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新员工培训:银行业从业人员法律基础abki.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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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从业人员法律基础,银行新员工培训班,授 课 教 师 简 介,苏春余,副教授、国家一级企业培训师、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如果您有培训或管理咨询需求,欢迎拨打电话:13604436833。一名真挚热情的培训教师愿意随时为银行业培训事业奉献自己的力量!,第一章 银行法律知识,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责(一)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二)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三)货币政策目标(四)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 二、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人民银行行长(二)国家货币政策委员会(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四)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三、人民币(一)人民
2、币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二)人民币的印制、发行和保护(三)残损人民币的处理,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四、人民银行的业务(一)对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二)为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四)对人民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五、金融监督管理(一)检查监督权(二)检查监督建议权(三)特定条件下的检查权(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资料的权利(五)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六、法律责任(一)对人民币违法行为的处理(二)对违法提供贷款及担保的规定(三)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监法立法目的(一)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二)规范监督管理
3、行为(三)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 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二、银监法规范的对象(一)监管机构(二)被监管对象 三、银监机构监管目标,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银监机构监管原则(一)依法监管的原则(二)公开监管的原则(三)公正监管的原则(四)效率监管的原则 五、银监机构监管活动(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准入管理(三)日常监管(四)强制措施(五)问题机构的处置 六、法律责任(一)银监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一般规定(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三)商
4、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四)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二)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四)商业银行的变更、分立和合并(五)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限制三、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护(一)对个人储蓄存款的保护(二)对单位存款的保护(三)存款利率的管理(四)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四、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一)贷款业务规则(二)其他业务规定五、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一)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三)商业银行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的公布(四)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五)商业
5、银行会计年度的规定六、商业银行监督管理(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二)商业银行应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三)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四)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七、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一)接管(二)终止 八、法律责任(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其他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民事法律知识第一节 民法基础知识,一、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二)民法是私法(三)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
6、价有偿原则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及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节 民事法律主体,一、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四)个人合伙 二、法人(一)法人及其成立的条件(二)法人的分类(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四)法人的合并与分立(五)法定代表人 三、其它经济组织,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及有效条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
7、为(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四、代理(一)代理及其特征(二)代理的种类(三)代理权的行使,第四节 民事权利,一、物权法律制度(一)财产所有权及其法律特征(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四)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二、债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涵义及其特征(二)债的发生根据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特征(二)著作权(三)专利权(四)商标权,第五节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及其法律特征(一)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二)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三)
8、民事责任一般不涉及对责任者人身的处罚。二、民事责任的类型(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六节 时效与期间,一、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开始和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三)诉讼时效的延长二、期间(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段。(二)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三章 存款业务法律知识 第一节 存款业务基础知识,一、存款关系的主体(一)存款机构(二)存款人 二、存款关系性质 三、存款合同(一)存款合同涵义(二)存款合同的特点(三)存款合同的种类(四)储蓄存款合同的基本原则 四、存单的法律性质,第二节 资金存入,
9、一、开户审查(一)个人储蓄存款(二)单位存款 二、资金存入审查(一)存款凭条、存款资金是否一致的审查(二)存款凭条、存单是否一致的审查(三)是否存在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的审查(四)封包资金存入时应注意的问题(五)假币收缴时应注意的问题,第三节 存单支取,一、活期存单和到期存单支取(一)个人储蓄存款支取(二)单位存款支取 二、定期存单提前支取(一)个人储蓄存款存单提前支取(二)单位存款提前支取 三、大额取现 四、存单成为遗产后的支取(一)死者存单未确定为遗产的支取(二)已确定为遗产的死者存单的支取 五、属于共有财产的存单的支取(一)到期定期存单和活期存单按正常支取办理(二)未到期的定期存单可推定
10、存单记载的存款人享有权利(三)他人掌握预留印鉴或者密码的存单,存款人有权挂失印鉴、密码,然后支取,第四节 存单挂失,一、存单的挂失(一)存款人本人挂失(二)委托挂失 二、存单密码和预留印鉴挂失(一)个人储蓄存款存单密码和预留印鉴挂失(二)单位存款密码和预留印鉴的挂失,第五节 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一、查询存款(一)查询存款的涵义(二)查询主体(三)查询存款的程序 二、冻结存款(一)冻结存款的涵义(二)冻结存款主体(三)冻结存款的程序 三、扣划存款(一)扣划存款的涵义(二)有权扣划存款的机关(三)扣划存款的程序,第四章 信贷业务法律知识 第一节 信贷业务基础知识,一、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一
