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07酒钢宏兴关联交易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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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1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与公
2、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二)购买或出售产品、商品;(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等);(四)提供财务资助;(五)提供担保;(六)租入或租出资产;(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代理、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八)赠与或受赠资产;(九)债权或债务重组;(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十二)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三)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四)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十六)
3、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5、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6、案。,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三)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四)关联人员回避原则。,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定价,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第十一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3,(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费用”
7、的原则定价;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费用”的原则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四)“成本加费用”: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确切的市场价时,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一般以上年度平均单位制造成本+(6%10%)毛利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五)协议价: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确切的市场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费用”的原则定价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支付: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
8、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在董事会进行表决前,各董事应声明是否为关联董事。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9、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4,(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在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就该关联交易做出必要的说明,但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自行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并确认需要回避表决的股东;
11、,(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如有异议,应提供证明文件;,(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表决。,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5,(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
12、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第十五条 涉及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发现关联交易存在不公平、不公允情况时,应不予认可。一旦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上述关联交易,独立董事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单项标的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0.5%(不含本数)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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