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docx
《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区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第三条(基本原则)实施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S)公开、公平、公正、及时、诚信;(四)动态管理。第四条(低保标准)低保标准按佛山市制定的标准执行。低保
2、临界标准为低保标准L5倍并随之调整,每年由区民政部门公布,低保临界对象的审批核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低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调解决低保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区民政部门负责我区低保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低保工作。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自然
3、资源、医疗保障、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区总工会、妇联、残联等单位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保相关工作。第六条(社会力量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低保条件)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
4、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S)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S)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第九条(先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
5、务)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首先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一)特困供养人员;(二)低保对象;(S)低收入家庭成员;(四)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六)法院宣告失踪人员;(七)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鼓励参与劳动)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
6、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不得纳入低保;已获得低保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低保金;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第十一条(低保本地申请)申请低保,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区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低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
7、活状况,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二条(人户分离申请)本区范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我区居住的区外户籍的对象,可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第十三条(核对内容及原则)低保申请应进行家庭经济信息化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
8、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第十四条(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S)财产净收入。指将其拥有的金
9、融资产、不动产等其他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房屋和其他资产净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指来自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各种转移支付和家庭的其他转移收入,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工伤补偿、事故赔偿、商业保险收入、彩票收入、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等。转移性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性支出等。城乡居民基
10、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五条(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和实物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营运船只、大型工程机械等)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第十六条(财产条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二)名下的居住
11、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厨房、厕所、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或出租的、经鉴定为危房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S)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第十七条(材料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到低
12、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上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录入广东省核对管理系统,开展核对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10天内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逾期不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本次低保申请。第十八条(信息查询)受委托查询核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我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第十九条(核对告知)经家庭经济
13、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出具复核报告,经复核仍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不予受理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同一申请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申请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新一次报告结果为准。第二十条(不予核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且拒
14、不补齐的;(二)未经委托,使用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的;(S)不同意签署核对委托书的。第四章调查评估和审批第二H一条(入户核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并按照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的内容,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规范填写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并将填写完成的调查表扫描录入信息系统。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指标)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以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根据家
15、庭结构和生活状况对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评估指标进行增加或减除,将增减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初审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顺德 最低生活 保障 审核 审批 实施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367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