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讲座: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法律控制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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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法律控制讲座,2,第一部分:担保公司简介,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从1993年,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专业担保机构出现至今,国内担保公司的数量已经从1家发展到4000家以上。,3,第一部分:担保公司简介,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直属重点国有企业,是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公司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公司由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2、1994年3月正式运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06年9月21日起更名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同时终止。,4,第一部分:担保公司简介,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国目前唯一的全国性国有综合性担保机构,公司于1998年加入世界三大担保和信用保险联盟之一的“泛美担保协会”,是中国两岸三地唯一的会员;于2004年3月正式成为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会员。于2001年发起缔结了旨在加强担保行业自律及业务交流与合作的“中国担保业联盟”,5,第一部分:担保公司简介,担保公司的性质:关于担保公司是属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
3、机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矛盾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8月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规定“信用担保公司属金融机构”,而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却规定“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最近,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则标志着我国已将部分担保行业纳入金融行业管理体系。,6,第一部分:担保公司简介,担保公司的产生主要是为了中小企业融资需要据中国社科院统计数据,我国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人数占全国总和的百分之十左右,但中小企业创造的GDP却占总GDP 的50%。中小企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动功不可没。但
4、融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2009 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恶化。,7,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中科智是国内赫赫有名的担保公司。但其在2008年9月,开始了一场严重的经营危机。危机严重时:四面楚歌。缘于规模膨胀之后的内部管理问题集中暴露,以及金融危机下的银企链条收紧,中科智险遭劫杀之灾。其劫从福建“来雅事件”引发,先后招致外资股东不信任案、担保企业不还款案、合作银行不信任案,外资撤资之忧、资金压力之大、业务断流之困一起袭向张锴雍。穆迪评级机构连续三次下调中科智的债券评级。,8,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据中科智内部人士透露,福建中科智原总经
5、理郭俊涉嫌与当地来雅集团共谋,伪造贷款文件,滥用公司公章违法向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骗取银行贷款,造成中科智数亿元的资金黑洞。事发之时,郭俊已远走他乡,不知所踪。当其时,正值国内银行信贷紧缩,加上中科智外资股东开始指责中科智的管理问题,大多数银行开始暂停中科智的信贷担保,中科智资金链顿成断裂之象,并最终形成了巨大的财务亏损。,9,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中科智发展脉络:张锴雍其人: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邹刚在美国南加州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后,曾先后任职世界银行工业金融部助理研究员,国际货币组织副研究员,世界银行经济发展学院迈克拉马研究员。从1994年开始任职美洲投资银行董事局主席和
6、首席经济学家。事实上,同样毕业于中南大学的邹刚是张锴雍的校友。两家外资机构的进入,得到媒体广泛渲染,获得各界普遍关注。,10,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当时,中科智的顾问委员会也阵容显赫,经济学家董辅及多位业内知名人士吴晓求、徐滇庆、夏德明等均列其中。2007年10月,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旗下的GE金融宣布对中科智新注资5000万美元,与此同时,亚行、花旗创投、凯雷分别进行投资。,11,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危机的度过:最大的问题还是外忧,也就是对银行和对外资股东的关系梳理。在2008年10月由深圳市政府牵头的协调会上,银行关系开始逐步理顺并延续至今,这注定将经历一个不
7、短的时间段。这条业务生命线是中科智必须确保的,也就是围棋中的不能弃子,只能消劫。,12,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2009年 6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亿元,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担保)实际控制人李君被起诉,就是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的典型案件。按照规定,担保公司只能从事贷款担保,不能直接放贷。李君以1.5%3%不等的月息吸进存款后,以5%左右的月息将钱放出去,一共向21名个人及27家单位出借2.5亿余元,收取利息6300余万元。年底金融危机爆发,借款企业陷入困境,自身难保,金诚担保资金链戛然而断。,13,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做小时的担保公司是
8、一群乱象,做大后的担保公司如中科智者,同样难逃厄运。关键之处不是大和小的问题,而是整个担保行业的监管失当。中科智的问题不是中科智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担保行业问题的缩影。,14,第三部分:担保公司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可以起到资金融通的独特经济作用。担保物权制度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安全程度。,15,一、担保合同的问题,(一)流质契约的禁止1、流质契约的含义:流质契约:在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担保物权合同时,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
9、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被称为“流质契约”,应宣告无效。物权法第186条和211条也对流质契约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16,一、担保合同的问题,即使质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或双方已约定债权人应返还超过债权的价额,也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流质契约,不论其内容如何,为罗马法以来多数立法例所禁止。其立法理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一时的急迫以高价之物供较小数额债权作担保,在不能清偿时丧失所有权,从而显失公平。但民法中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规定一般不适用于当铺或其他以受质为营业者。流质契约的无效,并不影响设定质权的契约本身,除非该质权设立契约以流质契约的有效作为成立条件。,17,一、担保合同的问题,2、流质契约的认
10、定。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物权人。即足以认定流质契约的存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能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以担保财产径直冲抵担保债务。此约定属于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本身应当是有效的,但其与流质契约如何区分?关键是看合同是否排除了担保物权实现时对债权债务以及担保财产的清算程序。,18,一、担保合同的问题,如果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采用担保财产折抵的同时,又约定排除清算程序的,则构成流质契约,反之,应当属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实践中,流质契约与担保财产折价的区分应以合同达成
11、的时间为标准:凡是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后达成的协议,为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相反,凡是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之前达成的以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时直接移转担保物权所有权内容的协议为流质契约。,19,二、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20,二、担保合同的效力,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
12、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21,二、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
13、样的担保合同无效。,22,三、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1、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和处理我国物权法承认动产抵押权,但不承认不动产质权,因此,竞存只能是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权的竞存。第一,先设立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而后设立质权时,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第二,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而后设立质权时。质权优先于抵押权。,23,四、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人的担保就是保证,物的担保就是我们说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先行使物的担保。如果是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就把选择权交给担保权人。,24,五
