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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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法Commercial Law,课程简介:学科核心课,64学时。教学目的:通过商法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各有关商事法律规则的制度理性(即有关“为什么”的问题)和操作技术(即有关“如何做”的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商事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通,付诸应用。在学习过程中,还应当掌握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商法基本理念,注意体会商事法律制度在科学配置资源、平衡私法主体利益关系、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所采用的方法。通过商法总论和商法分论的学习,懂得商事主体的产生条件、生存发展环境、成立登记与注销的程序、商事主体的经营规范、商事行业的特点、商事主体的消亡等有关法律制度
2、,特别要把握这些商事制度之间的联系,从商事主体的实践运作过程中去系统地学习商法,将静态的商法理论与商事立法融入到动态的、活生生的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的实践中去,从而增强商法教学的形象性和生动性。,商 法Commercial Law,学习内容:商法总论:商法概念、商主体、商行为、商业名称、商 业登记、商事账簿 商法分论: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票 据法、海商法)学习资料:教材类: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专著类:各学科之大家(民法:佟柔、江平、王利明、梁慧星、徐国栋;经济法:李昌麒、史
3、际春、漆多俊;刑法:张明楷、高铭暄、何秉松;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王铁崖、陈安、王传丽、梁西等等)新锐:博士论文、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刘俊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朱慈蕴)中青年法学文库(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徐国栋、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张文显),商 法Commercial Law,论文集:民商法论丛、商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类:相关论文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外法学北京大学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华东政法学院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学院法学评论武汉大学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法理学法史学、宪
4、法学行政法学、刑事法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法条、法规类:中外现行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商法学习资料,教材: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专著:1、范健、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任先行、周林彬著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赵旭东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王保树著,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王建文著,中国商法立法体系批判与建构,法律出版社,2009。,商法学习资料,国外法典:1、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本;2、美布拉德福德斯通著,Uni
5、form Commercial Code(美国法精要 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杨继译,德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4、何勤华、魏琼主编,西方商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法条、法规:1、破产法(2007)2、证券法(2006)3、保险法(2009),商 法Commercial Law,如何学好商法1、精通民法。商法作为私法特别法,其基本原理大多由民法所衍生。所以学好民法,尤其民法中的原理部分,对商法的学习大有裨益。2、博览群书,独立思考。多维思考方法:以公司法律制度为例。从大到小,从多到少,从复数股东到一人股东,公司制度从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3、多
6、动手:记好笔记,多练笔。,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一)商的语义考察“商,刻也”。集韵阳韵“通财鬻货曰商”汉书食货志“行曰商,止曰贾”“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财务的交换”布莱克法律辞典(二)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法的特征(一)目的的营利性商行为的特征(营利与赢利、盈利)(二)主体的商人性商行为的特征,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三)技术性(四)私法兼具公法性私法兼具公法性范健(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王保树)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是由罗马法学家提出的。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70228
7、年)在学说汇编一书中写道:“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里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划分,“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商法公法化的提法:(五)国际性,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商法独立化的基础。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赵中孚)一、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征1、目的营利性2、主体的商人性3、行为的交易性4
8、、理念的服务性,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二、商法调整对象的外延(一)在商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二)在物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三)在资本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四)在商业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五)商业组织关系(六)商事管理关系,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比较,一、商法与民法(一)联系:1、同属私法2、调整对象的平等性3、某些原则的同一性4、法律救济的融合性(二)区别:1、就经济源流来说,民法是社会商品经济一般性的法律体现,商法则是社会商品经济专业化和技术化即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现。2、就理论基础而言而言,民法的理论基础是个体本位,即以
9、维护个体主体的利益为宗旨,而商法的理论基础是社会本位,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旨。3、就立法思路来说,民法属于伦理法、道德法,商法则是营利法、技术法。,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比较,4、就立法适用来看,民法具有民族性和相对稳定性,商法则具有国际性和相对速变性。5、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其立足点不在于主体额外价值的获得,公平是其首要原则。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他首要特征。从范围上看,民法所调整的
10、法律关系比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广泛,某些法律关系,诸如婚姻家庭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仅可由民法调整。6、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有公法因素。7、民法一般属于国内法,而商法还具有国际性,国际商法正蓬勃发展。8、从法律责任制度来看,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而商法除实行过错原则外,主要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如对民事债务,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商事债务,由于它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比较,二、商法与经济法(一)经济法的含义:世界观说,认为经济法是广泛的以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础的法;集成说,认为经
11、济法是对国民经济予以直接影响为目的的规范的总和;对象说,认为经济法是被组织起来的经济的固有的法;营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企业者的企业经营的法;统制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以统制社会经济为目的的法;替代说,认为经济法可以冲破法律部门旧有的公私界限,替代公私法的划分。,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比较,(二)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1、从调整对象上看,二者都调整经济关系2、从主体上看,有些主体,如企业,既是商法主体,又是经济法主体3、从调整方法上看,两者都可能采取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三)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理论基础2、法律定位和调整范围3、调整方式4、性质,第一章 商 法 概述
12、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诸法合体商事习惯法商人法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一、古代商法(公元十世纪以前)汉穆拉比法典、赫梯法典、摩奴法典古罗马商法: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商业秘密保护二、中世纪商事法(公元十一至十六世纪)商业革命、宗教改革三、近代商法世界三大商法法系,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四、现代商法五、中国商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四、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促进交易便捷原则,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六节 商法的渊源,一、商法的渊源(一)商事制定法(二)商事国际条约(三)商事司法解释(四)
