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昌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6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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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6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为加强对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2、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3、1,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监
4、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5、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2,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 2),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6、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7、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3,(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
8、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9、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
10、公司股份数。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一年后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二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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