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产品之智慧财产权的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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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技製藥產品之智慧財產權,跨越 1999 台灣生技製藥產業高峰研討會,主講人:徐 小 波,1999 年 10 月 27 日,C:WENDYPH生技製藥產品之智慧財產權.DOC 1,生技製藥產品之智慧財產權,徐 小 波,時代基金會 執行長,國立台灣大學 兼任教授,1999 年 10 月 13 日,C:WENDYPH生技製藥產品之智慧財產權.DOC 1,生技製藥產品之智慧財產權,主講人:徐小波,內容大綱:,生物技術發展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專利法保護,植物種苗法保護,營業祕密保護法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生物技術發展與科技立法,企業智慧財產權規劃與管理策略 台灣生物技術產業發展之契機 結語,C:WENDY
2、PH生技製藥產品之智慧財產權.DOC 1,1,生技製藥產品之智慧財產權,徐小波,1999 年 10 月 13 日,生物技術發展與智慧財產權保護,1980 年代生物技術發展至今,生物技術產業已成為重要之新興產業,其在技術上之突破與發展,以及各領域應用之成功,被認為是未來二十一世紀高科技產業之一大主流。我國政府早在 1982 年即將生物技術列為八大重點科技之一。,生物技術產業之主要特色在於其對基礎研究之倚賴甚高,研發時期長、所需經費不訾且不易預期成果,又與民生福祉有直接相關。因此生物技術產品之研發投資較其他高科技產品研發期間長、投資大,回收慢且風險性高。由於生物技術產品之拓展較其他高科技產品面臨更
3、多的挑戰,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愈顯重要。,一般生物技術研發之成果生物技術研發之成果或為一製程發明、或為一方法發明、或為一產品發明、或為一用途發明、或為一微生物 新 品 種、甚 或 植 物 或 動 物 新 品 種、或 是 專 門 技 術 祕 竅(knowhow)、配方(formula)、實驗結果或數據等。而智慧財產權保護型態主要有專利權、營業秘密、及著作權,或以商標法、公平交易法保護。另就生物技術產品而言,植物種苗法亦值得一提。茲就主要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型態說明如下。專利法保護,專利為保護科技研發成果最周延之方式,產業界以專利保護可獲最大之保障。專利法中規定之專利要件為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1三
4、要件,並須為可予發明專利之標的,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必須詳盡俾熟習該項技術者得以據以實施。針對生物技術發明而言,尚有微生物寄存之問題。茲分別說明如后。,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專利要件,中央標準局八十三年十月發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 1-2-1 頁說明,專利之基本三要件為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1-,2,3,4,5,(一)生物技術發明標的,生物技術專利申請案依物、方法及用途之發明分類,請求標的包,括:,(1)新穎動、植物及微生物品種;(2)該新品種之育成方法;(3)利用該新品種之方法;,(4)利用該新品種產製之新產物;(5)新產物之製程;及(6)新產物之用途。,1988 年美國核准第一個微生物專利
5、2之後,各國亦陸續開放微生物新品種專利。我國在 1994 年(民國八十三年)開放微生物專利,但依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3,限於本國人及與我國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目前僅有美國)。於今年(1998年)再次修訂專利法,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但該等修正法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4,根據智慧財產局之說明應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生效。,至於植物及動物新品種,依我國專利法無法取得專利保護。然而美國及韓國對經由無性繁殖產生之新品種給予植物專利保護。關於動物新品種之專利保護,1988 年美國核准第一個動物專利,即哈佛老鼠5。但其他國家對動物專利准許與否仍爭論不休,至今仍僅
6、有美國給予動物新品種專利,而歐盟僅同意給予具醫學上重大利益之轉殖動物(transgenic animals)發明專利。,美國專利第 4,259,444 號,DIAMOND Vs.CHARKRABARY,1981。,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微生物新品種得予發明專利,應於中華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且該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書生效滿一年後施行之。但本國人及與中華民國有微生物新品種互惠保護條約、協定之國家之國民不在此限。,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公告專利法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本法修正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行院另訂之。,美國專利第 4,736,866
7、 號,1988 年。,-2-,6,(二)新穎性,依據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央標準局)八十三年十月之專利審查基準(以下簡稱專利審查基準)所載,新穎性之判斷係指依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6規定之情事,來判斷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發明有無該條款所規定之情事,應以發明之技術內容比對是否相同(含能由熟習該項技術者直接推導)為準。對於生物技術發明專利而言,新穎性之判定較不易發生爭議。(三)進步性,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依專利審查基準中稱為進步性。判斷發明有無進步性時,應依
8、據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以及申請專利當時之技術水準(THE STATE OF THE ART),檢索申請專利當日之前之既有技術及/或知識(或稱先前技藝,PRIOR ART)作為引證資料,以研判發明之技術手段之選擇與結合,是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即有無進步性)。以先前技術之片斷部份相互組合,判斷發明是否能輕易完成時,應考慮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但因生物技術發明過程往往涉及已知之生物技術方法或手段,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時往往遭遇審查委員對發明之進步性提出質疑。有關核駁進步性之審查意見,必須說明依申請專利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或稱先前技藝),該發明為非顯而易見(non-obvio
9、us),或無法預知(unexpected)。具體而言,可強調該發明解決先前技藝無法突破之困難,或該發明提供較先前技藝為優,專利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二、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三、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但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3-,7,8,良之性質或功效作為輔助說明。(四)產業上利用性,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
