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555东吴证券公司章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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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草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总则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股份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监事会,1,公司章程(草案),第八章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十一章,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合并、分立、破产、解
2、散和清算通知与公告,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章程修改附则,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为维护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
3、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于核准日期经核准机关全称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公司中文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OOCHOW SECURITIES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邮政编码:215028,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
4、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公司章程(草案),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公司变更
6、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4,1,2,3,4,5,6,7,8,9,公司章程(草案),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7、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公司于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5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公司各发起人(或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序号101112131415,发起人名称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
8、东方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攀华集团有限公司丰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苏盛热电有限公司无锡瑞银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常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股份(万股)63,17512,5006,7506,4636,2505,3124,1003,7503,6002,6002,6002,6002,6002,5002,200,出资方式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持股比例(%)42.128.334.504.314.173.542.732.502.401.731.731.731.731.671.47,5,公司章
9、程(草案),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苏州爱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仁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太仓市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和基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奥特房产有限公司苏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启迪兴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洋浦永联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河置业有限公司合计,2,0632,0002,
10、0002,0001,8751,5751,5001,5001,1001,0251,0001,0001,000750562550500500500150,000,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1.381.331.331.331.251.051.001.000.730.680.670.670.670.500.370.370.330.330.33100,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全部为普通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11、。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第二十五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6,公司章程(草案)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法规规定以
12、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13、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节7,股份转让,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14、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15、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8,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16、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 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未经中国证监
17、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18、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9,公司章程(草案),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立即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
19、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20、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
21、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五)变更名称;(六)发生合并、分立;(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出现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
22、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四条,股东的其他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23、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2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股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
25、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股东作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二)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四)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五)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公司章程(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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