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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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9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
2、估,确定评估等级。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三)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统一需求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完善照护服务标准和规范
3、,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需求评估相关政策协调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第五条(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为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评估机构不得提供养老护理服务,评估机构出资人不得开办或参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评估人员人数不少于5人。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必须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市医保局向社会公布定点评估机
4、构名录并动态调整。各区对评估机构可持续运营予以必要的场地、资金等支持。第六条(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是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由评估机构聘用,经全市统一培训合格后,具体实施统一需求评估的专兼职人员。评估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A类评估员指具有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或社会工作等经验,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B类评估员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指导市级评估机构加强评估人员培训、管理,提高评估人员业务水平。各区支持符合要求的医务人员参与评估工作。第七条(评估行为规范)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
5、其中至少1人必须为B类评估员。上门评估时,原则上应有评估对象的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评估行为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第八条(评估方法)评估人员使用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进行现场评估,经过相关程序后,得出评估结论。第九条(评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首次申请评估的,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选择意向服务机构;重度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老人,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满,再次提出申请的,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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