11、)坚持“三性、四自”原则(二)对关系人贷款限制的原则(三)实行借款担保的原则(四)实行贷款审查的原则(五)坚持贷款行为的书面原则(六)坚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原则 二、贷款种类(一)按信贷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二)按贷款期限不同(三)按贷款的方式不同,第一节 信贷业务基础知识,三、信贷关系的主体(一)贷款人(二)借款人 四、借款合同及其特征(一)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是特定的(二)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三)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四)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五)借款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第二节 贷前调查,一、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法定条件(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二)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
12、)在开户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持有贷款卡(四)符合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条件 二、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限制性规定(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五)企业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 或提供 相应担保的,第二节 贷前调查,(六)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的(七)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八)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九)非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十)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集团性客户贷款调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二)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三)集团性客户注册资本 四、贷前调查中的法律风险(一)应谨慎作出贷款承诺(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应及时答复(三)对调查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四)不能提前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第三节 贷中审查,一、贷款的法律审查(一)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
14、实性(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四)企业产权是否明晰(五)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六)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七)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八)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九)借款人资产抵押、担保情况(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成为重大经济案件的被诉人,第三节 贷中审查,二、借款合同的订立(一)要约和承诺(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三)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四)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三、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借款合同的变更(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四、贷款的发放(一)银行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贷款(二)严禁贴水贷款(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
15、第四节 贷后管理,一、贷后检查(一)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二)贷款展期中应注意的问题(三)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处理 二、贷款归还 三、贷款催收与依法收贷(一)贷款催收(二)依法收贷 四、借款合同履行中的几种特殊保全措施(一)代位权的行使(二)抵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第四节 贷后管理,五、借新还旧(一)统一规范主从合同对借新还旧的表述方式,真实反映借新还旧事实。(二)借新还旧中的保证担保(三)借新还旧中的抵押担保(四)借新还旧中的质押担保 六、企业改制中银行债权的维护 七、以资抵债法律问题(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二)银行如何实现债权(
16、三)以资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四)除价值不贵重或者有市价的动产外,拍卖财产应当确定保留价,第五章 担保业务法律知识第一节 担保基础知识,一、担保的涵义(一)担保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的实现(三)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的法律特征(一)担保的从属性(二)担保的自愿性(三)担保的预防性(四)担保的相对独立性 三、担保的方式,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的涵义(一)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二)保证人应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三)保证是担保履行债务的合同行为 二、保证人的资格(一)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二)保证人必须是法人
17、、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共同保证(一)共同保证及其特征(二)共同保证中责任的承担 四、保证的方式(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第二节 保证,五、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的涵义(二)保证期间的确定。(三)保证期间的起算。(四)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五)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六、保证责任(一)保证担保的范围(二)合同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三)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七、最高额保证(一)最高额保证的涵义(二)最高额保证业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三节 抵押,一、抵押及其特征(一)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三
18、)抵押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四)抵押权以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二、抵押物的范围(一)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二)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物登记(一)抵押物登记的效力(二)抵押物登记部门,第三节 抵押,四、抵押的效力(一)抵押担保的范围(二)抵押权对抵押物上租赁权的效力(三)抵押权对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四)抵押物的保全 五、最高额抵押(一)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有最高额的限制(二)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在约定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三)最高额抵押有期间的限制(四)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六、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二)受偿顺序,第四节 质押,一、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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