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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Ill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经市局2022年度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33号公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生产许可职责分工,对辖区食品生产者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实施受理、审查、决定工作(含延续、变更、补办、注销),以及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对获证食品生产者实施的首次现场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许可包含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食品小作坊登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审查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证明文件,再按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国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3、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许可,对食品小作坊实施登记。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区县食品质量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各区县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食品质量规范。第六条市局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其他食品”和无审查细则的食
4、品品种,各区县局应当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市局报告。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本级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生产许可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等信息。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申请人应向生产地址所在区县局提交申请材料,其中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向生产地址所
5、在区县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申请材料。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下列情形,依法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一)仅生产出口食品的;(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将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预包装食品仅作组合包装后销售的;(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四)生产加工的食品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而非商业销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小作坊不得申请分装食品,不得申请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中的产品。不涉及禁止目录的,申请人应按照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食品种类提出申请。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一)被吊销许可证书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的;(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小作坊登记,被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的;(三)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小作坊登记,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的;(四)申请人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第十一条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到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
7、材料或者在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上传电子材料提交许可、登记申请。第十二条各区县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渝市监发(2019)86号)等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时限做出准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结果。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开展现场核查。第十四条申请事项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开展现场核查:(一)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生产场所迁址,需
8、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的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其他生产条件或者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市局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六)食品小作坊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
9、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组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鼓励各区县局将核查人员纳入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按照建用统一的原则进行培训考核。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的得分率进行判定。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O分项且总得分率2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O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附件10“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的项目得分进行判定。关键项一项不合格或者重要项和
10、一般项扣分合计为20分及以上的,判定为不符合登记条件。现场核查结论经申请人核对后,由现场核查人员、观察员(如有)和申请人在相应表格或者记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第十七条因申请人的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向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未通过现场核查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食品生产许可、食
11、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区县局、市场监管所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批时限。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申请人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申请终止许可。申请人申请的中止时间到期仍不能开展现场核查的,或者申请人申请终止许可的,应当终止许可。第十九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按规定时限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
12、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的,或者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终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且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或者立案调查、立案侦查作出撤案决定的,申请人申请恢复食品生产许可后,应当恢复食品生产许可程序。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
13、告并举行听证。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二十二条许可证书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生产条件、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改变,需要变更许可证书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搬迁生产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许可证书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品种明细发生变化,但实际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不需要变更许可证书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生产者变更执行标准且实
14、际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不需要变更许可证书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按照最新执行标准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法定时限内向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生产者提交申请时,原许可证书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按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开展许可审查。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交延续申请,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延续许可,需要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的,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超过1个月的情况下,准予提交延续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
15、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I目。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延续申请的,食品生产者应在许可证书到期日停止生产,直至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四条许可证书遗失、损毁,食品生产者申请补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补办。申请补办许可书的,应当提交补办申请书。补办的许可证书实质内容与原许可证书一致。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正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情形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许可证书被注销的,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各区县局应当每季度对辖区内获证食品生产主体进行清理,对有效期届满未申
16、请延续等其他可依据职权办理注销的许可证书,及时予以注销。第二十六条许可证书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各区县局应收集汇总相关许可材料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时更新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第二十八条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上办理。未使用相关电子密钥进行身份识别及印章认证的,应按要求归档纸质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并保证许可系统中申请及审批材料与纸质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许可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审批材料及发证情况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工作,在规
17、定的时限内及时将所有许可材料整理归档。移交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应当指定专人并做好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各区县局积极采用食品生产许可电子档案管理。第三十条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局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食品生产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实施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者,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换证食品生产者,重点检查生产条件保持情况。第三十二条市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各区县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局应当开展自查,并组织对委托实施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书,包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许可证书的管理,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对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许可的,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低风险食品类别及办理程序,按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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