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君视野:股权激励专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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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君视野H&J View,(第 3 期),H&J,View,股权激励 专刊,一股引领中国产权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收入分配体制变迁的风潮正在萌动我们身在其中,我们一直在关注,股权激励,专刊(第 1 期)2006.12.06,n 热点追踪n 和君观点n 和君案例n 法规索引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Tel:010-51268008,Fax:010-84891055,I,热点追踪,H&J,View,股权激励 专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谨慎试行股权激励,10 月 11 日,备受瞩目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对不断涌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规范管理。与此
2、前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相比,试行办法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设置了更高的门槛,这主要体现在对外部董事的要求。试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超过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组成,方能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在试行办法实施之时,尚没有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达到这一规定。同时,试行办法在激励股权的额度、行权价格、锁定期、离任预留等方面也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此外,国资委和财政部还发出通知指出,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国资委和财政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
3、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试行办法出台后,不少欲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始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以符合试行办法的要求。如西飞国际于 11 月 26 日修改了公司章程,将“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修订为:“董事会由十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八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六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为正式实施股权激励开路。西飞国际也因此成为首家符合试行办法此项规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对于“兴奋的抢跑者”而言,要做的就是按照试行办法对原方案进行修改和规范。11 月 18 日,深振业宣布调高股权激励行权价格,成为首家依据试行办法对激励计划进行修订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4、随着试行办法逐步发挥指导作用,将有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积极改善董事会结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试行办法在某些方面,如股票来源等规定的模糊性,也许会促使企业绕道而行。视,1,H&J目前已有 7 家基金公司制订了详细的股权激励方案,但上报的并不多。更多的基金公司仍然在等待证监会出台相关细则。基金股权激励确定三原则,View,股权激励 专刊,讨论已久的基金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近期出现了加速迹象。11 月 21 日,证监会有关部门召集嘉实、华夏、南方等十二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探讨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24 日出席第 31 次基金业联席会议时指出,要尽快研究和探讨基
5、金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推动有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点”。证监会关于基金公司股权激励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要着眼改善公司薪酬结构,建立与经营绩效挂钩的长期激励机制;二是协调各方利益,保证公司平稳进行;三是谨慎试点,成熟一家实施一家。但证监会在公布指导思想的同时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从目前一些基金公司,酝酿的股权激励方案看,一般是基金公司大股东与管理层达成协议,在基金业绩增长的情况下,拿出一定比例的股权对管理层实施奖励。除管理层外,投资和研究等对公司业绩贡献突出的部门的中层、普通员工,能否获得一部分股权,取决于各家基金公司的具体安排。对于激励额度,大多数基金公司认为,相比较于上市公
6、司股权激励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 10%,基金公司最高可不超过总股本的 15%或 20%。之所以比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比例高,主要是因为基金公司和上市公司相比,股本总额较小。据悉,目前已有 7 家基金公司制订了详细的股权激励方案,但上报的并不多。更多的基金公司仍然在等待证监会出台相关细则。视,2,H&J证券公司股权激励适时推进,View,股权激励 专刊,随着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的兴起,股权激励正逐渐成为证券业的热点话题。今年下半年以来,先后有广发证券、国金证券、海通证券借壳上市。在监管层表示“鼓励证券公司借壳上市”后,预计今后将有一批证券公司相继上市。而在股票上市流通、获得市场价格之后,越来越
7、多的证券公司在考虑引入股权激励机制来留住高层管理人员。上市证券公司中信证券于今年 9 月 6 日成功实施股权激励,迈出了券商股权激励的第一步。但在具体操作中,证券公司仍要面临,实施股权激励。而在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六章“激励与约束机制”中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此内容意味着证券公司股权激励正获得监管层的认可。但是监管层并没有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因此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仍缺乏规范的操作方法和流程。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窘境。目前证
8、券法和公司法都没有不允许证券公司3,4,上,II,和君观点,H&J,View,股权激励 专刊,股权激励重要问题探讨,文/和君咨询,黄前松,中国经济时报【2006 年 06 月 15 日】,发行限制性股票或授予股票期权是否构成发行股票根据证券法第 1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根据证券法第 13 条第一款,应当符合
9、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根据证券法第 13 条第二款,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问题在于:上市公司向不超过 200名或超过 200 名的激励对象发行限制性股票或授予股票期权,构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证券法第13 条所规定的条件,且应经证监会实质性审查后核准。但是,办法规定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5,是,H&J,V
10、iew,股权激励 专刊,要求的条件跟证券法所要求的发行股票的条件相比较低,且只需要备案即可。因此,虽然目前已经有诸多公司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得到了证监会的无异议函,且进入了实施阶段。但是,作为下位法的办法与作为上位法的证券法的法律冲突已经产生,应该引起各方重视,并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向高管发行限制性股票或授予股票期权应不同于向一般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其发行条件较一般意义上的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应低些。尽管如此,立法中须注意立法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来源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那么,激励对
11、象认购限制性股票或对股票期权行权的资金来源如何解决?由于激励对象都是自然人,融资成为整个激励计划过程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内部资金,即管理层的自有资金;二是外部资金,即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已经披露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所需资金从几千万到几个亿,因此单靠管理层的自有资金是远远不够的,这就使得外部融资成为股权激励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下面逐一探讨各种可能的融资渠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1)银行借款银行贷款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或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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