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小额贷款的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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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小额贷款的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主要内容,新时期小额贷款公司产品 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案例分析,新时期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趋势分析与经验总结,附: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国内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小额贷款产品开发风险提示,一、小额贷款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政策分析,(一)小额贷款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相关政策从发展阶段来讲,小额贷款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相关政策文件可以分为四类:1.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2008.5.4);2.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2、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2008.10.28)。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上海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2010年修订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2011.01.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1154号(2011.6.30)。,4.监督政策,河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2009);关于对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社会监督的通告(
3、2010);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桂金办20118号)(2011年5月);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2011年2月);广东金融办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当前监管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1419号)(2011年6月21日)。,附:河北省实施办法(08.10)前后的小额贷款机构,河北省小额贷款发展的三
4、个阶段:一是尝试探索阶段。始自2006年8月霸州万利通公司试水到2007年7月河北省以四部门名义制定关于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之前,此阶段仅有廊坊、保定、唐山等市开展试点,呈现各市自行试点、自由发展,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状态。二是全面启动阶段。始自试点意见出台到2008年10月省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前。此阶段河北省试点工作全面启动,除秦皇岛市外其他各市均有试点,呈现形式多样、迅速发展、明确政府监管的态势。三是规范发展阶段。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公司设立门槛提高,原有公司重新审批,新成立公司迅速减少,呈现审批趋于严格,管理逐步规范的态势。,河北省小额贷款机构发展的三阶段图示
5、,各阶段设立公司数量分别为10家、88家、22家(见图1)。,(二)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市场定位、约束性与灵活性、多样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2008.5.4):1.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市场定位。(1)面向“三农”和微型:为“三农”与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2)小额、分散、广覆盖: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3)产品定价:利率市场化,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1984-1999),2.“只贷不存
6、”对融资(负债)产品的约束性,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从社会吸收存款。(1)股东增资扩股中的限制条件。如经营业绩、时间与单一股东比例等方面的限制。(2)向银行申请融资的难易大与成本高。一是,因自身缺乏资质信用和担保问题,小贷公司很难满足银行的融资条件;二是,小贷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成本较高。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敞口问题,银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利率一般参照中小企业,甚至更高。(3)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条件的正向激励与反向抑制。,3.“非金融机构”对贷款产品与中间
7、业务的约束性,“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持有工商执照,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与非金融机构。(1)在贷款中不享有的金融机构待遇:一是,贷款中办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时,不能享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同待遇;二是,所贷款项不能享有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低税收与利息补贴。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商企业执行,需缴纳25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三是,不能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在中间业务方面,仅局限于贷款,几乎没有中间业务,不能像金融机构那样可以从事保险、保函等中间
8、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时因身份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设立。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因为,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小额
9、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但从法律层面而言,物权法、担保法均未限定抵押权人身份,也未规定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间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房地产交易中心拒绝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系其对法律的狭义和保守理解所致,人为地限定了抵押登记的条件。,不能享有与金融机构一样的税收减免与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信贷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对银监会批准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大力扶持,3 年内按贷款余额
10、的2%由中央财政补助;农信社在税负和补贴方面享有大量的优惠。但国家至今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任何税收扶持政策。,小贷款公司税收及税率,在行业性质的界定上,小额贷款公司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又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税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
11、税;自然人股东分得税后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4.分层、分级监管制度下产品开发、组合与中间业务创新的灵活性与多样性,(1)分层的地方政府监管体制。指导意见首次引进了分层监管,允许省级机构(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前提是该监管机构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2)分级的非审慎监管准则。分级监管是对具有不同属性负债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其风险特征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监管准则的监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分层与分级监管制度,是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开发、组合与中间业务创新的灵活性与多
12、样化。,(三)实施办法对小贷公司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政策性突破,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均不同程度地突破了指导意见的政策框架。除在“只贷不存”基本属性、贷款集中度、利率政策和融资限制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外,在监管制度、股权结构和跨区经营等诸多方面,均与指导意见不尽一致。(1)监管制度具有监管主体多元化和向下分权特征。(2)放宽了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提高了最低注册资金额度。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3)在业务经营方面,各地基本上都明确禁止小额贷
13、款公司与股东、高管之间的关联交易;多数地区不允许跨区域经营,而内蒙古则允许满足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跨旗县、盟市经营。这些为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创造了条件。,(四)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若干意见对产品开发、组合与中间业务的政策创新,1.创新已成为了新时期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1)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从草创期、初创期进入到了发展期,有的已经变得非常大,其资本金有的已超过20亿,比农村信用社都大;(2)新时期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定位的需要。坚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服务三农、客信立身、创新驱动、联网运行”的发展方向;培育“小额、灵活、方便、快捷、关怀”的经
