議案隨附的文件中,向股東列明董事會認為該名人士仍屬獨立人士的理由以及他們認為應重新
13、選任其為董事的原因。A.4.4 發行人應設立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須以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大多數。A.4.5 發行人應書面訂明提名委員會具體的職權範圍,清楚說明委員會的職權和責任。建議提名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責任:定期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並就任何擬作出的變動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及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的有關事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A.4.6 提名委員會應公開其職權範圍,解釋其角色以及董事會轉授予其的權力。,1/05,註:
14、1,發行人只要在有人提出要求時提供有關資料以及將資料登載於其網站上,即屬符合上述規定。根據附錄二十三第2(g)(i)段,發行人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必須解釋提名委員會(如有)的角色。A147,註:,(a),、,A.4.7 提名委員會應獲供給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A.4.8 若董事會擬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選任某人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股東大會通告所隨附的致股東通函及或說明函件中,應該列明董事會認為應選任該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們認為該名人士屬獨立人士的原因。,A.5A148,董事責任原則每名董事須不時瞭解其作為發行人董事的職責,以及發行人的經營方式、業務活動及發展。由於董事會本質上是個一體組織,非執
15、行董事應有與執行董事相同的受信責任以及以應有謹慎態度和技能行事的責任。此等職責概述於公司註冊處於2004年1月發出的有關董事責任的非法定指引內。在確定董事是否具備別人所預期的應有的謹慎、技能及勤勉盡責水平時,法庭一般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有關董事須履行的職能、董事是否全職的執行董事或非全職的非執行董事以及有關董事的專業技能及知識等。守則條文A.5.1 每名新委任的董事均應在首次接受委任時獲得全面、正式兼特為其而設的就任須知,其後亦應獲得所需的介紹及專業發展,以確保他們對發行人的運作及業務均有適當的理解,以及完全知道本身在法規及普通法、上市規則適用的法律規定及其他監管規定以及發行人的業務及管治政策
16、下的職責。A.5.2 非執行董事的職能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參與發行人董事會會議,在涉及策略、政策、公司表現、問責性、資源、主要委任及操守準則等事宜上,提供獨立的意見;1/05,(b),(c),(d),在出現潛在利益衝突時發揮牽頭引導作用;應邀出任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其他管治委員會成員;及仔細檢查發行人的表現是否達到既定的企業目標和目的,並監察匯報公司表現的事宜。A.5.3 每名董事應確保能付出足夠時間及精神以處理發行人的事務,否則不應接受委任。A.5.4 董事必須遵守附錄十的標準守則;董事會亦應就有關僱員買賣發行人證券事宜設定書面指引,指引內容應該不比標準守則寬鬆。就此而言
17、,有關僱員包括發行人任何因其職務或僱員關係而可能會擁有關於發行人或其證券的未公開股價敏感資料的僱員,又或發行人附屬公司或母公司的此等董事或僱員。建議最佳常規A.5.5 所有董事應參與持續專業發展計劃,發展並更新其知識及技能,以助確保其繼續在具備全面資訊及切合所需的情況下對董事會作出貢獻。發行人應負責安排合適的發展計劃並提供有關資金。A.5.6 每名董事應於接受委任時向發行人披露(並於其後定期披露)其於公眾公司或組織擔任職位的數目及性質以及其他重大承擔,其中必須提供公眾公司或組織的名稱以及顯示其擔任有關職務所涉及的時間。董事會應自行決定相隔多久作出一次披露。A.5.7 非執行董事作為與其他董事擁
18、有同等地位的董事會成員,應定期出席董事會及其同時出任委員會成員的委員會(例如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的會議並積極參與會務,以其技能、專業知識及不同的背景及資格作出貢獻。非執行董事並應出席股東大會,對公司股東的意見有公正的了解。,1/05,A149,2,A.5.8 非執行董事須透過提供獨立、富建設性及有根據的意見對發行人制定策略及政策作出正面貢獻。,A.6,資料提供及使用原則董事應獲提供適當的適時資料,其形式及素質須使董事能夠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並能履行其作為發行人董事的職責及責任。守則條文A.6.1 董事會定期會議的議程及相關會議文件應全部及時送交全體董事,並至少在計劃
19、舉行董事會或其轄下委員會會議日期的三天前(或協定的其他時間內)送出。董事會其他所有會議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亦應採納以上安排。A.6.2 管理層有責任向董事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提供充足的適時資料,以使董事能夠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決定。管理層所提供的資料必須完整可靠。董事要恰當履行董事職責,他們並不能在所有情況下皆單靠管理層主動提供的資料,有時他們還需自行作進一步查詢。任何董事若需要管理層提供其他額(管理層主動提供以外)的資料,應該按需要再作進一步查詢。董事會及每名董事應有自行接觸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的獨立途徑。,A1410,註:1,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供的資料,應該包括有關將提呈董事會商議事項的背景或
20、說明資料、披露文件、預算、預測以及每月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內部財務報表。預算方面,若事前預測與實際數字之間有任何重大差距,亦必須一併披露及解釋。就本守則而言,高級管理人員指發行人年報內提及的同一類別的人士;按附錄十六第 12 段,這類人士的身份須予以披露。1/05,B.,註:1,2,A.6.3 所有董事均有權查閱董事會文件及相關資料。此等文件及相關資料的編備形式及素質應使董事會能就提呈董事會商議事項作出知情有根據的決定。若有董事提出問題,發行人必須採取步驟以盡快作出盡量全面的回應。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1/05,B.1,薪酬及披露的水平及組成原則發行人應披露其董事酬金政策及其他薪酬相關事宜的
21、資料;應設有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以制訂有關執行董事酬金的政策及釐訂各董事的薪酬待遇。所定薪酬的水平應足以吸引及挽留公司成功營運所需的一眾董事,但公司應避免為此支付過多的酬金。任何董事不得參與訂定本身的酬金。根據附錄十六第24B段,發行人須概括說明其薪酬政策、集團的長期獎勵計劃及釐訂董事薪酬的準則。根據附錄十六第24 段,各董事的袍金及支付各董事的其他補還或報酬均須於年報及發行人賬目內全面具名逐一披露。守則條文B.1.1 發行人應設立具有特定成文權責範圍的薪酬委員會;有關權責範圍應清楚說明委員會的權限及職責。薪酬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B.1.2 薪酬委員會應就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
22、建議諮詢主席及或行政總裁,如認為有需要,亦可索取專業意見。A1411,(a),(b),(c),(d),(e),B.1.3 薪酬委員會在權責範圍方面應最低限度包括下列特定職責:就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註:就本守則而言,高級管理人員指發行人年報內提及的同一類別的人士;按附錄十六第 12 段,這類人士的身份須予以披露。獲董事會轉授以下職責,即釐訂全體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並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薪酬委員會應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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