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救援专题讲座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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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王 勇四川峨嵋,第一章 特种设备现状,一、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基本情况二、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三、四川省特种设备使用基本情况四、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五、国内伤亡事故回顾,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一、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基本情况,2012年全国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2012年全
2、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受伤354人,与2011年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47起,下降17.1%;死亡人数减少8人,下降2.7%;受伤人数增加22人,上升6.6%。全年228起特种设备事故中,锅炉事故29起,压力容器事故26起,气瓶事故26起,压力管道事故8起,电梯事故42起,起重机械事故76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17起,客运索道事故2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2起。,二、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2008-2012年万台设备事故死亡人数趋势图,2012年我省已办理使用登记注册的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达到26.6万台,比2011年增加18.2%。其中锅炉26063台、压力容器803
3、08台、电梯94147台、起重机械55160台、厂内机动车辆8625辆、客运索道3 0条和游乐设施1384台(套);另有519.12万只气瓶和4.33万公里压力管道;目前报停特种设备12401台(套),报废特种设备1915台(套)。,三、四川省特种设备使用基本情况,2012年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分布图(气瓶、压力管道除外),2012年特种设备数量区域分布图(气瓶、压力管道除外),四、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2012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6起,死亡7人。与2011年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1起,死亡总人数减少1人。2012年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为0.23,万台死亡人数为0.26,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控制在国
4、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之内,安全形势保持平稳。,五、国内伤亡事故回顾,第二章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一、绪论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三、特种设备调查处理,事故管理工作的历史沿革,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并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于2009年5月1日施行。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要求增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条例恢复和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能。实现了安全监察制度的闭环。,总局以115号令公布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是关于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规章,是条例关于特种
5、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补充和细化。对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总局第135号公告批准发布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导则进一步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细化,是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导则既有程序的规定,又有管理的内容,既有工作的要求,也有方法的要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法规体系,18,事故调查适用法律关系,一、专项法和普通法并用时,专业优先。二、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时,应适用上位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调整的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范畴,主要针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
6、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用原则。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令)是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特殊要求.四、使用原则是:专项法和普通法并用时专项法优先;特殊法和一般法并用时,特殊法优先。,条例、规定、导则三者关系,一、493号令与549号令是共用关系,特殊法有规定的,按照特殊法执行,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一般法执行。二、事故调查处理中三部文件关系条例侧重于实体,即事故范围、等级、调查组织和法律责任要求;规定侧重于程序,即事故报告、调查组织、调查内容、批复结案等程序。导则侧重于方法,即事故认定方法、调查组织方法、现场调查方法、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方法、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方法、调查报告书写方法、事故批复处理
7、方法。,特种设备事故定义,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作出了定义;导则对特种设备事故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和导则又有不属于、不作为,以及相关事故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区分,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
8、。特种设备相关人员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 通常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一、在销售、报废等环节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二、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包括: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
9、故;三、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如:气瓶减压阀、胶管泄漏引起的次生事故;四、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参数达到条例规定范围而引发生事故,如常压锅炉带压使用等;五、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六、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以上相关事故,需要作为事故信息上报。,特种设备事故界定,一、属于特种设备二、符合特种设备事故定义,事故界定方法,按照规定、导则不属于和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的
10、规定,进行排除。,按照条例、规定、导则的事故致因、发生环节、事故特征及后果的规定的范围进行界定,由于特种设备种类众多,应用领域广、涉及因素多,单凭范围法和排除法也难以囊括,对一些特殊情况,需要以文件形式和用案例解释的方法,进行界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1、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
12、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特殊性,一、特种事故超出了生产安全事故范畴,特种设备即使用在工业企
13、业,也大量使用在人民群众生活中,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涉及的范围双较广;二、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的因素比较复杂;三、特种设备事故 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种设备事故特征,所谓事故特征,主要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害导致的后果,包括设备失效形式以及对人员伤害形式。设备失效形式通常包括: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碰撞、失控或者长时间中断运行故障等。导则附件A对设备损坏特征予以明确的定义。对人员的伤害形式通常包括: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导则规定,人员的伤害分类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界定。,事故造成特种设备的损坏程度,1、完全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特种
14、设备主要结构或者主要构件损坏,无法或者不宜修复再用的损坏。2、严重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因受压(承重)部件、主要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导致特种设备必须立即停止运行而进行修理的损坏。3、一般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主要构件、主要受压部件轻微损坏不需要立即停止运行进行修理,并且未引起其他相关灾害的损坏。4、严重故障: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导致特种设备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设备故障。,事故性质,规定第31条和导则第34条都提出认定事故性质的要求。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刑事犯罪案件,其中:责任事故,是指本可
