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综述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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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综述 姓 名: 张卉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2班 学 号: 2264212 指导教师: 曾玉珊 职称: 副教授 200 7 年 06月 2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张 卉 指 导 教 师 曾玉珊 摘 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国际上各国立法都对此都较详细的规定。但随着网络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制止网络侵权频繁发生,给版权提供合法有力保护的同时,鼓励文化交流,不要让版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障碍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
2、针对网络环境下该如何定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其法律特征,国际上各国法律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综合各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的见解和著作,做出了分析。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 The research summary of Reasonable Use of copyright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network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Hui Tutor ZengYuShanAbstract:Reasonable use of the copyright is an important system of inte
3、rnational legislation which countries have more detailed provisions. But with the gradual penetration of the network society getting in all aspects of life, to stop infringing network frequently. copyright to provide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to encourage cultural exchange, Do not let the issue of
4、 copyright protection hinder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 obstacles to the voices are growing louder and louder. Based o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asonable use of copyright law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Stat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ight to use reasonable judgment standards
5、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integrated academics and research staff opinion and writings made analyzed.Key words: Networked environment;Copyright;Fair use;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 各项专有权利。它是随着大量复制、出售作品成为可能而产生的。1709 年英国颁布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著作权人的权利首次受到保护。但著作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其与
6、人类文明的发展始终存在着矛盾。强调对著作权的保护,势必限制作品的传播。为了兼顾两者,因而出现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1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理论上有多种观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1)第一类着重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即“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刘春田在知识产权法中为合理使用下的定义就属于此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种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 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132-133(2)第二类强调合理使用制度的外延,
7、即“在公平的范围内”基于“正当理由”合理使用作品。台湾著名学者杨崇森就认为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367-68(3)第三类兼顾了内涵和外延,将二者并列为合理使用的要素。如中国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所言: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4121-122(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涵义随着信息化在全球的蔓延,计算机网络变得越来越庞大和复杂,不同地域的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交流所用的时间迟延越来越小,一些建立传统基础上的法律并不能自动适应这种变化
8、,新的载体需要新的法律来规范或者是需要法律的修改以适应。5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即“网络作品”,学者郑坤山认为从来源上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如书稿、电影胶片、唱片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重现;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的作品。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所谓的网络作品并未与现行法律对作品的界定相违背,6因此可以说,传统合理使用权的定义完全可以延伸到网络环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技术措施挤占了合理使用权的许多空间,使得合理使用几无施展之地;如何在著作权人的利益何满
9、足公共需求的的利益之间寻求网络合理使用权和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最佳边界,设定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权,确定合理使用认定基本原则和标准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及研究现状(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国际立法现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是取消、缩小还是扩大”,各国版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目前均未达成一致共识。1996年12月20日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了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那就是:合理使用仅就特定的情形而适用,且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维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两个公
10、约也都规定了信息网络传输权。同时,对于权利限制,由于其存在理由已清楚地得到了认可,缔约各方都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将其延伸度到网络环境。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0条,伯尔尼公约只适用于复制权的“三步检验法”已经被默认可以扩展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一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6条第2款将“三步检验法”延伸到条约规定的新权利。(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我国立法现状 面对日益增加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如何界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权与侵权成了我国著作权法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国海洋大学的赵东玉在论文网络环境
11、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针对这个问题总结了以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做出了一些认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也己经于2005年5月30日起实施,但是遗憾的是两者同样都没有关于合理使用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的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阐明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原则:“我们掌握的原则,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法定许可范围内,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传播。”但是网络环境下,具体哪些情形可以享有合理使用权?期冀国家版权局拟定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能对规范网络环境下
12、的著作权和合理使用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期待有关的网络著作权立法早日出台。7(三)我国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从目前能找到的期刊论文资料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对此进行探索的主要是法学者、电子文献以及网上图书馆的研究者们。上海大学法学院的郑云飞认为版权领域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在“虚拟世界”不断深化,尤其是近期出现的“馒头血案”,凸显了冲突的尖锐,迫使我们不得不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用问题重新做出公平、合理化之规范。8这可以看作是开始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进行研究的原因,也反应出了学者们正为之努力的研究内容。基于互联网的普及
13、、数字时代的到来网络作品的出现,技术领域的飞速发展等现实的迫切需要,我国学者们尝试着统一对于网上浏览信息(暂时性复制)、数字图书馆、多媒体课件、BBS留言板等问题在合理使用上的认识,基本已达成共识。(本文将在下一节中详细介绍各种观点)在未来的研究中,相信在群智群力下,有关于此的种种细节问题会得到进一步解决,相关立法也会逐步健全直至与世界接轨甚至为世界各国确定自己的界定标准做出贡献。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定杨志军在厦门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研究中谈到:目前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界定我国立法上通常有三种选择:第一,根据网络作品的特征重新罗列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第二
14、,确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在实际中依据标准来判断;第三,规定合理使用的例外,即对因网络技术而加重的权利限制进行反限制。9(一)确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在实际中依据标准来判断目前著作权法学界并没有确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标准,但基本同意可以对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四条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程度;对经济价值的影响-加以修改后继续沿用:(1)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季大坤在其研究生论文中写道:鉴于信息网络技术的自身属性,这一判断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了变化。可以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缩小为两点:行为人无过错且不能对权利人造成直接的、实质的损害。1132-133(2
15、)应加入:“合理使用”者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著作人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传统作品而言,作者保护其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相对比较容易。而对于网络作品,由于上传、下载、剪切、粘贴、拼接、复制比较方便,且不易留下痕迹,作者保护其著作权则相对较难。美国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并未将此原则作为判定标准,检察官明盛华在2007年3月10日的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应确定网络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则认为从加强网络环境下人身权保护角度出发,应将此原则列入,不能让网络成为著作人人身权的“终结者”。 10(二)根据网络作品的特征重新罗列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
16、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认为,对网络作品的使用权当然也要有一定限制,甚至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这种限制比其他作品使用的限制范围要广一些。这就涉及到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和“默示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12项合理使用大部分情形也适用网络作品。其他如计算机等网络设备自动产生的作品复制(使用)等,也应当作为合理使用范围。鉴于互联网络的一些特殊情况,合理使用情形的范围有所扩大。网络上合理使用的一些情况,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下载;打包离线阅读;网站定期制作备份;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厅浏览等等。11中国海洋大学的赵东玉也对词做了相似论述。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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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网络 环境 著作权 合理 使用 制度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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