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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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稳步推进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区范围内旧住宅区以及与其相邻的小面积非住宅类宗地,按照棚户区政策实施的拆旧建新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公益
2、为先。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依法依规开展棚户区改造,公平公正补偿,切实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逐步推进。第四条实施模式棚户区改造主要采用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第五条统一安置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实行统一的搬迁安置补偿标准,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
3、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由被搬迁人自愿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地回迁安置,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产权调换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奖励被搬迁人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区指挥部区政府成立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对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
4、建设局,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区指挥部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以及分管建设工作的区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福田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建筑工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市交委福田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第七条区住房和建设局区住房和建设局是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二)编制区棚户区改造
5、规范性文件;(三)编制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四)受理、审查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及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申请;(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计划、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六)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申报纳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七)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八)核发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九)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政策性房屋信息核查;(十)审核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十一)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十二)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专项规划及公示,并抄送市规划国土委和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
6、十三)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拆除工程的备案,监督施工过程,对拆除结果进行确认;(十四)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区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区城市更新局区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用地处理;(二)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址工作;(三)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审查和报批;(四)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项目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五)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区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市规划国
7、土委福田管理局主要职责如下:(一)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申报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需将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仓储及商业等用地主导功能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按简易程序办理法定图则调整;(三)将审批通过的项目专项规划依程序纳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四)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区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十条区法制机构区法制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核区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等材料;(二)协助区土地整备中心开展行政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区土地整备中心区土地整备中心主要职责如下:(-)开展项目公共利益性质
8、论证;(二)将经论证符合公共利益性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纳入市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三)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第十二条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违法建筑,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如下:(一)对于社会投资类的项目,依申请开展棚户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依申请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二)对于政府投资类的项目,依申请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依申请开展棚户改造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审核工作并批复;依申请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纳入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经费。第十五条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如下:(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规划配建指标及图纸进行审核,提出相关配建意见;(二)按照相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的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进行统一接收和管理;(三)对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政府物业资产,统一行使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权;(四)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区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棚户区改造政策;(二)调查辖区旧住宅区
10、综合情况,筛选、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三)委托专业机构对旧住宅区住房质量、消防、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开展评估;(四)开展改造意愿征集工作;(五)申请将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六)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收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建筑物信息;(七)协助项目实施主体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A)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九)协助开展协商补偿工作,与项目实施主体、被搬迁人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组织完成上述职责范围内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协助。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一)申请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
11、立项、选址等事项;(二)配合开展相关计划申报工作;(三)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和项目专项规划;(四)收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建筑物信息;(五)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房屋测绘及价值评估工作;(七)开展协商补偿工作,与街道办事处、被搬迁人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A)按照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九)开展房屋拆除、产权注销工作;(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等,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十一)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十二)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三)组织安置分房工作;(十四)完成项目监管协议约
12、定的其他相关事项。第十八条其他相关部门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开展监督、管理、审批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十九条项目筛选与申报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掌握辖区旧住宅区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改造意愿等情况,建立信息台账。街道办事处在综合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筛选改造意愿强烈、实施条件成熟的旧住宅区,向区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表、棚户区改造项目综合情况调查报告等资料。棚户区改造实行项目申报常态化。第二十条项目申报条件房屋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旧住宅区,可由街道办事处申报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改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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