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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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一年七月第 1 页 共 39 页,目,录,第 一 章第 二 章第 三 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 四 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 五 章,董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第 六 章第 七 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监事监事会监事会决议,第 八 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2、,财务会计制度第 2 页 共 39 页,第二节第三节,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 九 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第二节,通知公告,第 十 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附则,第 3 页 共 39 页,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23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
3、券委员会浙证委 1998 109 号文批准,由浙江卧龙集团公司、上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陈建成等 13 名自然人共同出资,在原浙江卧龙集团电机工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浙江卧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10 月 21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为 3300001001840 号。2000年 8 月,公司更名为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公司更名为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4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
4、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3500 万股,于 2002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为: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为:WOLONG ELECTRIC GROUP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邮编:3123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772.8756 万元。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5、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是指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 4 页 共 39 页,,,,,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人为本,以科技创新为发展战略;坚持以高科技改造传统电机产业,实现电机产品的无刷化、智能化及机电一体化;通过成本与
6、质量管理,培养与吸引科技人才,建立快速反应的企业运营机制,拓展国内与国际市场,把公司建设成为高科技、高成长、高效益的一流企业。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各类电机及控制装置、振动机械、输变电及配电产品、成套设备、蓄电池、整流及逆变装置、高压变频器、电气自动化及系统集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经营进出口业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7、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8331.62 万股,成立时向浙江卧龙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成、陈永苗、邱跃、夏钢峰、王建乔、陈体引、陈玉荣、池建学、王彩萍、胡月荣、许国庆、沈建尧、陈秋强发行 7410.4261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六七点九。经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 10 股转增 6 股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总股本由 109104261 股
8、增加至174566818 股。经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股本由174566818 股增加到 209480182 股。经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定向发行股票,公司股本由 209480182 股增加到 257560182 股。经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 10 股转增 1 股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股本由 257560182 股增加到 283316200 股。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草案)2009年 12 月实施了股票期权首次行权,公司
9、股本由 283316200 股增加到 285127200 股。经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股本由 285127200 股增加到 370665360股。经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54670000股股票,公司股本由 370665360 股增加到 425335360 股。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草案)2010 年 6 月实施了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公司股本由 425335360股增加到 426761560 股。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草案),2010 年 9 月实施了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公司股本由 426761560 股增加到 428942160 股。经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草案),2011 年 3 月实施了股票期权第四次行权,公司股本由 428942160 股增加到 430363460 股。经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积金转增方案,新增股份 257365296 股,公司股本由 430363460 股增加到 687728756 股。第 5 页 共 39 页,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8772.875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8772.875
11、6 万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1.公开发行股份;2.非公开发行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资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12、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活动。公司因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2 项、第 4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1 款第 3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13、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2.要约方式;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并注销该部分股份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 6 页 共 39 页,:,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14、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15、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东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
16、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第 7 页 共 39 页,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17、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18、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
19、.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20、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第 8 页 共 39 页,;,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和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4.审议批准董事会
21、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1.修改本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4.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7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22、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第 9 页 共 39 页,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本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23、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请召开时;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 3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注册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24、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25、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第 10页 共 39 页,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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