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EN滑雪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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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SPEN滑雪案前言商务部外资投资司最新的权威资料显示,在中国多个行业总产值的比重中,在华跨国公司的份额不断上升。比如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在华跨国公司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都在3/1以上。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行业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芬兰诺基业、美国摩托罗拉等跨国公司占有中国手机市场的70。一、剥削性滥用行为1、超高的价格2、不公平交易条件二、排斥性滥用行为排斥性滥用行为,是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者进一步加强其市场地位,而凭借其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妨
2、碍公平竞争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不是支配企业实施的,而是有非支配企业实施的,就完全可能是合法行为,正是由于实施者具有支配地位,才被认定违法行为。排斥性滥用行为的手段主要表现为:1、差别待遇。2、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指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其他相对交易人进行交易。依据一般的反垄断理论,企业并不被强制要求与竞争对手合作,但是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为其是具有市场支配能力和承受能力,可以成功拒绝购买者的销售要求或者供应商品的要求,因此其行为能够影响到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而被法律所禁止。例如,支配地位企业拒绝向下游企业获取在下游市场上生产所必需的一种稀
3、缺原料,而该原料的价格又是被管制的,该支配企业试图将其支配地位扩展到非管制的垂直相关市场,并且发现不与下游的竞争对手交易是有利的,可以排除竞争对手而自己开展经营,这样的在管制的上游市场虽然不获得利益,但在竞争性的下游市场,可以获得垄断利益而成为被禁止的滥用行为。虽然企业没有与竞争对手合作的义务,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与竞争对手合作,其行为可能会因为具有排斥竞争的性质而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受法律保护的竞争行为与违法的排斥竞争行为是非常困难的工作。同时,排斥竞争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也是复杂多样的。下面介绍的阿斯攀案是一个引起极大争议的的案
4、例,涉及到相关法律中许多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第一部分 事实一、综述阿斯攀地区早先有三处独立经营的滑雪场,包括ASPEN滑雪公司、阿斯攀高地滑雪公司和第三家公司经营的滑雪场。自1962年起,三家公司开始采用可以互换的通票。1964年,阿斯攀公司收购了第三家公司滑雪场,并在1967年新开了第四处滑雪场。在1962年至1977年间,全ASPEN通票仍然适用,并从1973年开始,通过随机抽样调查确定使用每家滑雪场的滑雪者数目,以在两家公司分配通票的营业收入。然而在1978年,因不满通票营业收入的分配统计方法,ASPEN滑雪公司提出,要求高地公司接受票款收入的一个较低的固定比例远远低于以实际使用为基础
5、的历史平均比例,否则将停止销售4个滑雪场的通票。在高地公司提议的其他统计方法遭到ASPEN滑雪公司拒绝之后,高地滑雪公司不接受固定比例,于是ASPEN滑雪公司停止销售全阿斯攀地区的通票,而仅出售用于其自身3个滑雪场的通票,并且采取了进一步措施,使高地公司推销其用于取代全ASPEN通票的套票变得十分困难。此后,被上诉人的市场份额持续下降。二、细节讨论(一) 全ASPEN通票的优点及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消费者通常是:受到良好教育,相对富裕,有多次滑雪经历的经验丰富的滑雪者。每年光临该地的滑雪者80%以上是老顾客,其中有40%至少光顾过5次。滑雪者对全ASPEN地区的六天通票有强大的需求。大多数有经验
6、的滑雪者宁愿一次性购买他们来此所需的所有滑雪票,这样他们就有更多的时间享受滑雪带来的快乐而少花时间排队买票。四个滑雪场六天期的票,消费者就可以提前购买而保留选择滑雪时间的权利,也可以自由决定每天在哪座山上滑雪。这对周末度假提供了方便和灵活性,进行更多的具有挑战性的运动,也有更多的追忆。 ASPEN滑雪公司的行销专家证词证明,ASPEN度假村的所有来客想“寻求不同的滑雪体验,部分原因是他们要去度一周,如果在一个地方长时间地滑雪会厌倦,而且与他们同来的滑雪者有不同的滑雪技能。他们在想要在难度大的地方滑雪时,希望他们的配偶或兄弟作为刚开始滑雪的人能够在温和的山体或难度不大的地方滑雪,所以他们需要不同
