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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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2月14日星期二,第四章 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2,第一节 仓储保管合同,一、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以往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合同法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3,仓库,根据仓库用途的不同又可将之分为营业仓库和自用仓库,营业仓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方提供货物的堆藏及
2、保管并接受他方报酬的仓库;自用仓库是指非营利的而以储藏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为目的的仓库。民法上所涉及的仓库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的仓库,因此仓储合同仅指与保管仓库和营业仓库相关的货物储藏及保管关系。,4,二、仓储合同当事人,(一)存货人:只有仓储物处分权的人 仓储物所有人:货主 仓储权利占有人:承运人 准所有人(拟似所有人):如法院、行政机关对没收的货物、无主货物(二)保管人 必须具有仓储设备的所有权或经营使用权 必须具有经营资格,5,三、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一)标的仓储保管行为即存货人按时交付货物、支付仓储费,保管人给予养护、保管期満,完整归还(二)标的物仓储物标的物是标的载体和表现,如
3、仓储货物的质量、数量完好,说明保管人保管行为良好仓储合同是行为合同和双务合同。行为合同:约束仓储保管行为;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与单务合同相对应。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合同。,6,四、仓储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方式(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三)合同的形式,7,(一)订立合同的方式,要 约,承 诺,8,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1、内容要具体确定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9,(2)要约的生效,发信主义,到达主义,
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生效时间,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0,要约,承诺,撤回、撤销,撤回,新要约,承诺,11,(4)要约的失效,失效的几种情况,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12,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
5、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条 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13,(2)承诺作出的方式,通知,积极的作为行为,(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14,(5)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成为一项新要约,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已经在要约中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承诺无效,要约人未及时
6、表示反对并且在要约中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承诺有效,15,1、平等的原则:(1)地位平等:如行政手段命令、以强凌弱、以大欺小(2)机会均等:如歧视方式选择订立对象2、等价有偿的原则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存储武器弹药、野生动物、毒品等 如占有农田水利设施和灌溉水源,(二)仓储存储原则,16,书面形式,其它形式,合同书,信 件,数据电文,公证形式,推定形式,口头形式,(三)合同的形式,17,五、仓储合同的特点,(一)保管人必须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仓库经营人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主体一方的保管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他们主要是国家
7、设立的储存公司或者办理仓储业务的各类国营仓库、贸易货栈;还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无论是法人,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作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拥有必要的储存设备和经登记、核准的专营或者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18,(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移交给保管人的是对货物或商品的占有权,保管人提供的是储存和保管服务,因此,保管人对储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只有占有权没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应将储存保管物完好无损地交还存货人,所以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19,(三)标的物须为动产,且为特定物
8、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 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保管行为,其为仓储合同关系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仓储人要为此支付仓储费。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是仓储合同标的的载体和表现。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不能为不动产,20,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即存货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货物必须能够移动、需要存放到仓库经营人所拥有的仓库的货物,所以只能是动产。另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虽然多数是种类物,但一经建立仓储保管关系,该种类物就特定化了,因此,保管方不能擅自调换动用保管物,在合同终结时,保管方返还给存货方的应该是原交付保管的物品,21,(四)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
9、、有偿合同 由于仓储合同的主体仓库营业人即保管人以营利为经营仓库的目的,决定了仓储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按约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所以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22,案例1: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大地公司与山林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储煤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负责山林公司煤车到站后的装卸、清场,山林公司按每吨10元支付费用,煤到货场后10天内运完,超期则按每吨煤30元/月收费,大地公司保证煤的安全。合同签订后,山林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将300
10、0吨煤运至大地公司的货场,双方办理了交货手续。同日,山林公司委派单位职工王五到大地公司的货场24小时常驻,负责发货及清场工作。嗣后,王五依照山林公司开据的提货单发货,大地公司未参与煤炭的发货。2002年5月,山林公司以其开据的提货单吨位数与交付货场3000吨煤相差500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的损失。大地公司答辩认为山林公司在货到场后即委派了职工王五在货场负责发货,双方的仓储合同关系实际上已经变更为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故对山林公司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23,案例2,二00二年五月十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冷藏库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2号冷藏库整库
