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与财务结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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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维修合同与财务结算,汽车维修合同,一 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合同的特征与作用,一 汽车维修合同的特征与作用,1、概念,2、特征,3、作用,汽车维修合同的主要内容,(1)承、托修方的名称;(2)签订日期及地点;(3)合同编号;(4)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5)维修类别及项目;(6)预计维修费用;(7)质量保证期;(8)送修日期、地点、方式;(9)交车日期、地点、方式;,(二)汽车维修合同的主要内容,汽车维修合同的使用,(三)汽车维修合同的使用,1汽车维修合同的签订,2汽车维修合同的履行,3汽车维修合同变更和解除,4汽车维修合同的担保,汽车维修合同的使用,1汽
2、车维修合同的签订,(1)合同签订的原则 汽车维修合同必须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修、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2)合同签订的范围 凡属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作业项目。(3)合同签订的形式。汽车维修合同的签订方式分两种:第一种是长期合同,即最长在一年之内使用的合同;第二种是即时合同,即一次使用的合同。,汽车维修合同的使用,2汽车维修合同的履行,汽车维修合同的履行是指承修、托修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汽车维修合同的履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但是,若双
3、方当事人中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前,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1)托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如果提供原材料,必须是质量合格的原材料;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维修费用。(2)承修方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理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在保证期内应尽包修义务;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票据及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汽车维修合同的使用,3汽车维修合同变更和解
4、除,(1)变更和解除的含义变更是指合同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2)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1)双方协定变更、解除维修合同的条件: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必须不因此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或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执行。2)单方协定变更、解除维修合同的条件:发生不可抗力;企业关闭、停业、转产、破产;严重违约。(3)变更、解除维修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5、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并取得对方的答复,同时协商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因一方未按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责任方应负责赔偿。,汽车维修合同的使用,4汽车维修合同的担保,汽车维修合同的担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切实履行,经协商一致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其担保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在未受损失之前即可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汽车维修合同一般采取的是定金担保形式。它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之前,现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这种形式是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托修方预付定金违约后,无权
6、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承修方违约应加倍返还定金。定金的制裁作用,可以补偿因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促使双方为避免制裁而认真履行合同。,汽车维修合同的填写规范,汽车维修合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承修、托修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是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处理汽车维修质量和价格纠纷的依据。为了规范汽车维修合同管理和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交通部联合发布了专门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该文本由各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省、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印制发放、管理,汽车维修企业和经营业户必须使用。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四)汽车维修合同的填写规范,汽车维修合同的填写规范,填
7、写要求,根据道路运输运政管理规范的规定应按以下要求填写汽车维修合同:(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单位(个人)全称。(2)“鉴定时间”栏填写托修方与承修方鉴定汽车维修合同时的具体时间(年、月、日)。(3)“合同编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两位为地域代号,后六位为自然序号。(4)“承修方”栏填写汽车维修企业的全称和企业类别。(5)“鉴定地点”栏填写承、托修双方实际签订合同文本的地点。(6)“车种”栏按货车(重、中、轻)、客车(大、中、轻、微)填写。(7)“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EQ1090E”、“桑塔纳2000”等。(8)“牌照号”栏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
8、号填写。(9)“底盘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10)“发动机编号”栏按汽、柴油及生产厂家编号填写。,汽车维修合同的鉴证与仲裁,1汽车维修合同的鉴证,2汽车维修合同纠纷的调解,3汽车维修合同的仲裁,(五)汽车维修合同的仲裁,汽车维修合同的鉴证与仲裁,1汽车维修合同的鉴证,鉴证是汽车维修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通过鉴证,可以证实维修合同的真实性,使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承修、托修双方当事人的认真履行;便于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汽车维修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在承修、托修双方当事人请求鉴证的情况下,约定鉴证的合同只有经过鉴证程序,合同才能成立。经审查符合鉴证要求的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鉴证,鉴证应制作维修合同鉴证书。,汽车维修合同的鉴证与仲裁,2汽车维修合同纠纷的调解,汽车维修合同发生纠纷,承修、托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调解。由主诉方填写申请书,交通运政部门通过调查取证,作出调解意见书,并监督双方当事人执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调解不服的,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费用原则由责任方负担,应根据承、托修双方责任的大小分别负担。,汽车维修合同的鉴证与仲裁,3汽车维修合同的仲裁,当发生了合同纠纷调解失败后,当事人可采用仲裁方式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
10、达到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到的请求。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事实,符合国家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财务结算,二 财务结算,一般财务知识,1票据,2.税收,3.财务结算,(一)一般财务知识,一般财务知识,1票据(1),(1)发票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11、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根据其作用、内容及使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1)普通发票 开具发票有如下一般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代开。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也可以不开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不得拒开。开具发票要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撕本使用发票。,一般财务知识,1票据(2),开具发票有如下特殊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缺号、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刷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12、不得使用。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错开现象,应将发票各联完整保留,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一般财务知识,1票据(3),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注意事项: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时限填开。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不得涂
13、改。,一般财务知识,1票据(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要求:“销售单位”和“购货单位”栏要写全称,“纳税人登记号”栏必须填写购销双方新15位登记号码,否则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量单位”栏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计量单位”填写,“数量”栏按销售货物的实际销售数量填写,“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折算成不含税价。“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其计算公式为:“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税率”栏除税法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货物的使用税率填写。“税额”栏应按“金额”栏和“税率”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税额”栏数字
14、=“金额”“税率”或“税额”栏数字=单价数量税率,一般财务知识,1票据(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采用其他方式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按税法规定其他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开具专用发票的,应于货物出库、转移或劳务提供的当天填开专用发票。,一般财务知识,1票据(6),(2)税票 税票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所用的专用凭证。它是一种可以无偿收取货币资金的凭证;税票
15、填用后成为征纳双方会计核算的原始凭征;税票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惟一合法凭证。1)税票的种类: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共21种。按税票的征款方式不同,可分为三类:税收缴款书类。税收完税证类。纳入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类。2)税票的填写:首先应了解各种票证的内容、用途及填写规定,然后逐项逐栏如实填写。,一般财务知识,1票据(7),(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无金额起点。1)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2)支票的填写 填写要求 填写日期 金额,一般
16、财务知识,1票据(8),3)支票的有效期 自出票日起10日内有效,超出有效期的支票为无效支票,银行不予以受理。4)支票的背书 持票人向其开户行提示付款的,不需做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主动付款,出票人主动到自己的开户行送交支票,付款给收款人)。委托收款背书。支票转让背书,背书应当连续,也就是指在转让中,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5)支票的挂失 丢失支票之后,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一般财务知识,1票据(9),6)支票的交存 7)支票的有效性 出票日期、受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这三项记载缺一不可。否则就是无效支票,银行不予以受理。
17、8)禁止签发的支票,一般财务知识,1票据(10),(4)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任何款项结算,均可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用于支取现金。1)银行汇票的要素 2)银行汇票的有效期 3)银行汇票的办理,一般财务知识,2税收(1),(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的登记管理活动。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时间。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属于税务登记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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