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保机制的适用实践与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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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保机制的适用实践与反思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中国特保机制是我国入世法律文件确立的,自我国入世之日起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十多年来,特保措施成为美国、印度、欧盟等WTO成员对华实施贸易救济的新手段。中美轮胎特保案在“快速增长”、“重要原因”与因果关系问题上存在激烈争论,最终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均作出了完全不利于中国的裁决。中国特保机制即将期满而成为历史,然而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我方未能充分举证的教训却值得我们汲取。中国日后若要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获胜,就必须充分举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中美轮胎特保案我方的败诉,既给我们以教训,更引起
2、我们的反思。中国特保机制是指专门适用于中国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这两种机制分别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41-242段等条款予以确认。由于中国特保机制具有针对中国适用的特定性、单向性与歧视性,其适用给中国出口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尽管该机制即将终止,但其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特别是中美轮胎特保案我方的败诉,给我们留下了遗憾与教训,也引起我们的反思。一、中国特保机制的适用依据WTO成员适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其中心内容
3、可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市场扰乱,则受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如磋商未能在收到磋商请求后 60天内达成协议,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2.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只要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存在市场扰乱。3.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该条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
4、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如磋商未能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60天内达成协议,请求磋商的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4.该条的适用期限为中国加入WTO之日起12年。而WTO成员适用“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41-242段的规定,其中心内容可概括为: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直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其造成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
5、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种市场扰乱。上述规定表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适用于包括纺织品与服装产品在内的原产于中国的所有产品,适用期自中国入世时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而“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仅适用于原产自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适用期自中国入世时起至 2008年底止。按照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42段(g)款的规定,WTO成员“不得分别依据本条款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同时对同一产品适用措施”。这就说明规则上是限制同时适用这两种特保机制的,也就是说,在2008年底前,WTO进口成员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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