11、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二00二年五月十日至二00 二年九月十日,月租金3000元,租金总额为12000元,还约定原告租赁的冷藏库由原告自行管理,被告提供的冷藏库库温要求保持在0至+5之间。由于原告货物较多,双方又口头约定:被告提供1号冷藏库的一部分给原告装货。六月初,原告曾雇人对两个冷藏库的毛皮进行翻动,以使库内温度同一。十一月九日,原告在将毛皮转移到其他地方存放过程中,发现1号库内的毛皮腐烂。经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毛皮损失280000元。,24,(五)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
12、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必备的,因此仓单是仓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25,六、仓储合同的条款,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26,七、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一)生效合同成立时生效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当赠与人交物品与受赠人后,合同方能成立,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如双方3月2日签定仓储合同,约定3月15日存货人交付仓储物 3月10日保管人反悔,其
13、是否违约?(二)无效:合同违法,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工商行政机关认定,27,案例3,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
14、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法院可能会有怎样的判决?,28,八、仓单,(一)仓单的概念仓单的概念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29,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
15、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价证券是表示或证明一定财产权利的证书,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券面须载明财产的内容和数量,用一定金额表示,以证明其有一定价值;二是证券所表示的财产与证券自身不可分离,权利的享有或转移,以出示或交付证券为依据。,30,(二)仓单的法律性质 1仓单是要式证券仓单上必须记载保管人的签字以及必要条款,以此来确定保管人和存货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仓单是物权证券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行使仓单上载明的权利或对权利进行处分。实际占有仓单者可依仓单所有权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单上所载的储存物品。3仓单是文义证券
16、仓单上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以仓单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保管人仍应按仓单上所载文义履行责任。,31,(三)仓单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并且规定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仓单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同时也是保管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验收储存货物,确定货物是否依合同约定的条款得以合理保管的依据。仓储物品的所有权随仓单
17、的转让而转移。仓单是有价证券,它不但可以经背书转让,而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仓单还可以作为权利质押。,32,33,34,3.仓单的转让(1)在仓单上背书(2)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xx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仓单持有凭证 年 月 日 NO.,储运部(盖章):经办人:提交人:第一联:交易商 第二联:储运部,35,仓单的性质,1、仓单是提货凭证。2、仓单是所有权的法律文书。3、仓单是有价证券:占有仓单所列货物,也就占有其价值。4、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证明。,36,仓单的功能,1、保管人承担责任的证明 2、物权证明:仓单上记载存货人的名称、住所,也就明确了货物所有权的归属 3、提货凭证:提货人必须向保管人
18、出示仓单,37,4、物权交易存货人拥有仓储物所有权,有权对仓储物进行买卖,但提货时需仓单才可。因而存储物交易必须将仓单转让通过转让仓单的方式转让仓储物。而货物保管责任由保管人承担,存货人无须操心,因而省去了费用和烦琐。,38,5、金融工具 存货人拥有货物所有权,占有货物价值。因而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抵押、质押、财产保证等金融工具和其他信用保证。,39,质押和抵押有何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券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
19、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如:仓单抵押:由存货人占有货物,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对存货人负责。仓单质押:由银行占有货物,并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对银行负责。,40,九、仓单业务,(一)仓单的签发:(二)仓单的份数:一式两份;分交存货人、保管人保留(三)仓单的分割:-为了转让的需要1、仓储物必须能够被分割2、将原仓单回收(四)仓单灭失的提货:1、通过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使仓单失效:60天2、提供担保提货。(五)不记名仓单:不能提前提货,存货人栏空白,41,1、完整告知:关于商品描述、作业保管要求。2、瑕疵告知:仓储物及其包装的不良状态,潜在缺陷,不稳定状态等已存
20、在的缺陷或将会发生损害的缺陷,十、存货人的责任,42,案例,甲已双方签定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甲方为乙方储存一批货物,乙方该批货物属易燃品,已方未在合同中注明,货物入库后,由于温度过高,发生自燃,造成甲方库房烧毁,经济损失达50多万元,并造成甲方死亡1人重伤2人,问乙方是否应负相应的责任,如果是,要负何责任?,43,十一、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
21、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44,(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
22、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45,(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1、入库是指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它是仓储保管合同业务的第一道环节,是履行储存保管合同的基础。仓库输储存业务,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进行安排。对大宗物资和危险物品的新品种入库,存货方应当将其数量和特性提前告知保管方,以便做好接收准备
23、。货物入库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有业务部门的正式入库凭证或合同副本;凡是入库货物都要进行认真检修,一般商品要验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技术性强、感官不易识别和分等论价的货物,要由有关业务部门专门验收货物质量,入库时仓库只验数量和包装;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公同交付入库的有关人员详细记录,分清责任,并通知存货方及时处理。货物经检验无误后入库。,46,2、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的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出库有存货方自提、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3种方式,都须当面交接手续。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24、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3、运输方式,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费运和发运手续。,47,(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准。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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