13、商事习惯法(五)商事自治法(六)商法法律渊源的特殊问题 1、判例规则是否构成商法的渊源 2、普通交易条款是否构成商事自治法 3、法理可否成为商法的规范渊源,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六节 商法的渊源,二、商法的适用顺位(一)商事自治法与商事制定法的关系(二)商事习惯法与商事制定法的关系(三)商事制定法与商事司法解释的关系(四)商事制定法内部的适用顺位(五)国际条约和国内法适用顺位,第一章 商 法 概述第六节 商法的渊源,(六)小结:综上所述,商法的适用顺位如下:1、商事自治法 2、商事国际条约 3、商事法律(司法解释同时适用)4、民事法律(司法解释同时适用)5、国际惯例 6、商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14、同时适用)7、地方性商事法规 国务院政府部门规章 8、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9、商事交易习惯,第一章 商 法 概述讨论:商法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何谓民商合一、何谓民商分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贯彻的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选择这两种模式对民法和商法的发展分别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国应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讨论:商法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第二章 商主体第一节 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所谓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董安生)。商人是指一种商法规定,取得营业资格的人。换言之,商人是指
15、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商为业者。(王保树)具体分析:1、商人须依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2、商人须具有商事能力;3、商人应是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商为业的者。,第二章 商主体第一节 概述,商人:商事主体: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为权利、义务归属者。商事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王保树)除了商人以外,还有两种不能忽视的商事主体,一是从事商行为的非商人,二是非从事商行为而参加商事法律关系者。商主体: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范健),第二章 商主体第一节 概述,各国的立法例:法、德
16、、意、韩基本采取二标准制,一是行为标准,即商人必须是实施商行为的人;一是职业标准,即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之为业。日本对商人认定采取三标准制,除上述两者外,还有名义标准,即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美国采取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也是美国商法的特点之一。,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原告是个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原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价格为每蒲式耳2.8美元。根据商业习惯,原告将在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但时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被告毁约,诉诸法
17、院,请求赔偿损失。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就算成立,不需要当事人签字。如果不是商人之间则要有正式的书面合同。,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农场主是否是商人。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对小麦虽有一定的知识,但他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没有买卖小麦的专门知识,因此,买卖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合同未成立,被告胜诉。,第二章 商主体第一节 概述,商人与商业辅助人:1、概念:商业辅助人是指通过聘请和雇佣关系,从属于特定营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组织内部服从营业主和法定代表人的指挥和命令,在外部商事业
18、务上以代理人身份辅助其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人。2、属性:按照国际通例,公司中的一般从业人员(经理、高级雇员、一般经营管理人员、其他雇佣人员)都不是商人,而是商业辅助人员,其与公司的关系用民法或劳动法调整。3、有代理权和无代理权:前者包括经理人员、其他高级雇员、一般经营管理人员,有权对外行为,结果归于营业主或公司;后者指商事企业中的勤杂人员,无代理权,更不是商人。营业辅助人与辅助商人(王保树),第二章 商主体第一节 概述,二、商事主体的特征:(一)行为和经营特征:从事特定商行为;(二)职业特征:以实施商事交易作为经常从事或赖以为生的活动;(三)产权特征:即只有财产权所有人才是商事主体;(四)组织特
19、征:必须具备法定的组织形式,并由此体现其法律地位;(五)经营方式特征:营业方式;(六)注册特征: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经国家认可。,第二章 商主体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商人因采用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一、依商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以及组织状态为标准,可以将众多的商人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1、商个人 又称商自然人,他是指依商法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2、商法人 指依法成立并依商法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3、商合伙,第二章 商主体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二、依据商人是否以注册登记为其要件,可以将商人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采用此种
20、分类者,德国商法应属其典型。)1、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的商行为(即绝对商行为)的商人。2、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以其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行为(即营业商行为的商人。3、任意商人指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第二章 商主体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三、依商人是以商行为为标准还是以着眼于采取企业设备及企业形态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1、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商法列举的特定的商行为。2、拟制商人即虽不以商行为为职业,但商事法律视其为商人。,第二章 商主体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四、依商人的规模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1、小商人学理上又称为
21、“不完全商人”,指资本金额在法定额以下的商人。2、大商人相对小商人而言,在学理上又称为“完全商人”。五、我国的两种划分标准:1、高度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称为“社会主义商业体系”的以所有制作为标准,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外商投资、外商独资等形式;2、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根据组织形式或责任承担形式划分,即商自然人、商合伙和商法人。,第二章 商主体第三节 商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一、资格取得: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二、营业准备行为是
22、否属于实施商行为?1、表象行为说:2、营业意思主观实现说:3、营业意思客观认识可能说:4、行为自体性质说:,第二章 商主体第三节 商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三、资格终止: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记,资格即行消灭;2、合伙与法人完成目标,自行解散,或破产、被撤消,进行清算,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后资格消灭。四、商人资格取得的限制:(一)因职务或权利能力上的限制:(二)因营业性质的限制:(三)由于竞业禁止的限制:公司法(四)因人身的限制:,第二章 商主体第三节 商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五、商事登记(一)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1、行政管理模式:2、司法监督模式:3、民间自治模式:(二)商业
23、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第二章 商主体第三节 商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三)商业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4、公告:(四)商业登记的效力:1、情况属实的登记效力:(1)消极效力;(2)积极效力;(3)特殊的效力2、情况不实的登记效力:,第三章 商事法律行为,一、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这个概念至少包含有三个层次的涵义:其一,商行为是一种行为,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相联系、受法律规范调整,其性质由法律所确定,它是法律行为之一种。其二,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与商主体这一特定身份相关,非商主体不得从事商行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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