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及其管理(PPT 128页) .ppt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及其管理(PPT 128页) .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及其管理(PPT 128页) .ppt(12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及其管理,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QQ:1318241189,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培训班,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QQ:1318241189,转基因生物研究与生物安全,基础研究 实验研究(转基因生物构建及实验安全)应用研究 中间试验 环境释放(环境安全)生产应用 生产性试验(环境安全与食用、饲用安全)产业开发 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兽药生物制品、水产苗种审定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技术(成果)成熟、市场需求、生物安全、公众接受,保障安全 促进发展,主要内容,一、管理法规二、安全评价三、保障措施,一、管理法规,(一)国外转基因生
2、物安全管理法规(二)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一)国外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管理方式: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管理模式:以产品为基础的管理(美国)以研发过程为基础的管理(欧盟)其他管理模式新性状(加拿大)兼顾生物产品与研发过程(中、韩、日等),(一)国外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1、美国2、欧盟3、日本4、国际相关组织,1、美国,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NIH,1976)按潜在危险划分安全等级设立生物安全委员会监控管理对象为生物技术产品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OSTP,1986)阐明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按产品最终用途规定由农业部、环保署、食品药物管理局负责,美国对GMO的管理及依据法规,2
3、、欧盟,基于研发过程中是否采用转基因技术及其影响横向系列的法规基因修饰微生物的封闭使用指令(90/219/EEC,98/81/EC)基因修饰生物(GMOs)的目的释放指令(90/220/EEC,97/35/EC)基因工程工作人员劳动保护指令(90/679/EEC,93/88/EEC)与产品相关的法规基因修饰生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指令基因修饰生物与病原生物体运输的指令饲料添加剂指令医药用品指令新食品指令,2、欧盟,2004年实行集中管理,由食品安全总署(EFSA)负责农业GMO安全管理关于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的(2001/18/EC指令)关于转基因微生物封闭使用的(98/81/EC指令)关于转
4、基因食品和饲料(1829/2003条例)及其实施细则(641/2004条例)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踪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1830/2003条例),3、日本,实验安全法规环境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法规食品标识制度,3、日本,实验安全法规由文部省制定实验阶段安全指南,对实验室及封闭温室内转基因植物的研究进行规范,3、日本,环境安全法规1989年由农林水产省(MAFF)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评价指南,该指南主要指导研究开发人员对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隔离条件下的试验第二阶段是开放环境下的栽培试验1996年农林水产省又发布了转基因饲料安
5、全评价指南从2001年4月起,转基因饲料的安全评价纳入现行的饲料安全保障与质量改进法中执行,3、日本,食品安全法规1991年发布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指南(试行),2001年4月正式实施规定转基因产品只有通过环境安全评价和食品安全评价,或者通过环境安全评价和饲料安全评价,才能被允许在日本进行商业化生产和从国外进口,3、日本,食品标识制度根据农林产品的标准化和标识法(JAS法),2000年3月发布转基因食品标识标准,对本国流通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该法案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5种农作物产品,包括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花,以及由上述作物产品加工后重组DNA或蛋白质仍然存在的加工品,3
6、、日本,3、日本,3、日本,国外法规及其管理的主要特点,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作为政府新的重要管理职能通过立法形式实施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平衡、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4、国际相关组织,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协调管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准则,在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000年通过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分别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管理的风险评估原则和进出口程序进行了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针对
7、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世贸组织(WTO)也在考虑是否需要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条约(SPS)和贸易技术壁垒条约(TBT)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转基因产品(主要是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和标识制度的规定,(二)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1、1993年12月原国家科委颁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1996年7月农业部发布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3、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第304号令颁布条例4、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分别以第8、9、10号令发布安全评价办法、进口办法和标识办法5、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62号令发布并实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
8、称检验检疫管理办法6、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59号令发布加工审批办法,自2006年7月1日实施7、农业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还将制定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办法,(二)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法规衔接种子法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修订),(二)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1、条例2、安全评价办法3、进口管理办法4、标识管理办法5、加工审批办法6、检验检疫办法7、与国内相关法规的衔接8、行政许可的设定,1、条例,条例共计八章五十六条,分别为总则、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口与出口、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立法目的,
9、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保障安全 促进发展,管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管理对象,(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2)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基本制度,(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2)生产许可证制度(3)经营许可证制度(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5)农业转基因进口安全管理制度,
10、基本制度,(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申领安全证书五个阶段,、四个等级,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基本制度,(2)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首先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基本制度,(3)经营许可证制度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
11、许可证。申请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基本制度,(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未标识的,不得销售,基本制度,(5)农业转基因进口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安全管理。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管理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
12、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发改委、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商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与试验,(1)安全评价组织(2)检验检测(3)研发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4)试验分类(5)研究与中试的报告(6)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审批(7)安全证书审批(8)与相关法规的衔接,研究
13、与试验,(1)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条例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工作。安委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二届安委会由74名专家组成,分为植物与植物用微生物、动物与动物用微生物及食用安全组,研究与试验,(2)检验检测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研究与试验,(3)研发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
14、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研究与试验,(4)试验分类中间试验: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环境释放: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试验生产性试验: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试验研究与中试的报告,研究与试验,(5)研究与中试的报告从事III、IV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外合资、合资或外方独资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
15、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研究与试验,(6)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审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阶段转入下一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申请材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上一试验阶段的报告,研究与试验,(7)安全证书审批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安全证书。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安全证书申请材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研究与试验,(8)与相关法规的衔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16、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与加工,(1)生产许可制度(2)生产许可申请条件(3)建立生产档案(4)批准和报告(5)运输储藏,生产与加工,(1)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与加工,(2)生产许可申请条件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17、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生产与加工,(3)建立生产档案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包括: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其流向等内容,生产与加工,(4)批准和报告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要求从事生产和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加工、安全管理和产品
18、流向等情况,生产与加工,(5)运输储藏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经营,(1)经营许可证(2)经营申请条件(3)建立经营档案(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5)广告,经营,(1)经营许可证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2)经营申请条件申请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3)建立经营档案经营转基因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
19、,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包括: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经营,(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经营,(5)广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农业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将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办法,进口与出口,(1)用于研究的(2)用于生产的(3)用于加工原料的(4)报检手续(5)过境
20、转移(6)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7)批准等规定,进口与出口,(1)用于研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进口与出口,(2)用于生产的 境外公司向我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
21、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进口与出口,(3)用于加工原料的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
22、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进口与出口,(4)报检手续从中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进口与出口,(5)过境转移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23、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与出口,(6)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进口与出口,(7)批准等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由农业
24、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检查时,需出示执法证件:询问被检查单位或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要求做出说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紧急情况实施封存或扣押,监督检查处理,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农业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罚则,(1)试验研究(2)生产(3)经营(4)进口(5)标识(6)对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有关罚则,(1)试验研究对从事、级研究或中间试验不报告的,由农业部责令暂停研究或中间试验。对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
25、进行试验的,由农业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责令停止试验,并做经济处罚;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的,由农业部责令停止研究和试验,有关罚则,(2)生产未取得安全证书,擅自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农业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做经济处罚未按批准要求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农业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加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做经济处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做经济处罚,有关罚则,(3)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及其管理PPT 128页 农业 转基因 生物 安全 法规 及其 管理 PPT 128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362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