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释义详解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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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治水细则,释 义,煤矿防治水规定修订工作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开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北京组织召开煤矿防治水规定修改工作启动会,之后专家组立即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了桂来保局长在启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具体研究了修订工作的技术方案,明确了各章节修订人员。11月底完成修订初稿,经通稿后发各专家再次审查,按桂局长要求参考冲击地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后汇总于12月初成稿。并与2018年3月全国征求意见,再次修改后定稿。2018年6月4日国家煤矿安监局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颁布,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细则 规程规定细则 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前 言,原
2、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提升全国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出台距今已有9年时间,很多内容不适应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需要进行完善。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5年邢台全国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召开以来,煤矿水害防治理念不断更新,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比如地面区域水害治理技术、微震监测技术、对老空水威胁矿井实行分区管理的方式等一些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应用。本次修订将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水害防治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技术固化下来,作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新规定。今天我们通过对新、老规定对比,了解新规定的改进内容和原因。,矿井水
3、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二章,原版煤矿防治水规定,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原版煤矿防治水规定,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原版煤矿防治水规定,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原第一条。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原第二条。删除了原“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
4、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原第三条。增加2015年邢台全国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提出的煤矿水害防治新的理念。,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原第四条。第五条
5、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原第五条。增加原第十条基础上修改内容,原第十条为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现改为所有矿井。实际上水文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也会发生水害,必要的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是必须储备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6、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原第六条基础上增加部分制度,这是对防治水方面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在原第八条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修改,明确上述相关人员均有权利下达紧急撤人命令,为人员安全撤离赢得宝贵时间。,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原第七条
7、。增加“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等内容。由于同一矿区不同矿井、同一矿井不同采区、同一采区不同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不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也不相同,必须针对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的防治水措施。例如,焦煤九里山矿14采区采用底板注浆加固及改造技术,而15、16采区采用疏水降压技术进行水害防治,15081工作面由于是放顶煤开采,采取的防治水措施是对物探低阻区及含水层破碎带注浆加固。,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原第八条。原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现改为“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更具体。在
8、第三章中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对各种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均有具体的补充勘探要求。增加“水害隐患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内容,“未查明”“未消除”两选一,要么是查明了无水害隐患,要么是查明了有水害隐患,则必须消除此水害隐患才能生产。,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本条为新增内容。有两层意思,一是建立地下水动
9、态监测系统,监测内容: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与矿井涌水量,这是针对全国的,有的矿区深部水补给后水温、水质有明显变化,但大多数矿井水温、水质一致。二是复杂、极复杂矿井,采用微震或微震与电法耦合监测技术,建立突水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导水通道,注浆扩散范围。但实际效果有待商榷。(技术简介),第十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原第九条。增加防治水技术人员的再教育,掌握防治水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能和水害处置应急能力。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
10、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原第十条。,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原第十一条。变动如下:1、取消老空积水量作为划分依据,由于积水量不管大小,只要条件清楚,留足煤柱或超前探放都是安全的。2、矿井涌水量(Q1、Q2、Q3)取消西北地区单独定标准,一是有利于全国统一标准,二是西北地区随着开采深度增加,水文地质条件趋于复杂,矿井涌水量大幅增加,如陕西彬长
11、矿区个别矿井涌水量已超过3000m/h,内蒙乌海能源骆驼山煤矿突水量达7.2万m/h。原简单类型Q3为“无”,不科学,重新划定为简单Q360m/h。3、矿井涌水量Q1、Q2、Q3以近三年最大值或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取最大值。,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注: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2.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表
12、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原第十二条。增加防排水系统
13、的情况介绍,应为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的重要一部分。如是否有防水闸门、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是否满足需要。增加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对矿井未来3年防治水工程难易程度及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作出正确的预测。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必须认真进行,如果划分不准确,对矿井防治水工作造成影响,如邢东矿发生突水事故后,事故调查时认定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不合理,进行了地面区域水害治理,防治水工程难易程度评价为中等是错误的。,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原第十三条。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为死亡3人以上或造成
1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发生事故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必须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原为首次发生300m/h以上突水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原为一年之内重新划分,时间拖得太长,必须及时划分,并根据重新划分的类型,配备设备人员等,如果类型为复杂以上的,无防水闸门的还得建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否则不能恢复生产。,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第二节 基础资料,原第十六条。新增加物探成果验证台账。(验证几个孔的问题,孔斜的问题),第十六条 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
15、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建设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成果及图件:,原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合并而成。,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水文地质图件:,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原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过程监测监控情况。原第
16、十八条。增加第“(三)”条,加强淹没过程监测监控,采取水害隐患处置措施,防止回收设备过程中发生老空积水溃水和淹没过快而发生水害事故。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害预测预报一体化。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由原第二十九条、原第三十条而来,分为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分别就什么情况下要补勘,怎样进行补勘,补勘设计、报告审批的要求进行说明。,第二十一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合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
17、质测绘等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测绘应当采用遥感水文地质测绘方法,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影像、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测绘质量。区域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应当采用1:1000001:10000,矿区应当采用1:100001:2000。原第二十二条修改而来。第二十四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8、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调查收集由开采或者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地裂缝、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者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三)地表水体。调查收集矿区河
19、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沙量、水质以及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地面岩溶。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五)井泉。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气体溢出情况及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
20、平面图和剖面图;(六)老空。调查老空的位置、分布范围、积水量及补给情况等,分析空间位置关系以及对矿井生产的影响;(七)周边矿井。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八)本矿井历史资料。收集整理矿井充水因素、突水情况、矿井涌水量动态变化情况、防治水措施及效果等。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降水量观测站。原第二十
21、四条。第二十六条 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分析研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掌握其补给、排泄地下水的规律,测算补给、排泄量。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者展开图;(二)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
22、、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3-1)式中 KT 裂隙率,%;A 测定面积,m2;l 裂隙长度,m;b 裂隙宽度,m;,(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五)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产状、断距、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六)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七)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并编制卡片
23、,绘制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八)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出水形式,出水点层位、岩性、厚度以及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同时,应当观测附近出水点涌水量和观测孔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应当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绘制平面图、素描图和水害影响范围预测图。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九)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和水质监测。矿井应当分水平
24、、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3次。对于涌水量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者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以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
25、断裂带或者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作业班次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揭露含水层时,即使未达规定深度,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矿井涌水量观测可以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等测量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十)对含水层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原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合并而来。,第二十八条 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探测工作目的等编写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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