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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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衢江区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推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盯缩小地区、城乡、收入三个差距,进一步深化异地搬迁工作,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高山远山、生态保护区内的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县城搬迁集聚。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
2、振发(20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按照“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以公寓房安置为主,以其他安置方式为补充,采取整体搬迁与零星搬迁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保留原有生产资料与推进土地山林规模流转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力争对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基本实现“愿搬尽搬二第二章实施主体及职责第三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异地搬迁宣传发动,整村搬迁对象、低收入农户等资格审核,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资源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上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组织搬迁,房屋拆除,宅
3、基地复垦等工作。第四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结合农民集聚建房和推进城镇化,负责异地搬迁集聚点规划、用地指标保障、宅基地复垦项目(立项、实施、报部备案、业务指导)、考核验收等。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搬迁方案,明确搬迁对象、规模、类型、时间、方式和安置地点、方式等,负责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资格复审、项目管理,争取项目资金、用地指标等。第六条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第三章搬迁对象和原则第七条搬迁对象包括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自然村整村搬迁农户两种。针对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不同安置方式及具体项目情况不同,各安置对象资格认定截止日期由安置
4、小区牵头部门、相关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并进行公告公示确认。第八条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二)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三)整村搬迁需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市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四)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
5、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五)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六)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七)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
6、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A)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I、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九)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十)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并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第十条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
7、置两种。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第十一条倡导在中心集镇、中心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在安置小区和谐融合。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搬迁的低收入农户。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异地搬迁规划,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人数计划以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局。立项后及时启动异地搬迁实施计划,按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指导行政村开展搬迁工作
8、,逐村逐户做好搬迁政策宣传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与搬迁农户签订协议。搬迁完成后,要及时将实际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报区农业农村局录入数据库。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作“完成搬迁”:(一)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拆除旧房为准(有保留和开发利用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S)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四)租住廉租房的,以履行异地搬迁协议并入住廉租房为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9、做好搬迁工作。第十四条根据异地搬迁年度计划,省级相关部门按人均80平方米的限额标准按项目实际需要下达异地搬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得挪做他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优先安排规划空间指标保证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第十五条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立项的异地搬迁项目,省级异地搬迁补助标准调整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补助;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对安置住房及项目实施主体等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尽可能降低有限电视、供电、供水、供
10、气等方面收费。对安置小区的车位、电梯等设施建设和收费标准可报区政府审批适当调整。对2016年1月I日起实施的异地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已征缴入库的资金按照谁征收、谁退付原则办理退付手续。对符合村集体经济修建保障性住房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时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第五章后续帮扶第十七条相关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搬迁安置小区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金融机构面向低收入农户提供建房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提高首贷户占比,减轻搬迁农户压力。第十八条应指导搬迁农户自主经营发展种养加产业。支持搬迁安置小区周边建设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引进龙头企业,实现搬迁
11、农户就近就业。通过建立强村公司等形式,盘活迁出地的土地、山林等闲置资源,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要利用职业技术院校、农广校、党校等教育网点,加强搬迁农户后续教育培训服务,多形式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提升搬迁农户产业发展能力、经济组织创办能力和市场经营素质。结合迁入地企业的就业岗位要求,开展针对性、菜单式培训。每年培训当年新搬迁有劳动能力农户要达到100%,对历年搬迁农户要制定轮训计划,不断提升创业就业技能。第二十条安置小区建设中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农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小
12、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第二十一条每年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优先吸纳半劳动力、弱劳动力搬迁农户,鼓励对搬迁安置小区的公益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财政补助。第二十二条将异地搬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第二十三条创新搬迁的社会管理模式,优化基层治理、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提升文化服务质量,保障搬迁农户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双重管理服务,迁出地行政村负责落实搬迁农户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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