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公司章程(6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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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六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目,录,总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份.3股份发行.3股份增减和回购.4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东.6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股东大会的召集.12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股东大会的召开.15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董事会.21董事.21独立董事.25第三节 董事会.29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33合规总监.34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4监
2、事会.36监事.36监事会.37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9财务会计制度.39内部审计.40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0通知和公告.41第一节 通知.41第二节 公告.42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2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2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3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5第十二章 附则.45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55,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
3、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桂林刘三姐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体改委桂体改字(1993)号及桂体改字(1993)108 号文件,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6年公司名称由桂林刘三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后,于 1997 年 4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7 年 4 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5030011
4、06998。公司于 1997 年 6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内资股),于 1997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1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重大资产重组及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总股本扩至 716,780,629 元人民币,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450300000034837。,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公司注册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
5、名称:SEALAND SECURITIES CO.,LTD.公司住所: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邮政编码:541004。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6,780,629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第九条,第十条,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6、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勇于创新,多元发展。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
7、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3,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前身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2011 年 8 月,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资产置换及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广
8、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荣桂贸易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条 公司的总股本为 716,780,62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9、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4,(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10、,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11、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12、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5,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13、承担同种义务。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14、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6,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
15、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16、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17、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
18、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五)变更名称;(六)发生合并、分立;(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19、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8,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第四十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
20、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应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或其它有效资产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21、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四十六条,公司人员应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
22、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9,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公司下属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
23、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
24、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0,(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它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五十一条直接投资业务。第五十二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公司不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 20%(不含本数)。公司下列对
25、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三)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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