15、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或者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不能预测、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或者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技术条件无法达到而造成的无法预测或者无法避免的事故。刑事犯罪案件:是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认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应依法、规范。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一、事故发生单位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
16、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一),二、质监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二),(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17、;(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2)及时、如实、完整报告事故;(3)保护事故现场,协助调查处理。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1)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2)立即逐级上报事故;(3)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定期统计分析。,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性质(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2023/2/18,42,事故调查的目的、原则,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判明人身伤害原因,确定事故发生时间,推断
18、人体受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查明事故发生的物质方面的原因,对企业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预防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调查的工作性质(一),1、事故调查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 事故调查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赋有事故调查职能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采取委托临时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承担调查任务形式,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报批手续。因此,事故调查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事故调查的工作性质(二),2、事故调查是一种行政委托行为 事故调查组不
19、是一级行政机关,而是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牵头组织,由各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组成的临时性工作组织,承担着负责事故调查质监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任务。事故调查组织依法成立后,其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属于行政行为。但是,事故调查组不具有一般行政主体的功能,只是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决策服务的临时性组织,当事故调查工作结束,事故调查报告送达至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并自行解体。质监部门通过向事故调查组派出组长和人员,领导和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来实现对事故调查工作过程的领导。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报批,来实现对事故调查结果的把关。,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
20、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执行。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2010年5月1日施行)。,45,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事故调查的国家标准(1)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2
21、)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3)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事故调查的其他规定(1)纪律委员会1988年5月23日印发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91年第3号文件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1986联合文件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第78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通知(5)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第18号文件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47,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一般程序,
22、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为了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省级质监部门陆续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他们是特种设备事故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方面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挥着积极地作用。规定和导则也从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层面,明确了这个机构的地位、职责和作用。具体见规定第47条,导则第3条,导则第18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任务,一、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快”和“准”,否则就会失去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和有利条件。事故现场情况、当事人和相关证据对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
23、故损失至关重要。所以,事故调查必须及时展开,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取得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整理分析,核实固证,搞清楚事故全貌,为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供可靠的依据。事故直接损失主要包括指与事故当时的、直接相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估价的设备损失、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这是确定事故等级的依据。,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二、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各种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责任事故,另一类是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事故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的事故,即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自然力所引发的事故,即人类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
24、避免的事故。查明事故性质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故纯属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则不需要认定事故责任。如果事故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哪些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并确定其责任程度。事故责任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此外,对政府及监管的负责人来说,还有一个领导责任的问题。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四、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事故调查工作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查明事故原因要实事求是,认定事故责任要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也要实事求是。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程序要合法,组织要严密,纪律要严明
25、。三、尊重科学的原则 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事故调查程序的合法性,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条例既有实体要求,又有程序要求。如对事故的等级就是实体规定,对事故报告、调查、批复就是程序规定。规定和导则主要是程序规定。因此,需要我们在开展事故调查中,既重实体,又重程序。,事故调查组组成要合法,事故鉴定要合法,事故调查报告形成要合法,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要合法,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要合法,事故调查结果,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正义,事故调查取证要合法,不同部门事故调查工作特点 有关部门在调查工作中,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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