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社会救济法.ppt
《第十五章 社会救济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五章 社会救济法.ppt(4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十五章社会救济法,社会救济法,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传统内容,是为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方式。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变革,在救济标准、救济范围、资金来源和救济方式与程序方面都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学习方式:全国招生 函授学习 权威双证 国际互认认证项目:注册职业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品质经理、生产经理、营销策划师、物流经理、项目经理、企业管理咨询师、企业总经理、营销经理、财务总监、酒店经理、企业培训师、采购经理、IE工业工程师、医院管理、行政总监、市场
2、总监等高级资格认证。颁发双证:高级注册 经理资格证+MBA研修证+人才测评证+全套学籍档案收费标准:仅收取1280元 招生网址:报名电话:13684609885 045188342620 咨询邮箱:咨询教师:王海涛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120号职工大学(美华教育)颁证单位:中国经济管理大学主办单位:美华管理人才学校,全国迷你型MBA职业经理双证班,近千本MBA职业经理教程免费下载-请速登陆:,国家救济与社会救济相结合是解决农村救济的有效方式,尤其应当加强对农村特困户的救济。救灾救济在我国尤其必要。作为一个灾害严重的国家,必须建立有效的灾民救济保障制度,对灾区群众和集体无力解决的困难提
3、供帮助,才能维持灾区的社会稳定,消除灾害造成的严重社会问题。灾害救济款必须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灾害救济捐赠的款物无论是捐赠,还是接受与使用都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与监督。,第一节 社会救济,一、社会救济的概念与变革(一)社会救济的概念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济,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济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济是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从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到积极的救困助贫,进而作为政府的责任
4、而形成的长期性的救济制度,(二)我国社会救济制度变革,从20世纪50年代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救济对象的种类及数量有所增加 1978年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社会救济逐步从“单位”中分离出来,由政府的社会救济部门去完成,在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中,1958年“大跃进”时期曾一度取消了社会救济。自1960年起,连续三年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贫困对象大量增加,社会救济的任务相当繁重。国家拨出了大量的救济款物用于农村救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
5、迅速发展,许多贫困对象依靠自己的劳动脱贫致富,使农村的贫困对象逐渐减少,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一)救济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涉及的是救济标准,或者称之为“最低生活保障线”。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由当地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居民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和物价指数,并考虑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过测算和论证后制定的。并且,“最低生活保障线”还应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调整,对于“城市
6、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通常是以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所谓最低生活水平包含有两个层次:一是“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件;二是“相对贫困”,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在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体方式上,各地大都采取了“菜篮子法”,即选择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据其最低消费作为确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这种方式在具体测算时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生活必需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其二是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可靠性;其三
7、是贫困家庭及其消费特征选择的可代表性,(二)救济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济的范围是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包括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对象。这些对象或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失去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环境限制以致失业、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中断、收入减少,而且又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或因受到天灾、人祸等因素的突然打击,如果不接受紧急救济就无法维持生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004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
8、学校困难毕业生救济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高校困难毕业生救济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三)资金来源,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市、区两级财政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担,救济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困难补助,救济对象无工作单位的和所在单位无力负担的由市区财政给予社会救济二是完全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四)救济方式和程序,一般采取现金救济,包括定期救济与临时救济。也有个别地方采取现金和实物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在程序上,首先由救济对象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救济申请表,在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由其调查复核并提出解决意见,报区民政局,由区
9、民政局发给救济证。救济对象凭证领取救济费。,实务研究最低生活保障金难以“实至名归”,一笔多则两三百、少则几十元的低保金,在一些人看来也许只是孩子一个月的零花钱,但对于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困难群体来说,却是一笔救命钱。调查发现,怎样确保这笔救命钱能够“实至名归”,是当前低保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负责低保工作的同志普遍反映居民隐形收入较难核实,影响到低保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年,低保政策由按应得收入改为按实际收入计算后,原来被排斥在“低保”之外的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具备了进入低保范围的条件,低保对象急剧增加。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较难全面地核实其实际收入,导致入口堵塞、出口不畅,三、我国农村社
10、会救济,(一)农村社会救济对象农村社会救济,是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农村社会救济主要针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生活贫困者,(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村民。保障的方式是发放现金与实物救济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是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保障资金采取县和乡镇分级负担。救济的程序是,由救济对象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审批,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施和管
11、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民政办事机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1)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和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以及基本医疗费用等;(3)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1年以上的;(3)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4)有劳动能力且有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5)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
12、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6)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7)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8)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9)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10)年内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过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外生育的;(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12)其他经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农村五保供养,五保供养是农村为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残疾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照顾的一项制度。1994年1月23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十五章 社会救济法 第十五 社会 救济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408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