7、的滑雪山体”。 实施共同管理的公司所有者也补充道:旅客来是为了寻求一流的目标滑雪体验,四地票比三地票相比,他们希望能够在所有的滑雪山体上体验,这有助于在休假方面提高质量。 负面影响:1. 从1967年后三地票和全ASPEN地区通票之间的竞争记录来看,消费者更喜欢四地通票,胜过了三地通票。专家证人证明,来ASPEN的很多滑雪者希望在四座山滑雪,四地票的取消使他们的期望得不到满足。1979至1980滑雪季的消费者调查显示:多达53.7%的被调查者希望光顾高地滑雪公司,但无法实现;39.9%的被调查者表示因为他们购买的票不允许他们选择滑雪山地,因此他们无法在他们希望的山地上滑雪。2. 一个主要从事批
8、发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声称:如果可以买到四地票,就根本不会去考虑三地票。1977至1978和1978至1979滑季,购买ASPEN滑雪公司三地票的滑雪者“经常”光顾高地滑雪公司,希望乘坐缆车或加入滑雪学校。高地滑雪公司的管理者不得不想愤怒的滑雪者解释,要在高地滑雪公司滑雪或加入滑雪学校就必须支付一天的缆车费。即使对于富裕的人来说,这也是很令人愤怒的,因为他们要浪费三地六天期的滑雪票中的一天,要么花整个早上来得到退款,而不再享有六天期的折扣。亚特兰大滑雪俱乐部一位现任管理人员证明,四地票的取消“激怒”了他。3. 高地滑雪公司开办的滑雪学校有着显著的声望,它在滑雪学校这个市场上的份额总是超过它在下坡滑
9、雪市场占据的份额。甚至一些滑雪公司的官员也把他们的子女送到高地滑雪公司开办的滑雪学校。然而,四地票被取消后,当更多的滑雪者不得不光顾Ajax, Buttermilk, Snowmass,购买三地票的家庭或团体也不情愿把初学者送到高地滑雪公司开办的滑雪学校。(二) 高地滑雪公司提供的建议及措施高地滑雪公司就提议用查点售出票的存底,或电子记录,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来分配票款收入。如果ASPEN滑雪公司对抽样调查的人不放心,高地滑雪公司提出它可以花钱雇独立的计票人来对高地滑雪公司所收到的四地区通票进行清点。高地滑雪公司开发了一个替代产品“探险之旅”,其中包括3天高地滑雪公司滑雪场的门票和三张价值分别
10、等同于ASPEN滑雪公司一天缆车门票的代金券。这种代金券由存在ASPEN银行的基金做担保,并且在ASPEN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全额兑换,但是ASPEN滑雪公司拒绝接受。后来,高地滑雪公司重新设计了“探险之旅”产品,使其包括美国运通旅行支票或汇票,而不是代金券,最终ASPEN滑雪公司同意接受这种用来替代缆车门票的票据。尽管这一产品有一些自身的优势,但是却遭到了已经习惯于全ASPEN通票所带来的各种便利的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抵制。(三) ASPEN滑雪公司对高地滑雪公司的排挤手段1. 拒绝全ASPEN通票的使用2. ASPEN滑雪公司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并且向那些不熟悉ASPEN地区的人着重暗示,
11、Ajax和Buttermilk和Snowmass是该地区仅有的三处滑雪场。例如,ASPEN滑雪公司更换了其设置在丹佛Stapleton机场ASPEN候机室里的标志,老的标志上有ASPEN地区四座山的照片,而且有招募生意的“四大滑雪圣地”的字样,而新换的标志上保留了原来的照片,但只有指向三处滑雪场的字样。3. ASPEN滑雪公司还采取了进一步的行为,从而使高地滑雪公司推广其用于替代全ASPEN通票的自有滑雪场地多套票变得及为困难,ASPEN滑雪公司在1978年至1979年间停止销售其3天三个滑雪场的通票,并且拒绝向高地滑雪公司以折扣或零售价出售缆车的门票。第二部分 审理情况一、 前期审理(一)
12、地区法院:1、 地区法院法官在向陪审团所做的指示中解释说,对谢尔曼法第2条的违反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第一,在相关的市场上拥有垄断力量;第二,以反竞争或排他为目的或通过使用反竞争或排他的方式蓄意取得、维持或使用这种垄断力量。对于第一个要素,ASPEN滑雪公司并没有对陪审团认定其具有垄断力量的特别裁决进行质疑。对于第二要素,法官指示陪审团判定:ASPEN滑雪公司是通过提供优质产品,卓越的商业意识,还是企图通过进一步强化它在相关市场或附属市场的主导地位的安排以获得或维持其垄断地位。如果其垄断力量是通过诚实的商业行为而获得并维持的,那么获得和维持垄断力量不能代表其实施了垄断。还可以说,如果垄断力量是由
13、于其出色的经营能力及效率而获得的,那么,这也不能构成垄断。2、 陪审团认定:滑雪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二条的第二个因素,即:以反竞争活排它为目的通过使用反竞争或排它的方式蓄意取得维持或使用这种垄断力量。陪审团进一步确定了高地滑雪公司的损失为250万美元。3、 地区法院法官判决:滑雪公司向高地滑雪公司支付三倍损失的赔偿金750万美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二) 上诉法院:全面维持地区法院判决1、 ASPEN公司争辩,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垄断,且本案争议的行为是有利于竞争的行为,故一个垄断者可以合法实施该行为。2、 该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的理由:(1) 根据United States v. Ter