14、、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费用的开支应以必要为原则,即为担保财产保全完好功能无损所必要的保管费用的支出方为合理。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比如估价费用、担保财产拍卖等费用,一般应优先从担保物权变现的财产中优先受偿。,25,六:抵押财产的范围,可以设定的: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26,六:抵押财产的范围,不能设定的有:1、土地所有权2、耕
15、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h,27,七、抵押登记机关,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
16、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28,七、抵押登记机关,6、其他财产的,自愿办理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设置众多的登记机关的唯一优点是登记机关熟谙标的物的性质,便于行政管理,但存在的弊端是:登记规则不统一,当事人查询、检索很难,登记系统重复建设,整个登记系统成本增加。应设立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抵押登记。,29,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一)加强了担保物权的保护。1、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顺利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2、股权出质登记不再仅记载于股东名册有助于增强股权质权的公示效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
17、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抵押物转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的规定有助于债权人控制抵押物转让的价款。,30,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二)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物权法第195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1,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可见,担保法仅规定了在
18、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实现抵押权,物权法则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两种情形:一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二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2,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三)完善了债务人请求质权实现的途径过去,质权人占有质物,其并不急于实现质权所担保的债券,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怠于行权就类似于流质担保。为了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质权而侵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况,物权法规定了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行使质权,如果质权人怠于行使,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债权的实现。,33,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四)新型担
19、保制度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物权法在借鉴国外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两项新型的担保制度即应收帐款质权制度和动产浮动担保制度。但是,新型担保制度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1、应收账款质权以应收账款设定的权利质权。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实质是一般债权,是许多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34,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为利于企业融资,物权法允许以之出质。设立此质权,应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目前,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应将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35,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应收帐款对应的债务人(
20、即第三债务人)可以行使合同法本身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当抗辩权等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行使质权时,第三债务人也可以当然以该抗辩权对抗质权人,此时应收帐款价值降低,债权人债权的风险增大。此外,第三债务人本身的清偿能力也影响应收帐款能否收回以及收回的多少,从而影响到应收帐款的价值。二是应收帐款清偿时的法律风险。而根据债权法的一般原理,第三债务人向出,36,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质人清偿债务并无不妥,物权法并未规定第三债务人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第三债务人在没有通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对出质人清偿债务时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使得应收帐
21、款本身可能脱离质权人的监管。一旦第三债务人清偿债务,应收帐款归于消灭,应收帐款质权同时归于消灭。,37,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2、动产浮动担保的法律风险。物权法第181 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38,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由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弱于固定抵押权,在法定或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条件成就之前,“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
22、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整个抵押权存续期间,就可能出现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这就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程度。此外,由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价值的不确定性,抵押财产的价值评估以及对抵押财产的监管较为困难。,39,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由于企业设立抵押权后仍有权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因而在实际中有可能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浮动抵押财产具有不确定性,难于封存。其二,浮动抵押标的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容易出现恶意流动。对此,担保公司可以进行以下对策:,40,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使企业按照规定
23、用途使用贷款。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如弥补亏损,从事证券投资、发放拖欠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等,否则担保公司的风险会加大。,41,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2、依照物权法第193 条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担保公司可以约定企业定期向担保权人报告其生产经营情况,当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担保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马上行
24、使担保权,保全浮动抵押物,从担保人浮动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42,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3、由于可能出现抵押物的恶意流动,在选择债务人的时候,对其信用度,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43,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五)反担保的问题1、反担保的定义物权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反担保的适用作了明确的解释:“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44,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从这两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25、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即第三人为主债权人设立的担保而言的,也是以本担保为基础的,但反担保与担保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行使的都是担保的职能,只是本担保担保的是主债权的实现,而反担保担保的是追偿权的实现。由于二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也基本没有区别,反担保同样适用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其他与担保相关的法律。为了债务人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45,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2、反担保与再担保的区别再担保并非法律名词,在担保法、物权法中并没有再担保的概念。此概念是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再担保程序:进行再担保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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