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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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的通知(海府办规(20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6日海口市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节约集约土地资源,保障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适用本规定,因地上建筑管线铺设、桩基工程以及配建地下停车库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第三条基本原则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引领、公益优先、依法取得、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的原则。在满足设计规范及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仓储、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及配套设施。不应布局居住、养老、教育、
3、医疗等教学、生活用房,以及劳动密集型工业设施等。第四条出让方式商业、办公、娱乐、文化、体育、工业、仓储及其配套设施等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应。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地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二)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三)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按规划许可内容核定规划条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规划条件新设立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
4、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空间规划条件,纳入地下空间土地出让方案一并公告。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规划用地性质、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以及连通、安全等规划设计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地下空间管控要求的,按规划调整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定地下空间规划条件。第六条出让年限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其土地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年限,且不得超过地表建设用地终止年限。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第七条基准地价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为混合用途的,按混合用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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