14、营特色;建设“股东敬业、高管勤业、员工专业”的优秀团队;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努力将农村小贷公司打造成为扎根乡镇、只贷不存、具有稳定资金来源、具有丰富中间业务、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农村专业化信贷公司,成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重要补充。,2.融资产品方面的政策创新,(1)为增资扩股的松绑。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区(县)政府预审并报市金融办等部门同意,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0。广西自治区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
15、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出资比例限制的通知(2010年12月28日):通知规定“进一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股东的出资比例限制。取消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0%的限制,允许企业法人独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加大向银行的融资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资信信息共享、客户信息沟通等全方面合作,对符合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融资给予支持。,(3)江苏融资产品政策,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
16、(苏政办发20118号):要积极拓展农村小贷公司的融资途径,探索通过农村小贷公司大额定向借款、保险和信托资金注入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服务“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利率较低的农村小贷公司提高支农能力。各地要认真研究已有的农业专项资金、专项贴息政策,对发展较好的农村小贷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农村小贷公司资金调剂机制。鼓励农村小贷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加入全省统一的资金头寸调剂系统,落实风险防控制度措施,稳步提升农村小贷公司资金归集后的使用效益,使资金调剂业务能够真正发挥提高农村小贷公司资金使用率的作用。,3.贷款产品方面的政策创新,(1)承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浙江为了支持小额贷款公
17、司的发展,把小额贷款公司在浙江省定义为地方金融机构。”(2)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区(县)政府应积极协调本区(县)房管、规土、工商等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便利。涉及跨区(县)抵(质)押登记以及不动产抵押查询等问题,市房管、规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指导并协调解决。广西金融办、国土资源厅关于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益抵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金办20112号)(2011年3月3日)。(3)税收方面都是参照农村信用社,财税补助政策上对小额贷款公司三年营业税全部返还,按照贷款余额0.5%进行风险补
18、助。江苏采取了多项财税扶持政策鼓励小贷公司体现政策导向,如对小贷公司予以资本金补贴、贷款风险补偿等;在税收上按照营业税3%、所得税12.5%标准给予优惠等,降低小额贷款成本。,4.中间业务方面的政策创新,(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对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2)上海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银行业
19、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积极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险保障。,(3)江苏中间业务政策,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2011年1月27日)”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小贷公司业务模式“: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农村小贷公司业务范围为: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其他业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小贷公司进村入户、全员营销,把贷款业务做精、做细、做优,不断提高在县域农村微贷领域的信贷技术,成为面向“三农”和县域中小企业的专
20、业化信贷机构。在此基础上,推动农村小贷公司依托面广量大的客户资源优势,与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提供融资性担保,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保险代理、租赁代理、信托代理等多种方式把农村小贷公司打造成为金融外包服务的平台,为广大县域农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同时提高自身的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4)广西委托贷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2010):委托贷款是指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
21、风险。合格委托人:是指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外的,以自有合法资金委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相应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属经营辖区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委托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监管性政策对小贷公司对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规范,1.河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
22、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2009):通知要求,各市、县金融办(试点办)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巡查活动,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吸收社会存款和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暴力收贷和跨区域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详细核查,及时化解潜藏的风险,严格纠正违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关于对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社会监督的通告(2010):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触犯“四条高压线”,即:严禁吸收社会存款,严禁非法集资,严禁放高利贷,严禁暴力收贷。,2.广西监管与规范,2.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桂金办20118号)(2011年5月):(1)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内部或外部
23、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暴力催债,不得参与洗钱活动;(2)进一步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要通过银行办理,不得现金支付,不得进行账外经营。,3.广东监管与规范,3.广东金融办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当前监管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1419号)(2011年6月21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有无超业务范围经营、超4倍基准利率高息放款、账外经营、跨县域经营、为银行机构业务提供担保、向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等违法违规情况,以及辖区内有无其他机构假冒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放贷等问题;
24、融资担保机构:有无抽逃资本金、直接发放贷款、骗贷、偏离融资担保主页从事高风险投资、非法集资等情况。,4.江苏融资监管与规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对农村小贷公司实行负债总额管理:实际负债(包括银行贷款和经各级金融办批准的大额定向借款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或有负债(对外提供担保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0%。既要严格防控农村小贷公司的政策风险,严防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暴力收贷、违规放贷、账外经营、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高度关注农村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强贷款集中度、股东贷款比例控制管理,加强贷款发放与使用的合规性
25、、真实性检查,避免农村小贷公司在负债经营的情况下把经营风险传递到金融机构。,二、新时期小额贷款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案例分析,(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负债)产品开发案例根据银监会的规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从社会吸收存款。且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种从制度上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只贷不存”的政策,导致其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贷放的回流速度慢,从而致使小额贷款的供给资金面紧张。,.增资扩股融资,1.产品案例:2011年4月27日,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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