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化工:公司章程(2012年3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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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目,录,第一章,总,则.4,经营宗旨和范围.5,第三章,股,份.5,第一节 股份发行.5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 股份转让.7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 股东.7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董事会.20第一节 董事.20第二节 董事会.24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28总经理.28监事会.30第一节 监
2、事.30第二节 监事会.31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322,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3,第二节 内部审计.3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内部规章制度.35,通知和公告.35,第一节 通 知.35,第二节 公 告.36,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6,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6,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7,修改章程.39,附则.40,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3、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8119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批准,以发起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300001005240。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00 万股,均系向境内投资人
4、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06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项规定。,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全称: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Zhejiang Jiangshan Chemical Co.,Ltd.,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江山市景星东路 38 号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98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324100,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5、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优势,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走多元化、集约化的经营
6、之路,使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较大份额,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内,确保全体股东获取满意的合法利益,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为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工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压力容器设计,化工及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的业务。对外供热汽、供电业务。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另开设业务发展所需的投资与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7、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集中托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江山化工总厂、江山,市经济建设发展公司、浙江国光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江山市康顺贸易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兴和商贸有限公司持有 10198 万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3998 万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8、的人提供任何资助。5,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
9、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
10、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6,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11、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12、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7,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
13、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
14、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15、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8,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公司
16、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17、。,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9,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的对外投资、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
18、经营财产事项;决定 3000 万元以上或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二)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指“董事和独立董事”,以下同),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
19、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租入资产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就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公司董事的薪酬;3、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21、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杭州市,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
22、分之二十的;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的;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11,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5、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6、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23、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24、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2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12,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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