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公司章程(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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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七月,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第二节,董事董事会,第六章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监事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第十章,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
2、资和减资1,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修改章程适用法律和文本附则,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07 年 7 月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31000000000876。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3、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350 万股,于 2009 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Yongtai Technology Co.,ltd公司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邮政编码:317016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300,000 元。实收资本为 240,300,000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4、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2,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实现人类高品质生活,永太将创造不息,并努,力成为全球氟化学产品领先者。,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机中间体(不含危险化,学品
5、和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制造。,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分别如下:,发起人自然人股东王莺妹认购 37,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4%,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37,700,000 元,出资
6、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何人宝认购 3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2%,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35,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法人股东临海市永太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刘洪认购 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钟建新认购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7、 3,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3,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唐洪认购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汪美珠认购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李和平认购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郑大立认购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
8、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罗建荣认购 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7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章正秋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潘永清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陈丽洁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
9、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潘官友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俞永平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陈玫认购 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5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郑梦婕认购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出资方,式为现
10、金,出资额 3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武长江认购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2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刘荣君认购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2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陈斌认购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出资方式,4,为现金,出资额 2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项玉燕认购 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1、 15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郑勇认购 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5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何沪东认购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阮道美认购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倪朋国认购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 元,出资
12、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发起人自然人股东邵鸿鸣认购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额 100,000 元,出资时间记载于验资报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4,03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
13、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一)减少公司资本;5,(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
14、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中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
15、章程中此条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份,则公开发行股份前股东已认购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除上述限制外,股东王莺妹、何人宝、临海市永太投资有限公司、钟建新、罗建荣、章正秋、潘永清、陈丽洁、潘官友、郑梦婕、武长江、刘荣君、项玉燕、郑勇、何沪东、阮道美、倪朋国、邵鸿鸣承诺其所持股份(包括转增、配股等所增持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16、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6,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17、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
18、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19、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20、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21、;(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8,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22、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
23、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9,(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事项;,(十四)(十五)(十六)第四十一条,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
24、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25、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 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10,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不同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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