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富微电:公司章程(3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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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2012 年 3 月 30 日修改版),1,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股份.5第一节 股份发行.5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 股份转让.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第一节 股东.8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6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7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1第五章 董事会.26第一节 董事.26第二节 董事会.30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第七章 监事会.37
2、第一节 监事.37第二节 监事会.38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0第二节 内部审计.42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2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2第一节 通知.42第二节 公告.43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5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7第十二章 附则.472,第一条,或,),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3、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21375 号文批准,以整体变更的形式发起设立,于 2002 年 12 月 26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企股国字第 000958 号。2004 年 8 月 3 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企股苏总字第 000347 号。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00 万股,
4、全部为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7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英文名称:Nantong Fujitsu Microelectronics Co.,Ltd公司应根据其与富士通株式会社于 2005 年 3 月 31 日签署的富士通商号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今后的任何修订本以及其任何后续协议(简称“商号许可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公司法定名称中使用“富士通”(英文为“Fujitsu”,日文为“富士通”(简称“商名”。如果商号许可协议因期满且未延期、终止或其它任何原因而变为无效,或不再拥有法律执行力,
5、则自商号许可协议终止、变为无效或无法律执行力之日起 60 天内,公司应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程序以及商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须通过普通决议批准公司修改其名称,将富士通(日文为富士通,英文为Fujitsu”)的字样从公司的法定名称中删除,并通3,第九条,第十条,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过特别决议相应修改本章程。此后公司在任何情况均不再使用该商名。公司应在特别决议通过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审批机关,并依法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名称和章程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开发区崇川路 288 号邮政编码:226006公司注册
6、资本为人民币 649,866,720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完善
7、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为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和社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为社会提供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创造效益,为全体员工谋求福利,为全体股东增加收益。,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4,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集成电路等,半导体及其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8、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六条,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数如下:1、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84,140,865 股;2、富士通(中国)有限公司认购 56,093,910 股;3、南通万捷计算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3,748,345 股;4、江苏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933,440 股;5
9、、江苏恒诚科技有限公司认购 933,440 股。各发起人以截至 200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净资产14,585 万元按 1 元为 1 股的比例折股出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49,866,720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5,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10、)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由于第二十一条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11、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6,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第 23 条规定的,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及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12、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13、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7,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必须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14、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
15、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8,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股东
16、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17、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9,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
18、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19、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20、人占用公司资产的发生。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予以罢免。公司监事会应
21、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发现其他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比照本条第四款执行。,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公司年度报告;11,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三)的情况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九)对发行公司债券
22、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对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具体权,限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对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细节,在公司内部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并且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十八)决定董事会对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权限;,(十九)变更公司名称;,(二十)
23、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经济担保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2,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十一)对公司暂时停业作出决议;(二十二)对公司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列职权所涉及的事宜,将分别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通过。具体内容见本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24、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 8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25、13,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南通市。,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在审议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所列举的重大事项时安排网络投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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