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通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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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维护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2、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大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
3、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第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4、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款)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6、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7、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第十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8、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必要的授权。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可以将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交由董事会审批。(一)在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投资计划范围内,就具体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的投资决策,单项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9、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下的投资项目;(二)公司可运用公司资产进行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风险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前述风险投资的投资决策,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以下的;,第十二条,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金额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总额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下,且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在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单项对外担保金额低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由董事会审批。,第十三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公司对其固定资产
10、做资产出售之外的其他方式的处置时(包括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拟处置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固定资产总价值的30的,股东大会交由董事会审批。,第十四条,本规则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公司董事会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授权。,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或其他法定主体依法召集。,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11、。,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12、、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13、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第二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二十一条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二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14、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布取消提案的通知,并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
15、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召集人、会议的方式;(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七)会
16、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二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说明原因。,第五章,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
17、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记可以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第二十九条,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登记的内容包括:,(一)确认其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身份;(二)发言要求并记载发言内容(如有);(三)按照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所代表的股份数领取表决票;(四)登记新议案(如有),第三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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