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抵押权的顺位 第六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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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 抵押权的顺位,主要内容:一、抵押权顺位的概念与确定 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放弃,一、抵押权顺位的概念与确定(一)概念与顺位的确定标准 抵押权的顺位(或称次序、顺序),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即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或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效力。,由于确定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顺位意味着各抵押权人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顺序不同,极为重要,因此各国民法典皆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99条对于抵押权顺位的确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依据该条,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顺位的产生 物权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已登记的抵押权如何确定顺位,但是却没有规定各项权利应当按照怎样的顺序或者什么标准进行登记,进而获得各自的顺位。由于该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应当按照登记的生效时间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顺位先后。,讨论:其一,虽然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
3、押权以设定的先后次序作为实现的先后次序,但是设定在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一定首先到期,如果设定在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后于设定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限,而后一债权又未获合理清偿,应如何就抵押物予以满足。其二,如果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以后,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是否可依次升位而相应的变更抵押权人的次序权。,问题1:应当全面认识次序权的内容,即先设定的抵押权不仅对抵押物的价值而言是优先的,而且在清偿的时间顺序上也是优先的。后抵押权人一旦接受后抵押的事实,便要接受这一规则。但是如果必须等到先设定的抵押权消灭之后,抵押物价值尚有剩余时才能清偿后设定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有可能违反效率
4、原则,因为等待每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可能会给第二个抵押权遭受不利益,尤其是在抵押物的价值在不断下降的情况下,继续等待实际上只能造成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所以,在此情况下可以将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由此获得的价款首先扣除清偿第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所需要价款,将该扣除的价款予以提存,等到第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以后,以该价款清偿;在扣除以后剩余的价款用来清偿第二个债权。,问题2:要理解两个概念:顺序固定主义和顺序升进主义。顺序固定主义。此种立法认为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的顺序保持不变,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时,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并不递升,而应固定在原来的顺序中,保持不变。此种立法最先起源于罗马
5、法,并为德国和瑞士立法所采纳。,顺序升进主义:此种立法规定在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权的顺序并非固定不变,如果因为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发生消灭,则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可以递升,这就是说第一顺序的抵押权消灭时,第二顺序的抵押权升进第一顺序,第三顺序的抵押权则升进第二顺序,依此类推。此种立法最早起源于日尔曼法,并为法国和日本所采纳。我国采取顺位升进主义。物权法第177条规定:当主债权消灭或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消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放弃
6、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是对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与抛弃的规定。,(一)抵押权顺位的放弃 1抵押权顺位的放弃的概念与类型 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第1句中规定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就是指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的顺位。在物权法
7、中,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可以分为两种:一为相对放弃,二为绝对放弃。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放弃,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先顺位抵押权人为了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将自己的优先受偿利益加以抛弃的行为。,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是指,抵押权人为了全体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将自己的优先利益加以放弃。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与相对放弃一样也只是发生相对效力,这与抵押权的放弃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在于:当采取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之时,则抵押权的放弃与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都导致后顺位抵押权依次升进;不同点在于:抵押权的放弃发生绝对效力,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其债权成为普通债权,因此将对于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如保证人、共同抵
8、押人、以该抵押权及其债权为标的的质权人),所以如果不经过第三人同意,对其不发生效力或不能不利影响。但是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只是导致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处于最后。,2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法律效果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时,将会发生以下法律效果:首先,如果是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放弃,那么,放弃在先顺位抵押权的人与因放弃而受利益的在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处于同一顺位,二者在依各自顺位所能获得分配的合计金额中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如果是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放弃顺位的抵押权人由原先的在先顺位状态变为最后顺位。,其次,抵押权人无论是绝对放弃抵押权的顺位,还是相对放弃抵押权的顺位,都会影响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其他担保
9、人的利益。因此,抵押权人除非获得这些担保人的同意,否则他们将在因抵押权顺位的放弃而加重的负担内免责。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顺位互相交换的情形。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发生绝对效力,不仅使得变更的当事人之间优先受偿的利益发生改变,而且将极大地影响同一抵押物上其他抵押权人以及第三人(如以被变更的抵押权及其担保的债权为标的的质权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抵押权顺位变更应具备以下要件
10、:,1须由同一抵押物上希望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前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之间达成变更的合意,如果此种变更没有经过中间权利人的同意,则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第2句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我们认为,这里“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意思是指,如果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没有得到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该变更不会发生绝对效力,仅在变更的当事人内部发生效力.,2进行变更登记。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属于抵押权内容的变更,为物权变动,因此如果该抵押物上的抵
11、押权是以登记作为成立要件,则未经登记变更不生效力;如果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3须经过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依据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抵押权顺位变更发生的是顺位交换的效果,即顺位前移的抵押权取得顺位后移抵押权原先的顺位,而且此种被前移的抵押权的顺位不因顺位后移抵押权嗣后以法律行为方式被废止而丧失。例如,当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甲与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乙进行了顺位变更,此后抵押权人甲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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