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偏转:公司章程(2012年3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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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股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5第一节 一般规定-5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第三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6第四节 关联交易-7第五章 股东大会-8第一节 一般规定-8第二节 年度股东大会-9第三节 临时股东大会-9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10第六节 股东大会提案-11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1第八节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13第九节 股东大会决议-14第十节 董事、监事选举程序-14第十一节 股东
2、大会会议记录-15第十二节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16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16第一节 董事-16第二节 独立董事-18第三节 董事会-21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22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3第六节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24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24第一节 监事-24第二节 监事会-251,第八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5第九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26第一节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26第二节 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26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6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6第二节 内部审计-27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7第十一章 持续信息披露-2
3、8第十二章 利益相关者-28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8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8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29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30第十五章 附则-30附件 1:董事会议事规则-32附件 2:监事会议事规则-36,2,),、,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第四次股东大会修改;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临时股东大会修改;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五次股东大会修改;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六次股东大会修改;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临时股东大会修改;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第七次股东大会修改;二一年四月二十日第九次股东
4、大会修改;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临时股东大会修改;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第十一次股东大会修改;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股东大会修改;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股东大会修改;二六年六月三十日股东大会修改;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暨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股东大会修改;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5、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陕改发1993105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陕改发199637 号文批复,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29.25 万股。全部为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1997 年 3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Shaanxi Ligeance Mineral
6、 Resources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西咸新区世纪大道 55 号,邮政编码:7120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109.4588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7、、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质量夺取市场,以信誉求发展。,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钼、铼及其他有色金属矿产的开发、冶炼、贸易;新材料、冶,3,炼新技术的研发;投资。,第十四条,公司经营方式:开发、贸易、投资。,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8、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九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二十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第 2133 号文,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经完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8109.4588 万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 48109.4588 万股股份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9、(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10、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4,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
11、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12、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13、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合法权利。第三十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
14、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5,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15、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16、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17、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四条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一)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百分之五以上时;(二)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时;,(三)其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四)其持有股份被司法拍卖时;,(五)其
18、持有股份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时。,第三节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法定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6,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
19、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四十八条 由于董事、经理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有效制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导致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时,相关董事、经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五十条,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20、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
21、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不应当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第四节 关联交易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
22、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第五十八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第五十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单项或者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相同标的交易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三)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放弃对该项议案(提案)的表决
23、权,且其持有(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7,第六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审
24、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关注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应当关注是否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事项,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充分披露外,还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执行情况作出报告。第五章 股东大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
25、津贴;(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相同,下同);(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六)审议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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