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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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内容,与病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医疗部分变更不同之处),2,病历以往的作用,医、教、研:医院管理方面:医学发展史.,3,现形势下的病历 病历单纯为医院管理、医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意外伤害类事件等法律问题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的凭据、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管理、绩效工资的作用日显突出病历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病历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法规的约束。病历已成为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第一部分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5,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2、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号主席令 199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 2010年7月1)部门规章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2010年3月1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 2002年9月1日)卫生部关于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 2002年1月1日)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2009年1月1日)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3、版(鲁卫医字2010105号)医院:病历检查评分标准 病案奖罚规定 病房病历管理规定 案科病历管理规定.,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对病历书写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7,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亲自诊查、调
4、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二)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8,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沟通记录的重要性,9,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5、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依法执业的重要性(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10,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11,第二部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山东省病
6、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12,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出版背景: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公布实施 2009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专项评比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卫生厅委托山东省病案质量控制中心,13,一、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4,1、病历书写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15,2、用笔颜色:蓝黑墨水、碳素墨水: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复写。红色墨水笔:药敏皮试(+)、体温单、重整医嘱及上面的横线、术后医嘱上面的横线、取消、签名 上级医师修改补充病历不要求用红色笔书写。首页过敏药物不用红笔书写 既往史过敏药物用引号标识,不用红笔书写 门(急)诊病
7、历不能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计算机打印病历:符合病历保存要求。,16,4、修改: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17,5、权限(签名):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病程记录)入院记录、首程、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术前小结(经治医师)手术同意书(经治医师、手术者)手术记录(手术者或第一助手)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参加手术的医师)
8、各种沟通、告知、操作(实施者签字)(模仿代签名):,18,6、日期和时间,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一般记录至年月日时,急诊病历、病危重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书写方式:2010年4月20日下午2点20分,书写为2010-4-20,14:20或2010年4月20日14:20或2010.4.20.14:20 不再使用am、pm记录方式 与医疗行为相符,19,7、时限,门(急)诊病历: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抢救记录: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 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 入院、出院(死亡)、手术、转科、交接班记录:24小时内 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48小时内 死亡
9、病例讨论记录:一周内 阶段小结:每个月 病程记录:3天 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结果出来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 病案首页:24小时内,20,9、计算机打印病历: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医疗机构应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21,门(急)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
10、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所有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的格式均需按照2010年医疗文书格式书写,入院记录中由12项改为10项 姓名 出生地 性别 职业 年龄 入院时间 民族 记录时间 婚姻 病史陈述者 无籍贯、工作单位,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书写要求,凡出院患者办理住院发票的,必须有首程、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及末次出院病程。2010年病历书写规范P200、P202,24,更名:“住院志”更名为“入院记录”、“手术护理记录”更名为“手术清点记录”“住院病历”(俗称大病历)更名“入院病历”,25,(4)既往史: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
11、、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与本次疾病无紧密关系,且不需治疗的疾病情况应记录在既往史中,仍需治疗的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予以记录。患者提供的诊断、手术名称、过敏药物需加引号(“”),26,(6)体格检查:按照系统、检查顺序进行书写。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必要时检查),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7)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除小儿内科和成人内科系统外,其他专科均应书写),27,(8)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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