10、發明,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專利。依專利審查基準中,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類型有三:未完成之發明,非可供營業上利用之發明,實際上顯然無法實施之發明。就其實質涵義而言,當指發明實用性(功效)及可實施性(已完成)。我國智慧財產局對於生物技術發明專利之產業利用性審查較為嚴格。申請人必須於專利說明書中提供適當之說明或證據闡釋該所請發明之產業上利用性。,依中央標準局審查實務,有關發明之產業上利用性,係依說明書之敘述、實例及數據作為判斷基礎。通常係配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六條予以核駁。,(五)專利說明書之揭示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敘述,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及四項規定,專利說明書中之揭示應足以說明該發明之可實施性(
11、enablement)7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敘述應具體指明所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8。專利申請案必須充分明確之揭示,助於審查委員認同所請發明之可專利性,及利於日後侵害發生時對專利權範圍之解釋及認定。(六)微生物寄存,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關微生物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應於申請前將該微生物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並於申請時附具寄存機構之寄存證明文件。但該微生物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是以,涉及微生物之專利申請案,尚須注意微生物寄存之問題。,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除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
12、者能瞭解及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前項申請專利範圍,應具體指明申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4-,9,我國專利法於八十三年修正時增列微生物寄存相關規定,依行政院提案之說明,按有關微生物之專利須同時兼顧發明公開性、再現性及菌種之穩定,為保持該菌種之活性,是以須於一定之寄存機構寄存之,兼以是活的微生物,故非說明書或圖式可以充分完全描述,申請人須將申請發明專利之微生物寄存於具有公信力之機構提出證明文件作為說明書之一部(份)。唯因我國目前尚非布達佩斯條約之會員國,因此行政院提出微生物之寄仍須於我國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寄存機構為主。目前經濟部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僅有食品工業發展
13、研究所。該微生物有關之申請案獲准專利後,任何第三人得向該寄存機構申請取得所寄存之微生物樣品。,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但書中規定:但該微生物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而中央標準局八十四年十月公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但書有關微生物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獲得之認定基準9。依據中央標準局微生物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作業流程,申請人為主張申請案所涉微生物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可於審查過程中補正易於獲得之證明文件。(七)我國專利制度有關生物技術發明之現存問題,中央標準局八十四年十月公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但書有關微生物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易於獲,得之認定基準,其內容如下:,一、可於國內市面上取得之微生物
14、,例如酒釀麴菌、麵包酵母菌。,二、國內外商業上公眾可購得之微生物,惟須提供列有該微生物之商品目錄正本或經公證,之影本。,三、保存於國內具有公信力之寄存機關,且於發明案提出申請前已經皆知可自由分讓之微生物,例如該微生物於申請前已寄存於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編有寄存號碼且列於該所菌種目錄中,為一般人士可自由訂購者(係為一般寄存者),惟須於說明書中詳載其寄存資料,並附具列有該微生物之菌種目錄。,四、依布達佩斯條約寄存於國際專利組織指定之專利寄存機構且於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日或申請日前已公告(公開)於專利公報或已獲准專利權之微生物;惟須附具列有該微生物之菌種目錄正本或經公證之影本,或該微生物於專利公報中之公
15、告(公開)資料(含公告或公開日期),或獲准專利權日期之資料,且另須提供該微生物未對我國國民設限且大眾可自由分讓之證明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之影本)。,-5-,10,對於生物技術發明而言,依我國現行專利法及審查基準,仍有無法保護之標的,如經生物技術處理作為食物之種子,以及審查基準解釋過嚴或不當致某些標的(如化合物異構物或中藥配方)仍無法獲得專利保護。再者,生物技術發展迅速,我國專利法審查基準及審查方式很難處理生物技術發明專利之所有問題,定期檢討修法,以及適時引入國外案例可能是因應生物技術產業蓬勃發展之需之解決途徑。,植物種苗法保護,植物新品種在我國另有植物種苗法保護,分為命名登記及權利登記。但一般糧
16、食作物之新品種及申請命名登記前已推廣、銷售之新品種經命名登記後不予權利登記。目前受保護之植物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農業委員會)指定公告之。對於得予植物種苗法保護者,須具有與現有品種能辨別之一個以上顯著重要特性,且其主要性狀具有遺傳性及穩定性。經權利登記,及審查核准後給予十五年之權利保護10。,營業祕密保護法,無法以專門技術秘竅(如 know-how)配方(formula)方法流程(procedure)試驗(experiment)或研發計劃(project)實驗結果或數據(experimental results or data)機制(mechanism)等可以營業祕密方式保護。最有名一例為可口
17、可樂之配方。,生物技術研發過程衍生之智慧成果不當然符合專利要件,例如方法製程中一反應步驟之改良,對研發之結果有舉足輕重之地位但可能無法獲得專利。此時以營業祕密方式為保護該智慧財產之另一種選擇。依營業祕密保護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符合下列要件者稱營業秘密:,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民國七十七年公布植物種苗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6-,11,12,13,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11著作權法保護,生物技術研發成果過去研發人員多僅以文獻或研討會等各種型式之發表,以達公開
18、研發技術內容促進科技發展之目的。該等發表依著作權法予以保障其智慧財產權。惟無法保障其所發表技術之具體實施。顯然對於生物技術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保護而言著作權較專利權保護範圍有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不以登記為要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12。而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著作人13。是以,完成著作應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及著作完成日期以為日後主張著作權。生物技術發展與科技立法,在國際之強烈競爭中,科學技術已取代能源成為國家富庶之根本,一國之科技能力成為決定國際社會地位之重要指標。各國政府已深切
19、體認科技研發之重要,無不訂定各種科技政策與執行方案以持續提升科技水準,增進國家生產力與競爭力。,科學技術基本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元月二十日公告施行,確立政府發展科學技術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提升科學技術水準,促進經濟發展,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整體競爭力,達成國家永續發展。其中明定政府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應另定辦法以資規範並,我國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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