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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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析 摘要本文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网络服务侵权责任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该法案自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即引发热议。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内容侵权中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通常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指的是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和增值服务的从业者。 网络侵权,主要指通过互联网传播侵权内容的行为,如通过聊天室、电邮、博客、视频网站、社交网站等空间,传播侮辱、诽谤内容,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未经允许,披露他人隐私、肖像、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擅自抄袭、网络传播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等侵权行为。 一、作为传播者和发布者的ISP责任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并没有区分不同类别的“网络服务
3、提供者”。而作为传播者和发布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内容侵权行为中的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同的。作为传播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指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商,其种类比较多,至少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和链接服务提供者等几种。作为发布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指提供内容的服务商,是对其网络内容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个人或实体。 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多媒体法的德国1997年信息与通讯服务法,第1章第五条即将ISP的“责任范围”具体区分为三类:1、对自己提供的服务内容负全责。即ISP自己通过网络发布信息,这种情况下ISP对所提供内容负全部责任。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所付责任形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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