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公司章程(2012年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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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1,程,3,5,5,8,10,12,15,32,46,48,52,53,58,63,65,65,66,66,69,70,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章 股东大会,目,录,19,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21222528,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第十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三节 董事会第十一章 董事会秘书第十二章 公司总
2、裁第十三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七章 保险第十八章 劳动人事制度第十九章 工会组织第二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第二十一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二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第二十三章 通知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五章 附则2,3434374149495065697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3、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改组设立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股200226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2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4403011032408。公司的发起人为张维仰、贺建军
4、、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元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文英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177,900,000股,并于 2003 年 1 月 29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 股,并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东江环
5、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Dongjiang Environmental Company Limited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区山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 楼、3 楼、8 楼面、9 楼、10 楼、11 楼、12 楼。邮政编码:518034电话号码:86-755-8667 6092传真号码:86-755-8667 60063,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6、承担责任。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在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程及其修订文本将由本章程替代。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四章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公司董事、
7、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新股、公司债券、抵押或质押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业务的权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权利。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正本或副本)、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4,第二章
8、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发展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研究开发环保新型设备、产品,为企业提供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服务;从事工业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执照另行申办);废水、废气、噪声的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化工产品的销售(危险品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的生产与购销(生产场所营业执照另行申办);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及应用;兴办实业(
9、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物业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可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国内外业务的需求和公司自身的发展能力,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向、方法等。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包括内资股股份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10、,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即 A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5,为,股(即 H 股)。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相同的权利
11、和义务。前款所称外币,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审核与批准,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46,565,460 股,全部向发起人发行,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分别由张维仰持有 2,618.8415 万股,上海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745.0474 万股,深圳市文英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3
12、53.8975 万股,深圳市方元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353.8975万股,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186.2618 万股,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186.2618 万股,贺建军持有 212.3385 万股,分别占总股数的 56.24%、16%、7.6%、7.6%、4%、4%、4.56%。根据公司 2002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0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股份每股面值由人民币 1 元拆细至人民币 0.1 元即将股份一股拆为十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4,656.5460 万股变更为 46,565.4600 万股。公司
13、成立后首次增资发行普通股,17,79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0.1 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称“H 股”)。公司经前述增资发行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2,738.1872 万股。其中内资股 44,948.1872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1.6%,分别由作为发起人的张维仰持有 26,188.4150 万股,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156.6558 万股,深圳市文英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3,538.9750 万股,深圳市方元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3,538.9750 万股,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862.6180 万股,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 1,539.1
14、634 万股,贺建军持有 2,123.3850 万股,并由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17,790.00万股 H 股,约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8.4%。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批准,公司发行 A 股境内上市内资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16.61%。公司经前述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0,476,37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中内资股 114,896,374 股,占6,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6.36%,境外上市外资 35,580,000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3.64%。上述每一次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15、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数额,并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作注册资本的相应变更登记,同时报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在本章程第二十条所述境内上市内资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47.
16、6374 万元。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二)(三)(四)(五),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受让人之姓名(名称)将列入股东名册内,为该等股份之持有人。所有 H 股的发行或转让将登记在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存放于香港的公司 H 股股东
17、名册。7,任何 H 股股东可利用任何香港普通常用的书面转让文件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所有或部分股份。转让文件须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印刷签署。,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内资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
18、、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内资股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而言,其有权依据本章程的规定申请仲裁。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根据公司
19、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有关公告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刊上以及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国务院
20、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8,(四),(四),(一)(二)(三)(五),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活动。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21、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十三条,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二)(三),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的义务和
22、取得购回股份的权利的协议。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协议或者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对于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度;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必须以同等条件向同一市场的全体股东提出招标建议。9,(一),(二),(1),(2),(三),(四),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注销股份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
23、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或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1)(2)(3),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
24、回权;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及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帐户中。,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三十七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九条所述的情形。10,(三),(四),(五),(一),本章程所指子公司是指除有
25、证据表明本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法人机构外,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并已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被投资法人机构:(一)本公司直接或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本公司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与被投资法人机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法人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被投资法人机构的公司章程或有关投资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过半数成员;4.在被投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拥有过半数表决权。本条所称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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