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想象的共同体:传统社会的群己关系(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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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想象的共同体:传统社会的群己关系(上)个人与社会一、家族家族共同体是传统中国最基本的共同体模式。儒家理想中的“天下”秩序,是家族共同体秩序的推延与扩充。在传统律例中,户、族均是被成文法认可的法律主体,它们既是义务、权利与责任的主体(如赋税义务、恩荫特权、株连之类的连带责任),又是对内行使治理权、解纷权的主体。共同体原则、精神的体现:以财产权为例,共同体原则主张共同体内部的互惠、互助、共享的财产观。如在家族共同体中,“首先,家庭之内,法律要求所有成员必须同居共财;其次,亲属之间,全面淡化财产权利,模糊财产权界限。”“宗族法规定,本宗成员无力婚娶、丧祭、就学、入试、营生等,皆可获得一定数量
2、的经济救助。”在不动产交易中,亲族“优先购买权”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肥水不流外人田”、“有饭大家吃”之类的俗语,也是共同体内互惠、互助、共享的财产观的体现。从清末契约档案看,当事人在处分房屋、土地时,不仅存在亲族“优先购买权”问题,在对外做出处分的意思表示之前,通常还须征得家族共同体的许可,至少要在契约中声明这一情形,以示不会有权利瑕疵或纠葛。如“立大卖铺房基地约人王明松,今弟兄叔侄好作商议,情愿将祖遗铺面四界分明,所有屋内寸木金石毫无存留,一并在内,先尽亲族人等,无人承受,请凭中证说合,出卖与义成宝号名下为业”这种不动产交易模式在房地契约中极为普遍。以“中人”制度为例,共同体原则主张以中人
3、为媒介,使当事人结成共同体,由此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及效力。这也是本土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本土的契约的功能,重点不在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载明、权利义务的清算,而是结成共同体应对可能的风险。“中人”实际上也成为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交易双方发生纠纷时,中人成为纠纷的调解者。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中人”往往须运用甚至损失自身资源,以达到“粑粑捏团圆”的化解纠纷的效果。中人对于契约的达成及达成后的顺利履行均有关键作用。达成契约时,常有沽洒宴饮的仪式。这些仪式的功能之一即以盛大、慎重的表演、象征手段营造当事人“在一起”的认同感。以中人为媒介的方式有助于原本陌生的交易双方经由“人情”、“情面”的作用彼此认同
4、。中人制度使交易双方及中人结成相互负有义务、承担责任的彼此勾连的网络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诉诸共同体的风险防范机制。但事实上,家族作为共同体无疑具有“想象”的特征。费孝通先生说:“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这个网络象个蜘蛛的网,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我们每个人都有这么一个以亲属关系布出去的网,但是没有一个网所罩住的人是相同的。”“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大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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