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公司章程(2012年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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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 O 一二年八月,2,2,2,3,4,5,7,8,9,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通知和公告通知公告合并、
2、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1241113131517181819202021212121222222232424,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254号文)批准,由广东省电力集
3、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广东发展银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19034736-2;后经广东省证券委员会(粤证委字1993005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35 号文)的批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626 号文)的批准,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企合粤总
4、字第 002753 号。经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粤国资199262 号文)的批准,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是公司国家股的唯一委托持有人。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八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0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经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21325万股(以下简称“B 股”),其中,10825 万股为法人股转让之 B 股,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
5、文):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英文):Guangdong 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Ltd.(缩写为“GED”)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23-26 楼(邮政编码:510630,电话:87595136,传真:85138004),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9745.1138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6、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1-,第二章第十二条,经营宗旨和范围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加快广东省电力工业的建设,利用境内外社会资金,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建设和经营发电厂以及其他电力项目,使公司取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第
7、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力的生产和销售,电力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第三章,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5625 万股,向发起人广东省电力集,
8、团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广东发展银行发行普通股 31562.2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86.60%。,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79745.113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213211.1138 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66534 万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9、(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2-,(四),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二)(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
10、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二)(三),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11、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12、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13、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14、、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15、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6、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二),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17、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无偿或明显不公平条件进行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18、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19、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股东未能以现金归还其侵占公司资产时,以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抵偿的方案;(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5-,项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所指重大交易是指:1、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的交易(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20、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交易;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交易;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7、其他不在董事会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交易行为;(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21、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对于下列担,保事项,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
22、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12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6-,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23、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二)(三)(四),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24、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25、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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