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资料.ppt安徽省地方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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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培训,宁国市地税局 李国正 二0一三年四月,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培训内容,一、汇算清缴基本要求二、汇算清缴政策和实务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题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基本要求,一、汇算清缴对象 1、凡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BC三类,除C类定期定额外)关注:B类企业纳税调整,一、汇算清缴对象,2、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汇算清缴。依照规定程序视同独立纳税人
2、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就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2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新增法人企业,应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期限,请回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什么时间开始?,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纳税人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纳税服务局或所辖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报表下载:2012年度汇算清缴使用安徽省新版电子报表(2013版),登陆宁国地税(http:/)涉税下载中软件下载。,四、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的内容及要求 报送内容:(一)年度申报一般报送资料内容及要求(二)年度申报特殊报送资料内容及要求,五、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事项(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
3、案(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四)纳税调整项目自核(五)做好发票的自查工作不容忽视,(四)纳税调整项目自核,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重点: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列“帐载金额”及第2列“税收金额”计算填报,不一致的是否在第3列调整。,(五)汇算清缴前做好发票的自查工作不容忽视 假发票=真票假开+假票真开,假发票,重点关注哪些列支项目发票呢?,会议费,办公用品,餐 费,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票据凭证应关注的二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
4、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11413号 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 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第二部分 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和实务,一、收入
5、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一)收入确认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管是否在当期收取,一律确认为当期收入,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在当期收取,也不能确认为当期收入。除税法另有规定外。请思考:企业2012年7月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设备租金1万元,如何确认当年收入?如果企业收取的是物业管理费?2012年12月20日,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万,计入2013年元月是否可以?,(一)收入确认的原则,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销
6、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请大家对照落实。该文明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 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 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 地核算。与准则的区别: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其中一个条件,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
7、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订货销售如何确认)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与会计准则是否存在差异?日常财务处理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是否按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
8、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做纳税调整(会计按公允价第一年全部反应收入,与协议价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费用)成本确认符合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一)收入确认的原则,3、公允价值的原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13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市场价格),(二)收入确认实务解析,1、建筑安装工程跨年度如何确认收入?政策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
9、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1、建筑安装工程跨年度如何确认收入?,案例:某建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总造价为5000万元的工程合同,工期为3年,工程预计总成本为4 500万元。第一年已经发生了成本1800万元。按完工百分比法,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可确认为:1800450040%则当年应确认的收入500040%2000万元建筑安装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二)收入确认实务解析 2、视同销售业务 案情分析:(1)某乳品生产企业,经当地政府部门,向贫困 地区的学校捐赠牛奶。该产品成本80万元,不 含税售价100万元。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97万元 贷:产成品 80万元 应缴税费增值
10、税销项 17万元(企业作为内部接转关系,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而按成本接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汇算清缴纳税调整: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100万元 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80万元,3、企业所得税哪些情况下不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
11、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开发企业)(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4、企业的试运行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案例分析:某公司在建工程A生产线投资5000万元,试运行收入500万元,耗用原材料等成本400万元。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
12、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对应的试运行成本允许扣除。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纳税调增试运行净收入100万元(500400),对应的折旧调增。,5、如何确认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从三个方面判断:第一、确认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
13、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5、如何确认不征税收入?,第二、拨付财政性资金的部门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案例分析:,某企业2012年取得以下4笔补贴资金,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1)从某镇政府取得补贴收入5万元;有资金管理要求,该资金及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4、。(2)从省财政厅取得贷款贴息 50万元,有资金管理办法,该资金及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3)从市财政局取得财政补助款100万元,企业财务单独进行核算,但无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4)从省科技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补贴80万,企业财务单独进行核算,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认不征收入后续如何管理及纳税调整?,对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时关注点是什么?(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15、,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纳税调整: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四列“调减金额”与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三列“调增金额”进行填报的合规性确认。第六年有余额的调增收入。,6、关于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重点关注:债务重组确认条件 收入确认时间问题请判断:债务人以账面价值100万元,评估值500万元的房产偿还A公司的债务500万元,是否属于债务重组?,判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债务重组的概念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16、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举例:债务人以账面价值100万元(假定与计税基础一致),评估
17、值300万元的房产偿还A公司的债务500万元,是否属于债务重组?资产转让所得=300-100=200万元 债务重组利得=500-300=200万元 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200=400万元(暂不考虑流转环节税收),符合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条件,对于债转股形式的债务重组来说,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对于债权方来说,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举例: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因甲公司财务出现困难,与乙公司协商,以债转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以50万股抵偿该项债务,每股公允价值2.5元(合125万元)。,7、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股
18、权转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自核:1、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2、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3、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与股权转让成本确定的相关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所称“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
19、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8、如何正确判断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
20、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实现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9、政策性搬迁2012年最新政策 新政策出台背景原政策:原则性规定 实际征管:理解不一,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关于政策性搬迁范围界定的争议 关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争议 关于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争议 关于可以扣除的搬迁支出的争议,政策依据,现行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21、第40号(2013年11号公告废止26条)失效文件: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新政策规定,1、政策性搬迁范围:新政策:对政策性搬迁的范围有了细化规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
22、需要。,新政策规定,1)政策性搬迁范围:原政策:原则性规定(征管中界定问题出现争议)新政策强调:“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主导”,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新政策规定,2)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哪些,(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包括政府和其他单位),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新政策规定,3)政策性搬迁支出
23、包括哪些,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新政策规定,4)政策性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
24、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新政策规定,5)政策性搬迁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搬迁所得,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新政策规定,6)政策性搬迁涉及亏损弥补的处理,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
25、限中减除,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边搬迁边生产,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新政策规定,10、关于企业撤资的最新税收政策案例讲解及实务操作中的误区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请问:投资方以其减资直接弥补被投资方亏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例如:甲公司2009年以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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