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实施下企业工资策略调整与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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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社会保险法实施下企业工资策略调整与应对,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罗欣,罗欣律师 简介,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发与对外合作事务负责律师 劳动法资深律师、高级培训师,曾参与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及民盟上海法制委员会的立法调研工作及撰写相关调研报告 专职从事劳动法律事务服务工作多年,全权负责多家沪上知名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事务 多次参加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列席的有关劳动法律事务的高级研讨会议 执业范围:人力资源管理合规框架设计、审计;人员整合方案设计、辅助执行;商业秘密保护方案设计、辅助执行;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等。,罗欣律师,提纲,一、全面客观看待社会保险法 二、社会保险法要
2、点分析 三、社会保险事务典型案例精析,一、全面客观看待社会保险法,(一)贯穿中国社保政策的“两条线”1、劳动关系及身份 2、统筹与个人账户,(二)社保法特点及影响 1、社保法特点 2、社保法影响,一、全面客观看待社会保险法,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1)立法层次高 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2)体系框架全 总则、“五险”、社保征缴、社保基金、社保经办、社保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3)后续立法多 比如多处授权国务院立法等。,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4)内容变化大 前述每章内容中均有新内容。,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5)覆盖范围广“广覆盖”是新法坚持
3、的第一方阵。,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6)保险待遇好 保险的深度加强:比如缴费不满15年的养老待遇的变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变化等,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7)统筹协调强 提高统筹层次+实现跨统筹区域转移,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8)监管力度大 对社保的征缴、基金、经办均加强监管。,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9)违法责任严 比如新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等。,1、社会保险法的特点,(10)贯彻实施难
4、新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将面临与劳动合同法相同或类似的挑战。,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1)合规管理方面 社保合规管理的意识、观念、知识、技能、规章制度等,均需 与时俱进。,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
5、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2)社保争议方面 企业社保合规管理提高的缓慢性、员工社保法律意识增强的快速性、新旧社保法律法规的冲突与衔接等,均可能将导致社保争议的显著增加。,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170、社会保
6、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
7、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3)员工流动方面,提高统筹层次+实现跨统筹区域转移等的逐步实施,将方便甚或促进员工的流动。,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
8、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4)用工成本方面,视新法前社保缴费是否“打折”而不同:(1)新法前社保缴费未“打折”的企业:影响不大,但仍有 影响(如社保种类的变化、社保范围的扩大等,会在一 定程度上增加用工成本);(2)新法前社保缴费“打折”的企业:折将不折,用工成本 增加明显。,2、新法
9、对企业的影响,(4)用工成本方面,条文原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 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5)人员配置方面,社保成本的增加,与当前的“加薪潮”等因素叠加,致使企业在人员配置方面将更加“收紧”和“精简”。,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6)用工方式方面,社保成本的增加,与当前的“加薪潮”等因素叠加,致使企业在用工方式方面将寻求更加灵活低成本的用工方式,比如派遣、外包、劳务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7)薪酬福利方面,薪酬福利的上升在目前形势下是“刚性”的,但社保成本的增加会压缩薪酬福利方面的上升
10、空间。,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8)方式转型方面,社保成本的增加,与当前的“加薪潮”等因素叠加,将迫使依靠低用工成本生存发展的企业加快“转型”。,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9)区域转移方面,如“转型”不能,则企业会寻求向用工成本相对较低的区域迁移,这种迁移正在进行,新法的实施将使之“加速”。,2、新法对企业的影响,(10)利润空间方面,社保成本的增加、薪酬福利“刚性”的增长、“转型”和迁移之不易,将使得企业的利润空间受到压缩。,二、社会保险法要点分析,“五”大方面解读相关变更,1、养老保险事务2、医疗保险事务3、失业保险事务4、工伤保险事务5、生育保险事务,1、养老保险事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思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似乎是非常坚定?,1、养老保险事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1、养老保险事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12、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
13、性支付给本人。,1、养老保险事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二、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与原有规定的对比,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4、与原有规定的对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超龄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三、超龄人员中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含缴足部分的年限),但按月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足不满5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后,同时满
15、足缴费年限满15年和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医疗保险事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思考:可能出现第三人的情况为哪些?,与原有规定的对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不予支付的情形)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医保基
16、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四)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五)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2、医疗保险事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
17、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2、医疗保险事务,关于下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医疗保险待遇(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3、失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原有规定的对比,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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