14、minal Railroad Assn, St Lowis案的判决,上诉法院认定多日、多地区通票是一种“关键设施”,因此Aspen滑雪公司有义务同高地滑雪公司合作销售。United States v. Terminal Railroad Assn, St Lowis案认为,控制着“关键设施”的垄断者拒绝交易可能构成对谢尔曼法第二条的违反。一种设施是否关键, 并不由其是否无可替代决定,只要复制该设施在经济上不可行,且缺乏这种设施会给新的市场进入者造成严重的阻碍,这种设施就可以被认为是关键的。“关键设施原则”的满足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垄断者控制着关键设施;第二, 竞争对手事实上或以经济上合理的
15、方式复制该设施的不能; 第三, 垄断者拒绝让竞争对手使用该设施, 第四, 提供该设施的是可行的. 当这四条满足时, 可以证明违反谢尔曼法的垄断条款中排除竞争的意图的存在(2) 有充分证据表明,ASPEN滑雪公司拒绝与高地滑雪公司共同销售四地区通票的行为与其他行为一起考虑的话,可以认定其意图就是为了创造或者维持一种垄断。理由:该做法使消费者感到沮丧;ASPEN滑雪公司拒绝接受高地滑雪公司探险之旅中的代金券是没有任何商业理由的;在高地滑雪公司为满足ASPEN滑雪公司的要求对探险之旅进行调整后,ASPEN滑雪公司将票价提高22美元,使高地滑雪公司变得无利可图。二、 本审介绍1、 ASPEN公司争辩,
16、即使一个公司拥有垄断力量,它也没有义务同竞争对手一起从事市场营销活动,没有实质上的排他性行为的证据就不能证明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2、 本审法官认为:虽然一个拥有垄断力量的公司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没有义务与其弱小的竞争对手进行合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是没有绝对的义务进行合作并不意味着一架公司拒绝参加一个特定的项目合作的权利是绝对的。因为谢尔曼法禁止以垄断为目的而行使该权利。(1) Lorain Journal诉United State案:俄亥俄州Lorain城只有一家报社。该城几乎的家庭都订阅Lorain Journal。该报社因此合法地形成垄断。但是,随着当地电台的建立,情况发生了变化。报社
17、发现自己正面临着同电台竞争广告的局面。为了报复,报社拒绝接受广告,除非广告商同意不在当地电台上刊登广告。法院认为,报社的行为实际上具有联合抵制的非法企图,因为报社正在运用它的垄断力量排挤另一个竞争者,以期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这就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2) 也就是说,判断其是否违法谢尔曼法第二条的规定时,还必须考察ASPEN的行为是具有正当的商业理由还是具有排它或限制竞争的性质。那么分析它的行为是否具有排他性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对上诉人高地公司的影响全ASPEN通票的实行对高地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高地公司为弥补它在全ASPEN 通票方面的损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例如它开发了一个替代产品
18、“探险之旅”,其中包括3天高地滑雪公司滑雪场的门票和三张价值分别等同于ASPEN滑雪公司一天缆车门票的代金券,但ASPEN公司拒绝接受,后高地公司不得不重新设计了这一产品。虽然这一产品有一些自身优势,但开发新的营销系统对已经习惯了来ASPEN滑雪的人来说太过昂贵,以至于他们根本负担不起,结果,高地滑雪公司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在四地通票被停止后持续下降。2) 对消费者的影响 在1958年到1978年间,滑雪者对全ASPEN地区六天通票有着强大需求,通票制度的实行使消费者可以提前购买而保留选择滑雪时间和场地的权利。事实证明,通票的取消给消费者带来了负面影响:首先,从1967年后三地票和全ASPEN地区
19、通票之间的竞争记录来看,滑雪者更喜欢四地通票,调查显示:多达53.7%的被调查希望光顾高地公司,但无法实现,39.9% 的被调查者表示因为他们购买的票不允许他们选择滑雪山地,因此他们无法在自己喜欢的山地上滑雪。其次,如果消费者可以买到四地票,根本就不去考虑三地票。因为他们要在高地滑雪或加入高地滑雪学校,必须额外支付一天的缆车费。总之,四地票的取消使消费者一贯的自由选择滑雪场地和时间的正当期望得不到满足。3) 对竞争的影响ASPEN公司取消四地通票的做法缺乏正当的商业理由,并不是出于提高效率的考虑,而是通过长期损害弱小的竞争对手而最终削弱竞争。首先,ASPEN公司声称四地票的使用不能得到很好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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