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1年度持续督导之跟踪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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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持续督导之跟踪报告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华力创通 2011 年度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具体情况如下:一、华力创通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一)华力创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1、华力创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高
2、小离、王琦、熊运鸿,截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482.9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84%。201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2、其他主要关联方除公司控股股东之外,华力创通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1)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关联自然人如下:,关联方名称王旭王超路骏赵轶姝李燕,持股数量(万股)20016052.51,关联关系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董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100%,51%,82%,51%,30%,、,、,李春升王伟杜纲董西路吴文娟刘丁李宗利巩胜利付正军吴梦冰(2)关联法人如下:关联方名称华力创通国际有限
3、公司北京华力天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力睿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泰格创新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创开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北斗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4209.66022001004040持股比例,独立董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关联关系华力创通全资子公司华力创通控股子公司华力创通控股子公司华力创通控股子公司华力创通参股子公司,(二)华力创通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的情况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2,、,、,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抽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现金报销单等材料,并通过同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访谈的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是否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代表人认为:华力创通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011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二、发行人执行并完善防止
5、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的情况,发行人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1、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公司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6、资产 30%以下的事项;2、决定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单笔或一年内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下的事项;3、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4、决定单笔金额或一年内累积金额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5、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可由董事会决策的其他事项。”,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或按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详细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3,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公司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总经理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
7、经理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1)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时;,(3)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4)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5)其他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章
8、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保荐代表人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经核查,保荐代表人认为:华力创通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201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三、发行人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9、的情况,(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4,、,、,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或者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十二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报董事长批
10、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如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该披露的应及时披露。但董事长本人或本制度规定的有关家庭成员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或者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在连续十二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由董事会
11、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2、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就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5,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12、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公司拟与关
13、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不属于本制度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董事长和股东大会权限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并及时披露。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2)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
14、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避;,(3)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4)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6,”,”,(1)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2)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3)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
15、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3、独立董事的前置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1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16、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100 万元且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二)2011 年度华力创通关联交易情况,2011 年度,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000 万元增资北京恒创开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创开源”),以便开拓汽车电子市场。增资后,华力创通占恒创开源 51%的股份。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高小离与恒创开源的董事长、股东陈高和股东高小江为兄弟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保荐代表人通过对相关人员访谈,查阅恒创开源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7,沿革及相关财务信息,审阅上市公司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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