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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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共 秩 序 管 理 服 务,山东物业管理专修学院卢 霄email:,中物协20081号文件,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中物协20081号文件。文件中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而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案例1:业主小区内遭歹徒劫杀 保安逃跑物业服务企业被判罚6万,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小区业主张锐在小区小南门处被人捅死,保安张永强在目击有人打斗的情况下,因为害怕而溜走,且没有向警方报案。据张锐的父亲张文国说,事发当晚,附近的客户找张锐去维修电脑。再次见到张锐时,他已经倒在血泊中,“好多好多的血,气都不出了。”张文国自己拨
2、打了110和120,但儿子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附近住户刘东(化名)证明,他当时路过,看到有人打架,还对一旁的保安说,“你怎么不去管。”但保安没应声。事发第二天,当地居委会一位大妈闲聊中向保安张永强问起此事,小张说他当时确实看到了,可是因为害怕就没管。大妈在后来的庭审中,也出庭就此作证。此后不久,张永强辞去了保安工作,下落不明。,案例1:业主小区内遭歹徒劫杀 保安逃跑物业服务企业被判罚6万,案件争论焦点,小区刑案由谁担责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谁该为张锐之死负责,死者家属的观点,物业服务企业的观点,物业服务企业的观点,该为张锐之死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杀害他的凶手,而不是物业公司。在法律上张锐死亡
3、的原因是凶手的犯罪行为。歹徒能够进入小区并不表明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保安不具备分辨好人与坏人的能力。而且,张锐遇害是一个突发的刑事案件,作为保安也不具备制止突发刑事案件的能力。玉海园小区的小南门不是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依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公司没有义务在小南门设保安。,死者家属的观点,正是因为保安的不尽责、置之不理,才导致儿子在被扎后1个小时才被送到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送到医院时,孩子的血都要流干了,医生说哪怕早10分钟都有生还的希望。”他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孩子的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他们在发现打斗时上前制止、报警甚至在儿子被扎后及时拨打120,儿子都不会死。,法院判决,
4、海淀法院对发生在玉海园小区的这起因刑事案件引起的物业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20%的补充赔偿责任,张锐父母因此获赔6万余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造成张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歹徒行凶,也就是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现案件尚未侦破,侵害人也没有发现。物业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也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侵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判定物业对张文国夫妇因张锐死亡所受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张锐的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要不要担责,主要是看它在本案中有没有过错。法院审理还要看物业管理合同有没有对保安服务的内容作特别约定,如果没有,法院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所负的保
5、安义务只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防范性活动。,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不是治安保障服务。它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保安服务的内容为: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服务质量中对保安的要求为:24小时巡查,责任到人。这个合同没有对保安服务的内容作特别约定,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法院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所负的保安义务只是为维护公共秩序的防范性保卫活动。也就是说,如果保安没有发现张锐和人打斗并被捅死,物业公司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在本案中有一个特殊的情节,保安张永强发现了打斗,却置之不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6、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案例分析,保安应负何种程度的责任,主要是以其是否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来区分,但目前物业管理合同中关于保安的内容,一般都比较笼统,而且都是物业单方制定。,小区物业的安保义务究竟有多大,保安只有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等职责,物业费中也包括公共秩序维护费,但这个费用是用于对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业内称“红线以里、户门以外。”在这个范围内的秩序维护保安是责无旁贷的。但刑事案件和其他事件不同,是突发的,无法预知的。保安也不是警察、武警,个人素质、能力方面都很有限,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时,反应也会有所差异,案例分析,律师建议,“物业安保合同切忌笼统”由业委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细化合同,附
7、加刑案保安所负责任“保安合同”签订的原则是越细越好,而且一定要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签订。将细化的合同条款附加在原合同上,以此保护自身的利益。比如保安在小区内设几个岗,多长时间轮岗,在小区内一天的巡查次数,小区内监控录像保留多久,是不是只有持许可证者才许进门,无证者如何办理等等。,物业服务保安员更名的意义所在,“公共秩序维护员”是对法规规定的准确描述习惯称谓易产生误解小区管理职责的回归物业服务的真正提升,物权法第八十二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方式,即“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通过对“物”的管理来实现对“人”的服务,而“保安”则让人想到更多的是对
8、人的直接“保护安全”服务,并不能恰如其分的表达其服务的原本含义;又如国务院新近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物业服务的性质,即“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中秩序维护服务人员,被习惯地称为“保安员”,容易被误解为具有“保证业主和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而事实上,无论从法
9、规规定的定义出发,还是从具体的服务标准来看,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是一种过程服务,主要是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如小区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实施24小时监控等等,是通过这些服务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业主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通过提高服务标准得到更加好的维护,不能简单理解为保证安全。因此,习惯称谓的“保安员”不符合实际情况,易引发争议。,小区业主和居民安全属于公共事务,是政府公共管理的范畴,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小区的公共治安、安全防范的管理责任应由公安部门承担,“保卫治安”的是公安而不是保安。,“保安员”更名为“秩序维护员”并不是简单的称谓更换,更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
10、量的降低和管理责任的逃避,而是更人性化、更切合实际,使物业的责任更加明确。比如说,有些业主质疑:“一旦因保安工作疏忽而导致失窃,物业公司必然将按照秩序维护的说法而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事实上,物业服务企业在此类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是取决于其服务是否按照合同履行,而不是服务人员的称谓。可以说,称谓的变更恰恰可以将业主的关注点从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小概率事件上,回归到物业秩序维护服务的日常执行标准上,安全事件是否发生不是评判物业服务是否达标的衡量标准,严格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服务标准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所在。,思 考,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内容有哪些如何做好公共秩序维护与管理应具备怎样的专业素质如何应对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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